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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防止韓國口蹄疫傳入我國的公告

   2010-01-23 質檢總局973
核心提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農業部《關于防止韓國口蹄疫傳入我國的公告》2010年第7號 2010年1月7日,韓國向OIE緊急報告,1月2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農業部《關于防止韓國口蹄疫傳入我國的公告》

2010年第7號

    2010年1月7日,韓國向OIE緊急報告,1月2日,韓國京畿道的1家牛場發生口蹄疫。為防止該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韓國輸入偶蹄動物及其產品,停止簽發從韓國進口偶蹄動物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自1月2日(含)之后啟運的來自韓國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對1月2日前啟運的來自韓國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經口蹄疫檢測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韓國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在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上,如發現有來自韓國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其交通員工自養自用的偶蹄動物,必須裝入完好的籠具中,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韓國的偶蹄動物及其產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日期:201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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