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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辦理進口食品查驗時應確認產品儲存環境及溫度

   2016-03-25 國家質檢總局536
核心提示: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2016年3月18日發布FDA北字第1052000619號函,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進口查驗辦法第17條規定,辦

    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2016年3月18日發布FDA北字第1052000619號函,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進口查驗辦法第17條規定,辦理進口食品查驗時,應確認產品儲存環境及溫度,以確保產品衛生安全。具體要求見:

    http://www.ieatpe.org.tw/upload/img-322142841-0001.pdf
 



日期:2016-03-25
 
地區: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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