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總局關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6年第72號)中,涉及我省的產品有1批次,為海口國興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吳川市兆京三星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壹斤多二兩酒(濃香型白酒),酒精度檢出值為40.9%vol,比標準規定(37%—39%vol)的上限高出4.9%。
二、核查處置情況
海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6年2月19日啟動核查處置,向海口國興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送達壹斤多二兩酒不合格食品報告書,并進行了現場調查。該企業購進此批次產品36瓶,共計36公斤,已銷售完畢。執法人員于當日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企業停止購進、銷售。經調查,海口國興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進貨時查驗了供貨商的許可證明文件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海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該公司免于處罰。
日期:2016-06-30
總局關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6年第72號)中,涉及我省的產品有1批次,為海口國興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吳川市兆京三星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壹斤多二兩酒(濃香型白酒),酒精度檢出值為40.9%vol,比標準規定(37%—39%vol)的上限高出4.9%。
二、核查處置情況
海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6年2月19日啟動核查處置,向海口國興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送達壹斤多二兩酒不合格食品報告書,并進行了現場調查。該企業購進此批次產品36瓶,共計36公斤,已銷售完畢。執法人員于當日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企業停止購進、銷售。經調查,海口國興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進貨時查驗了供貨商的許可證明文件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海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該公司免于處罰。
日期:201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