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我局收到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衛分局移送案件,經查,當事人在微信上稱自己為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可低價購買“貴州茅臺酒”。在收取他人貨款后,購買包裝材料和基酒,在其租住房屋內自行包裝了3件“貴州茅臺酒”進行銷售,銷售金額共計27386元,后被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衛分局抓獲,經生產廠家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當事人銷售的“貴州茅臺酒”系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3件假冒“貴州茅臺酒”,處罰款30000元。
【案例啟示】
消費者購買品牌酒類產品時,務必選擇正規渠道,并留好發票和購物憑證,保留維權證據;切勿輕信朋友圈、社交媒體上所謂的“經銷商”“內部渠道”等不實消息,對于來路不明或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的酒類產品一定要謹慎購買。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高壓打擊制假售假行為,維護企業知識產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主辦: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日期:2025-03-19
我局收到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衛分局移送案件,經查,當事人在微信上稱自己為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可低價購買“貴州茅臺酒”。在收取他人貨款后,購買包裝材料和基酒,在其租住房屋內自行包裝了3件“貴州茅臺酒”進行銷售,銷售金額共計27386元,后被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衛分局抓獲,經生產廠家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當事人銷售的“貴州茅臺酒”系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3件假冒“貴州茅臺酒”,處罰款30000元。
【案例啟示】
消費者購買品牌酒類產品時,務必選擇正規渠道,并留好發票和購物憑證,保留維權證據;切勿輕信朋友圈、社交媒體上所謂的“經銷商”“內部渠道”等不實消息,對于來路不明或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的酒類產品一定要謹慎購買。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高壓打擊制假售假行為,維護企業知識產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主辦: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日期:202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