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象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積極推行“首違不罰、輕微免罰”制度,2025年1-5月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案件70件,免罰金額433萬元。
案例一
象山某副食品店銷售
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予處罰案
1
案情簡介
2025年1月13日,象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舉報線索檢查發現,某副食品店銷售的“香辣棒”已于2024年12月20日超過保質期,數量5包,貨值金額2.5元。
2
處罰情況
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之規定,依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之規定,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鑒于當事人具有初次違法,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貨值金額小,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主動銷毀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等情形,符合《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第5項規定的免罰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象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并進行教育。
案例二
象山某生鮮超市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
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胡蘿卜不予處罰案
1
案情簡介
2024年11月8日,象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象山某生鮮超市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檢,經檢驗發現胡蘿卜農藥殘留(氟蟲腈)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數量10kg,已售完,貨值金額為70元,違法所得為29元。
2
處罰情況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胡蘿卜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象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并進行教育。
日期:2025-06-18
案例一
象山某副食品店銷售
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予處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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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5年1月13日,象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舉報線索檢查發現,某副食品店銷售的“香辣棒”已于2024年12月20日超過保質期,數量5包,貨值金額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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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情況
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之規定,依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之規定,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鑒于當事人具有初次違法,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貨值金額小,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主動銷毀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等情形,符合《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第5項規定的免罰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象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并進行教育。
案例二
象山某生鮮超市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
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胡蘿卜不予處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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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4年11月8日,象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象山某生鮮超市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檢,經檢驗發現胡蘿卜農藥殘留(氟蟲腈)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數量10kg,已售完,貨值金額為70元,違法所得為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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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情況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胡蘿卜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象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并進行教育。
日期:202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