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關于對西安喜洋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審計主要問題的通告(2016年 第31號)
2016年02月26日
2015年11月4日—5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食品安全審計工作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3版)》(以下簡稱《細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范》(GB 23790—2010)等技術規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對西安喜洋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產許可條件保持情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以及國家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的追溯、召回、處置情況進行了食品安全審計。
審計發現,西安喜洋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保持生產許可條件、原輔料采購、生產過程控制、物料儲存防護、檢驗管理等方面存在下列問題:
一、部分生產場所、設備設施未持續保持生產許可條件
(一)清潔作業區管理不嚴,清潔作業區壓差表顯示正壓差小于10Pa,不符合《細則》中關于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清潔作業區動態標準控制表中壓差的要求。
(二)進入清潔作業區二次更衣室時,未換清潔作業區的專用鞋,存在污染隱患,不符合《細則》中過程管理制度關于對工作鞋的要求。
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
(一)未對復合營養素進行有效的驗證驗收;生產用水未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進行全項目監測和檢測,不符合《細則》中主要生產原料管理制度關于維生素等營養強化劑及生產用水的驗收、查驗的要求。
(二)企業制定了2015年1—7月的能力驗證比對計劃,但未按計劃實施;在企業的《基粉管理制度》中未體現基粉全項目檢測的內容,不符合《細則》中檢驗管理制度關于檢驗能力確認和原輔料檢測的要求。
三、部分項目檢驗能力不足
現場檢驗能力考核顯示,維生素A、維生素C、維生素D、三聚氰胺的檢驗能力不足,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0.1條款關于檢驗能力的要求。
四、生產記錄不準確
外包裝倉庫中的紙箱、原料倉庫中的乳清粉、食品添加劑庫房中的復合維生素數量與標志牌上標示數量不符,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5.1條款關于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數量的記錄要求。
審計工作組已在審計過程中將本次食品安全審計發現的問題反饋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責令西安喜洋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整改。西安喜洋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要認真落實整改要求,根據相關規定,持續、系統排查治理風險隱患,確保食品安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要求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嚴格按照相關要求對西安喜洋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整改情況進行驗收,并于2016年3月15日前將整改情況向社會公布。
特此通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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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