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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北京地區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檢驗監管工作的通知(京檢法〔2006〕136號)

   2016-05-18 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801
核心提示:各業務執行部門、檢驗處、食品處、通關處、技術中心: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印發〈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實施檢驗監管工
各業務執行部門、檢驗處、食品處、通關處、技術中心:
 
    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印發〈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實施檢驗監管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國質檢檢〔2006〕135號)和《關于下發〈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檢驗監管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國檢檢函〔2006〕107號)要求,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以下簡稱進出口食品包裝)檢驗監管工作自2006年8月1日起實施(其中2006年8月1日——12月31日為用于盛裝出口食品的食品包裝檢驗監管工作過渡期)。檢驗檢疫部門將對進口食品包裝的進口商、出口食品包裝的生產企業實施備案管理;對已實施備案管理的進出口食品包裝實施周期檢測;對盛裝進出口食品的包裝容器、包裝材料實施檢驗。根據我局實際情況,本著求實、有效的原則,為了切實做好進出口食品包裝檢驗監管工作,現就北京地區進出口食品包裝檢驗監管工作有關分工通知如下:
 
    一、檢驗處
 
    (一)負責對出口食品包裝生產企業和食品包裝進口商實施備案管理。
 
    (二)負責對未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進口食品包裝表外商品監督抽查檢驗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二、通關處、檢務處及各分支機構檢務部門
 
    (一)通關處負責制定《進出口食品包裝檢驗檢疫報檢規定》。
 
    (二)檢務處及各分支機構檢務部門按如下程序對進出口食品包裝實施報檢:
 
    1. 作為商品直接進口的食品包裝,報檢時應填寫《入境貨物報檢單》,同時隨單提供提單、合同、發票、裝箱單等,經檢驗合格后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盛裝進口食品的食品包裝,應在進口食品報檢時列名包裝情況。
 
    2. 作為商品直接出口的食品包裝,報檢時應填寫《出境貨物報檢單》,經檢驗合格后出具《出境貨物換證憑單》。
 
    用于盛裝出口食品的食品包裝,報檢時應如實填寫《出入境包裝及材料檢驗檢疫申請單》,同時提供該食品包裝的檢測合格報告、生產企業廠檢合格單等,經檢驗合格后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裝容器及包裝材料檢驗結果單》(以下簡稱《結果單》)。
 
    3. 對經檢驗不合格的進出口食品包裝,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單》或《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
 
    對于尚未盛裝食品的不合格進出口食品包裝,不準銷售盛裝食品;對于已盛裝食品的不合格進出口食品包裝,其盛裝的食品不準銷售、食用。
 
    三、開發區局(其檢務部門按照上述第二條有關規定實施報檢)
 
    (一)負責對出口食品包裝的報檢及通關工作。
 
    (二)負責對作為商品直接出口的食品包裝進行檢驗。
 
    (三)負責對用于出口食品的包裝進行檢驗。
 
    1. 對已實施備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包裝生產企業,按照規定的檢測周期對食品包裝的外觀和安全、衛生項目進行檢驗,并出具相關檢驗證單。
 
    2. 對未申請或申請后未能達到備案管理要求的出口食品包裝實行逐批檢驗,并出具相關檢驗證單。
 
    四、進口食品檢驗部門(口岸分支機構)
 
    (一)負責對已實施備案管理的進口食品包裝,按照規定的檢測周期對食品包裝的外觀和安全、衛生項目進行檢驗,并出具相關檢驗證單。
 
    (二)負責對未申請或申請后未能達到備案管理要求的進口食品包裝,逐批實施外觀檢驗和安全、衛生項目檢測,并出具相關檢驗證單。
 
    (三)負責對已盛裝進口食品的食品包裝,在檢驗進口食品的同時進行抽查檢驗,并出具相關檢驗證單。
 
    五、出口食品檢驗部門(各業務執行部門)
 
    負責對用于盛裝出口食品的食品包裝實施檢驗。
 
    (一)在檢驗出口食品的同時核查食品企業所使用的食品包裝是否經檢驗檢疫部門檢驗合格、是否貨證相符,并根據出口食品數量核銷所使用包裝的數量。
 
    (二)在出口食品檢驗放行中,如果發現食品企業所使用的食品包裝可能存在安全、衛生等質量問題,應及時抽取樣品,并通知包裝施檢部門處理。
 
    (三)對已列入《目錄》的用于盛裝出口食品的進口食品包裝,可憑《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換發《結果單》,必要時應對安全、衛生項目進行檢測。
 
    (四)對未列入《目錄》的用于盛裝出口食品的進口食品包裝,按照出口食品包裝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食品包裝容器及包裝材料檢驗結果單》。
 
    六、技術中心
 
    <!--[if !vml]--><!--[endif]-->按照以下要求對進出口食品包裝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
 
    (一)進口食品包裝
 
    1. 按照我國法律法規、國家強制性標準和相關衛生管理辦法實施檢驗。
 
    2. 我國尚無技術標準的,應依法及時制定。未制定之前,可參照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相關標準實施檢驗。
 
    (二)出口食品包裝
 
    1. 按照輸入國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實施檢驗。
 
    2. 輸入國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無明確規定的,按照我國法律法規、國家強制性標準實施檢驗。
 
    七、各有關部門應嚴格按照《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實施檢驗監管工作管理規定》和《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檢驗監管工作規范(試行)》的規定,切實加強對進出口食品包裝的檢驗和監督管理,對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典型案例,應及時報送檢驗處。
 
    特此通知。



日期:2016-05-18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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