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計量質檢院,各區縣(自治縣)質監局,市局各直屬單位,市局機關各處室,兩江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管局:
《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2月11日市局局務會審議同意,并經市政府法制辦登記審查(渝文審〔2015〕11號)。現予以印發,請嚴格遵照執行。
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
2015年4月15日
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規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重慶市產品質量條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133號令)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以下簡稱監督抽查)是指市、區縣(自治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為監督生產企業產品質量,依法組織對轄區內生產的產品有計劃的隨機抽樣、檢驗,并對抽查結果公布和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系統組織實施監督抽查。法律法規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監局)負責統一管理、組織和實施全市監督抽查工作,并公布監督抽查信息。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監督抽查信息。
區縣質監部門根據市質監局安排和工作需要,負責組織轄區內的監督抽查工作。
第四條 監督抽查應當遵循科學、嚴謹、公正、公開的原則。通過監督抽查發現產品質量問題,督促產品生產者、銷售者落實產品質量主體責任,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完善質量監督制度,提高產品質量水平。
第五條 監督抽查的重點是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
第六條 監督抽查分為市級監督抽查和市區聯動監督抽查。市級監督抽查分為季度監督抽查、專項抽查。季度監督抽查由市質監局制訂監督抽查計劃按季度下達,專項抽查不定期開展,但是由市質監局根據消費者、有關組織的反映對特定產品實施的監督抽查,須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
市區聯動抽查由各區縣(自治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局)、兩江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質監部門)依據轄區監管工作需要提出監督抽查計劃報市質監局統一組織實施。
第七條 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抽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協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礙、拒絕監督抽查工作。
第八條 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業收取檢驗費用,檢驗所需費用由財政部門安排專項經費解決。
第二章 抽查計劃和方案
第九條 市質監局負責制定重點監督抽查目錄和產品質量檢查計劃并向社會公布。市質監局根據重點監督檢查目錄和產品質量檢查計劃,制定監督抽查計劃,并組織實施。市質監局可依據監督工作需要調整監督抽查計劃。
區縣質監部門根據重慶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計劃和轄區監督工作需要可以制定區縣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計劃,報市質監局批準后統一實施。
監督抽查計劃應當征求企業、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條 凡經上級部門監督抽查產品質量合格的,自抽樣之日起6個月內,下級部門對該企業的該種產品不得重復進行監督抽查,依據有關規定為應對突發事件或接到舉報投訴開展的監督抽查除外。
經下級監督抽查產品質量合格的,自抽樣之日起6個月內,遇上級監督抽查產生重復時,由市質監局進行協調,避免重復抽檢。
第十一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依據強制性標準、產品執行標準或者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以下簡稱實施規范)作為監督抽查的工作規范。
國家質檢總局尚未制定實施規范的產品,市級質監部門根據需要制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上級質監部門制定的實施規范或者實施細則,下級質監部門遵照執行。
實施細則應當包括檢驗項目、檢驗依據、抽樣方法、數量、判定原則、異議處理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根據監督抽查計劃制定監督抽查方案,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但對同一企業監督抽查兩次以上的,除在本市只有一個檢驗機構符合所抽查產品檢驗資質的以外,不得連續委托本市同一檢驗機構進行。
監督抽查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強制性標準、產品執行標準;
(二)適用的實施規范或者實施細則;
(三)抽查產品范圍和檢驗項目;
(四)擬抽查企業名單或者范圍等。
第十三條 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判定依據是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經備案有效的企業產品標準,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明示的內容,或者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國家和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方法和質量判定規則等。
(一)當企業明示采用的企業產品標準或者明示的質量承諾中的指標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對應的指標時,以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指標為質量判定依據。
(二)沒有相應強制性標準或者企業明示的企業產品標準和質量承諾的,以相應的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作為質量判定依據。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質量判定依據。
第十四條 承擔監督抽查任務的單位應嚴格按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委托協議書》和監督抽查方案的要求進行。
第十五條 承擔監督抽查的單位應使所有相關人員理解并有效實施監督抽查的有關規定,及時解決監督抽查中發現的問題。
第三章 抽樣
第十六條 抽樣人員應當是承擔監督抽查的單位(組織)或者檢驗機構的工作人員。抽樣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并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抽樣工作。
第十七條 禁止相關各方以任何名義和形式事先泄露監督抽查信息或提前通知被抽查企業。
第十八條 在市場或者企業抽樣,抽樣人員不得少于2名。抽樣前,抽樣人員應當向被抽查企業出示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委托檢驗(抽樣)通知書等相關文書、身份證和有效工作證件,向被抽查企業說明監督抽查的性質和抽樣方法、檢驗依據、判定規則。
抽樣人員應當核實被抽查企業的營業執照信息,確定企業持照經營。對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市場準入和相關資質管理的產品以及實施企業產品標準的,還應當核實被抽查企業的相關法定資質,確認抽查產品在企業法定資質允許范圍內、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有效的,再進行抽樣。
抽樣人員現場發現被抽查企業存在無證無照生產、企業產品標準未經備案或超過備案有效期等不需檢驗即可判定明顯違法的行為,應當終止抽查,并及時將有關情況書面報送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采取搖號抽查的形式隨機確定抽查對象。對同一產品被抽查企業覆蓋面低于50%的,應當實施搖號抽查。
第二十條 受委托的抽樣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抽樣公平、公正,并保證樣品的代表性和真實性。
第二十一條 監督抽查的樣品應當由抽樣人員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待銷的產品中隨機抽取,不得由企業抽樣或提供樣品。抽取的樣品應當是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產品。
監督抽查的樣品由被抽查企業無償提供,抽取樣品應當按有關規定的數量抽取,沒有具體數量規定的,抽取樣品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抽樣:
(一)被抽樣企業和產品未列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委托檢驗(抽樣)通知書;
(二)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查的產品不是用于銷售的;
(三)產品不涉及強制性標準要求,僅按雙方約定的技術要求加工生產,且未執行任何標準的;
(四)擬抽查的產品為企業用于出口,被抽檢對象提供產品出口資質證明文件,并且出口合同對產品執行進口國標準或技術規范規定的;
(五)產品或者標簽、包裝、說明書標有“處理”字樣的;
(六)產品抽樣基數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七)企業提供上級質監部門6個月內該種產品的合格檢驗報告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抽樣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業可以拒絕接受抽查:
(一)抽樣人員少于2人的;
(二)抽樣人員無法出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委托檢驗(抽樣)通知書、身份證和工作證件的;
(三)抽樣人員所屬單位與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委托檢驗(抽樣)通知書不符的;
(四)被抽查企業和產品名稱(類別)與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委托檢驗(抽樣)通知書不一致的;
(五)要求企業支付檢驗費或者其他任何費用的。
第二十四條 抽樣人員應當當場封樣,并妥善保管樣品。封樣時,應當采取防拆封、動用及調換措施,以保證樣品的真實性。封條上應當有抽樣日期、抽樣人員和被抽樣單位相關人員簽名。
第二十五條 抽樣人員應當使用市質監局統一制作的抽樣文書,詳細記錄抽樣信息。抽樣文書應當字跡工整、清楚,容易辨認,不得隨意涂改,需要更改的應杠改并由被抽查企業蓋章或簽字確認。企業需要特別陳述的情況,在備注欄中加以說明。
第二十六條 抽樣人員應通過市質監局統一的手機終端業務系統及時將抽樣現場狀態、產品庫存及其他可能影響抽查結果的影像資料上傳。上傳的資料包括:
(一)企業外觀照片及GPS信息(若企業懸掛廠牌,應包含在照片內);
(二)企業營業執照、相關行政許可證書等法定資質的照片;
(三)抽樣人員從樣品堆中取樣照片,應包含有抽樣人員和樣品堆信息,需反映樣品基數;
(四)樣品外包裝照片;
(五)樣品外觀照片;
(六)封樣照片;
(七)同時包含樣品、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企業抽樣文書簽名人員的照片;
(八)抽樣單照片;
(九)組織監督抽查部門要求的其它資料。
上傳上述資料所產生的通訊費用由承擔監督抽查的單位(組織)或者檢驗機構承擔。
第二十七條 抽樣單必須有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企業有關人員簽字,并加蓋被抽查企業公章。如無法加蓋公章,必須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委托人在抽樣單上簽字。
第二十八條 因企業轉產、停產、破產等原因導致無樣品可以抽取的,抽樣人員應當收集有關證明材料,如實記錄相關情況,制作《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未抽到樣品企業確認表》并經當地質監部門確認后,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
第二十九條 被抽查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監督抽查的,抽樣人員應當制作《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企業拒檢認定表》,列明企業拒絕監督抽查的情況,由當地質監部門確認,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抽樣人員應當負責樣品的保存、保管、運送。禁止抽樣人員指定被抽檢企業無償保存、保管和運送樣品。確需被抽檢企業代為保存、保管和運送樣品的,抽樣機構和被抽檢企業應簽訂協議,抽檢機構承擔相應費用。
第四章 檢驗
第三十一條 承擔監督檢驗任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應當制定并嚴格執行樣品交接管理制度。接收樣品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驗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
在不影響樣品檢驗結果的情況下,應當盡可能將樣品進行分裝或者重新包裝編號,以保證不會發生因其他原因導致不公正的情況。
易于盲樣制作的,檢驗機構應當盲樣檢驗。
第三十二條 檢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樣品。制定并嚴格執行樣品管理程序文件,詳細記錄檢驗過程中的樣品傳遞情況。
第三十三條 檢驗機構應當確保檢驗儀器設備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并保證正常運行。
第三十四條 對需要現場檢驗的產品,檢驗機構應當制定現場檢驗規程,并保證對同一產品的所有現場檢驗遵守相同的規程。
第三十五條 檢驗原始記錄必須如實填寫,保證真實、準確、清晰,并妥善保留備查。不得隨意涂改,更改應杠改并能看清原始內容,更改處應經檢驗人員和報告簽發人共同確認,并留有確認痕跡。
第三十六條 檢驗過程中遇有樣品失效或者其他情況致使檢驗無法進行的,檢驗機構必須如實記錄即時情況,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制作《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樣品特殊處理報告書》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核實后由檢驗機構通知受檢企業,終止檢驗。
第三十七條 檢驗結束后,檢驗機構應當及時出具檢驗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按照相應渠道將檢驗報告及有關情況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檢驗報告應當依據充分、內容真實齊全、數據準確、結論明確。相關檢驗人員、審核人員、批準人員的簽名必須完整、有效。
檢驗機構對檢驗報告的合法性、規范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禁止偽造檢驗報告或者其數據、結果,禁止檢驗機構及檢驗人員直接向被抽檢企業泄露檢驗信息或結果。
第三十八條 檢驗結論為合格的檢驗報告應制作正式紙質文本按照有關規定送達被抽查企業。留存文本可采用電子存儲,但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信息安全并與紙質文本信息完全一致。
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檢驗報告應至少制作正式紙質文本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擔監督抽查任務的檢驗機構留存,其余兩份(含抽樣單)按組織監督抽查部門后處理指令送達。
第三十九條 檢驗報告簽發后,檢驗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檢驗報告等信息上傳至市質監局質量監督業務管理系統。
監督抽查結束后,檢驗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監督抽查結果的匯總情況、質量狀況分析報告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
第四十條 檢驗結束后,被抽查企業對檢驗結果無異議的,檢驗機構應當在異議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將樣品退還被抽查企業;有異議的,樣品應當在復檢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被抽查企業。
樣品因正常檢驗破損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退還被抽查企業;樣品非因正常檢驗破損的,檢驗機構應當依法賠償。
第四十一條 檢驗機構未經監督抽查組織部門同意,不得租用、借用、使用他人設備。禁止違反規定分包檢驗任務。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四十二條 被抽查企業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書面提出復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無異議。
收到復檢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復檢的書面答復;對不受理復檢的,應當說明理由。向市質監局提出的書面復檢申請由區縣質監部門通過市局質量監督業務管理系統上傳,根據市局審核意見,分別向申請人送達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四十三條 復檢由其他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者原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承擔;由原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承擔的,原檢驗人員應當回避。申請人要求在原檢驗機構之外的檢驗機構復檢的,應予采納。申請人要求現場觀看復檢過程的,應當在申請復檢時明確提出,在確保實驗室安全的情況下,應予準許。
復檢應當按原監督抽查方案對留存的樣品或抽取的備用樣品組織復檢,并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工作完成后1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果,被檢查人不得再次申請復檢。
第四十四條 復檢結果與抽查檢驗結果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承擔,并向原檢驗機構追償;復檢結果與抽查檢驗結果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復檢結果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送達相關單位。
第六章 結果處理
第四十六條 市質監局負責匯總分析監督抽查結果,依法向社會發布監督抽查結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有關部門通報監督抽查情況。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監督抽查的企業,予以公布。
對監督抽查發現的重大質量問題,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進行專題報告,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四十七條 對于抽查中反映出有行業性、傾向性的質量問題,或者產品質量問題嚴重、抽樣合格率較低的產品,市質監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檢驗機構召開產品質量分析會,分析原因,并提出改進產品質量的建議。
區縣質監部門對區域性質量問題應通過召開產品質量分析會、約談等形式,分析原因,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制定對策,并向當地政府和市質監局提出改進產品質量的建議。
負責后處理的部門對產品質量問題突出的生產企業應當實施質量約談,促進企業落實產品質量主體責任。
第四十八條 經監督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生產企業,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后處理。
第四十九條 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之一的,由市質監局向社會公告:
(一)監督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無正當理由拒絕整改的;
(二)監督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滿后,未提交復查申請,也未提出延期復查申請的;
(三)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向負責后處理的部門提交了整改報告和復查申請,但并未落實整改措施且產品經復查仍不合格的。
第五十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對每一類產品的監督抽查工作開展績效評估。
檢驗機構負責調查、統計、匯總承檢的每一批次產品的總貨值,并對開展監督抽查的每一類產品形成監督抽查績效評估報告。
績效評估結果納入監督考核。
第五十一條 市、區縣質監部門可根據監管工作需要開展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對重大產品質量安全風險應當及時發布預警通報,并報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質監部門。
對本行政區域內產品的預警通報或出現的其他重大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各級質監部門應當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制定工作方案,開展質量專項整治,控制質量安全風險,防止出現系統性風險。
監督抽查應當加強風險監測結果的應用,適時調整監督抽查的產品范圍、檢測項目、抽樣和檢驗方法。
第七章 檢驗機構監管
第五十二條 市質監局負責對承擔監督抽查任務的檢驗機構實施分類監管,考核評價其工作質量以及相關情況,通報分類監管情況。
檢驗機構工作質量包括法律法規、實施規范或實施細則、抽樣、樣品管理、檢驗、檢驗結果確認、異議處理、績效評估、能力比對等方面的內容。
對考核評價中發現的問題,檢驗機構應當制定整改方案,按期整改。
第五十三條 市質監局可以組織承擔監督抽查任務的檢驗機構的檢測能力比對,通報能力比對結果,責令能力比對結果為不滿意的檢驗機構限期整改;對存在嚴重問題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 對監督抽查中反映問題較多、檢測能力比對中出現不滿意結果的檢驗機構,市質監局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對人員管理、抽樣及樣品管理、檢驗過程開展不定期檢查,嚴肅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十五條 承擔監督抽查任務的檢驗機構,有下列行為的,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責令改正,視情節減少或暫停監督抽查任務。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向被抽查企業收取費用或者超出規定數量索取樣品;
(二)擅自改變監督抽查產品和批次數量;
(三)擅自發布監督抽查信息;
(四)在開展抽樣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業;
(五)接受被抽查企業的饋贈;
(六)在實施監督抽查任務期間,借機與企業簽訂同類產品的有償服務協議;
(七)利用監督抽查結果參與有償活動,開展產品推薦、評比活動,向被監督抽查企業發放監督抽查合格證書或牌匾;
(八)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九)不按規定履行樣品退還義務;
(十)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檢驗機構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按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總局133號令)進行處理。
第五十六條 對檢驗機構抽樣檢驗結論判定為合格的同一批次產品因產品質量造成消費者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檢驗機構存在過錯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 參與監督抽查的相關人員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紀律要求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試行)》( 渝質監發〔2007〕53號)同時廢止。
附件列表:
公告公示-附件1.doc
日期:201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