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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云南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的通知

   2025-03-07 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821
核心提示: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規定,《云南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已經省市場監管局2025年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ㄊ澜缡称肪W-m.cctv1204.com)
各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各處室、所屬事業單位: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規定,《云南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已經省市場監管局2025年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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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云南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
 
  第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并考慮食品安全風險高低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
 
  第四條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主體業態以主要經營項目確定,不可以復選。
 
  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批發銷售、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或者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應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可以復選。
 
  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應標注學校自營食堂、學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業名稱)、托幼機構自營食堂、托幼機構承包食堂(含承包企業名稱)。
 
  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食品批發商、食品貿易商、商場超市、食雜店、便利店、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網絡食品銷售商、集中交易市場內的食品銷售者、其他食品銷售經營者。
 
  餐飲服務經營者分為特大型餐館、大型餐館、中型餐館、小型餐館、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分為學校食堂(大學食堂、中小學食堂)、托幼機構食堂、機關食堂、事業單位食堂、企業單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養老機構食堂、醫療機構食堂、其他食堂。
 
  第五條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管理三類。食品銷售,包括散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和預包裝食品銷售。餐飲服務,包括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僅限中央廚房申請。食品經營管理,包括食品銷售連鎖管理、餐飲服務連鎖管理、餐飲服務管理等。
 
  經營的主要食品品類,應當在經營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食品經營者從事散裝食品銷售中的散裝熟食銷售、冷食類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點制售和冷葷類食品制售、酒類銷售、茶葉銷售、保健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食品銷售、特殊膳食食用食品銷售等應在經營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食品經營者從事解凍、簡單加熱、沖調、組合、擺盤、洗切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制售,應取得相應的經營項目,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中標注簡單制售。
 
  已取得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經營項目的,不需要另行申請相應的僅簡單制售經營項目。
 
  第六條  食品經營者在不同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分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實際經營情況申報一種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多食品經營項目經營的,按實際經營的所有項目申報。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及風險原則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經營場所食品安全條件的現場核查,根據現場核查時申請者經營場所的實際情況確定其主體業態,并對核查通過的事項進行許可。
 
  申請餐飲服務類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申請食品經營管理類經營項目的,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時,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員應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意見》,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意見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注明拒簽情況。
 
  第八條  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全省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協同省教育等部門加強對中央部屬高校、省屬高校和其他高校的食品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
 
  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
 
  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強化對中央部屬高校、省屬高校和其他高校食品經營許可工作的檢查指導。
 
  第二章 許可審查基本要求
 
  第九條  食品經營者應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追溯、從業人員健康管理等規章制度,并明確保證食品安全的相關規范要求。
 
  食品經營企業還應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和考核制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不合格食品處置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以及食品經營過程控制制度等。食品批發經營企業還應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
 
  集中用餐單位食堂還應建立從業人員培訓考核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消毒、維護、校驗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有害生物防治制度、不合格食品處置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等。
 
  申請銷售散裝食品的,應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專門制定關于散裝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內容,如散裝食品的包裝形式、貯存和運輸的措施。
 
  從事餐飲服務(食品制售)類經營項目的食品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制定食品添加劑使用和公示制度。
 
  特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供貨商管理評價制度和退出機制,對供貨商的食品安全狀況等定期進行評價。
 
  第十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按照規定配備與企業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的崗位職責。
 
  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養老機構食堂、醫療機構食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集中用餐單位食堂、連鎖餐飲企業、食品銷售連鎖管理等應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應當取得健康證明(體檢合格)方可上崗工作?;加行l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應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場所。食品經營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應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十三條  食品經營場所布局、流程應合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應根據經營項目設置相應的經營設備或設施,以及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備或設施。
 
  第十五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和使用食品相關產品,應建立查驗食品相關產品合格證明的制度,食品相關產品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采購和使用實行許可管理的食品相關產品,還應建立查驗供貨商許可證的制度。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或設施、工器具、餐飲具等材質應無毒、無味、抗腐蝕,易于清潔保養和消毒。
 
  第十六條  無實體門店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應具有與經營的食品類別、數量相適應的固定食品經營場所,貯存場所視同食品經營場所;不得申請所有食品制售項目以及散裝熟食銷售。
 
  貯存場所、人員及保證食品安全的各項制度和規范等均應符合本章通用要求。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按照《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履行規定的食品安全義務。
 
  第十七條  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具備自行或者委托食品檢驗的條件。自行檢驗的,應設置相應的檢驗室,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不具備自行檢驗能力的,應提交與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簽訂的相關委托協議等證明文件。檢驗項目包括農藥殘留、獸藥殘留、致病性微生物、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等。
 
  第三章  餐飲服務經營者(食品制售)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十八條  餐飲服務加工經營場所應地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以及有害廢棄物、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地點。周圍不應有可導致蟲害大量滋生的場所,難以避開時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蟲害侵入及滋生。
 
  第十九條  應設置與制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初加工、切配、烹飪、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備(分)餐等加工操作場所。有與制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等設施設備,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各場所均設在室內。
 
  第二十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經營食品制售項目的,加工經營場所面積比例,根據經營品種、數量及食品安全風險高低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一條  食品經營場所內禁止設立圈養、宰殺禽畜類動物的區域。
 
  第二十二條  食品處理區應按照原料進入、原料加工制作、半成品加工制作、成品供應的流程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加工和傳遞中產生交叉污染。
 
  第二十三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倡導餐飲服務提供者公開加工過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  食品處理區地面的鋪設材料應無毒、無異味、不透水、耐腐蝕,地面平坦防滑,無裂縫、無破損、無積水積垢,結構上易于排污、清洗、消毒,并有排水系統,排水溝篦子應完整。需經常沖洗的場所地面和排水溝應有一定的排水坡度,不易積水。排水管道與外界相通的出口應有適當措施,安裝的篦子應使用金屬材料制成,篦子縫隙間距或網眼應小于10mm,以防有害生物侵入。
 
  第二十五條  食品處理區墻壁的涂覆或鋪設材料應無毒、無異味、不透水、防霉、不易脫落、易清潔。食品處理區內需經常沖洗的場所(包括初加工制作、切配、烹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場所),應鋪設1.5m以上、淺色、不吸水、易清洗的墻裙。在操作高度范圍內的墻面還應光滑、防水、不易積垢且易于清洗。專間墻裙應鋪設到頂。
 
  第二十六條  食品處理區門、窗應閉合嚴密,采用不透水、堅固、不變形的材料制成,結構上應易于維護、清潔。
 
  需經常沖洗場所的門,表面還應光滑,不易積垢。
 
  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窗應安裝空氣幕、防蠅膠簾、防蟲紗網(窗)、擋鼠板等有效措施,防鼠板垂直高度不低于60cm,門的縫隙應小于6mm。防蠅膠簾應覆蓋整個門框,底部離地距離小于2cm,相鄰膠簾條的重疊部分不少于2cm,防止有害生物侵入。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能自動關閉。
 
  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風口、換氣窗外部,應加裝不小于16目的防蟲篩網。
 
  第二十七條  餐飲服務場所天花板的涂覆或裝修的材料應無毒、無異味、堅固、無裂縫、防霉、不易脫落、易于清潔,具備防止鼠類等有害生物掉落的條件和管理措施。
 
  食品烹飪、食品冷卻、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區域天花板涂覆或裝修的材料應不吸水、耐高溫、耐腐蝕。
 
  食品處理區內食品半成品、成品和清潔餐用具暴露區域上方的天花板應能避免灰塵散落,防止有害生物滋生和霉菌繁殖,結構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下落。
 
  水蒸氣較多區域的天花板有適當坡度,在結構上減少凝結水滴落。
 
  第二十八條  食品處理區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澤和亮度應滿足食品加工需要,不應改變食品的感官色澤。
 
  安裝在裸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設施應使用安全型照明設施或者使用防護罩。
 
  冷凍(藏)庫房使用防爆燈。
 
  第二十九條  食品處理區應設置非手動帶蓋的廢棄物存放設施,能夠防止污水滲漏、不良氣味溢出和蚊蟲滋生,并易于清潔、消毒。廢棄物存放設施與食品加工制作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
 
  第三十條  食品處理區內應設置足夠數量的洗手設施,其位置應當設置在方便員工使用的區域。洗手設施應采用不透水、不易積垢、易于清潔的材料制成。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配備洗手用品和干手設施,標示簡明易懂的洗手方法。
 
  第三十一條  食品處理區內的操作場所應分別設置與制作品種相對應的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可分為植物性食品原料、動物性食品原料及水產品原料等),水池數量和容量與加工食品的規模相適應。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保證不同種類食品原料能分開清洗。水產品原料需宰殺的應設置宰殺操作臺。
 
  應分別設置盛放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及水產品原料的容器和制作使用的工用具,并以明顯的標識區分其用途。
 
  第三十二條  食品處理區產生油煙的設備、工序上方,應設置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裝置。產生大量蒸汽的設備、工序上方,應設置機械排風排汽裝置。
 
  第三十三條  應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能滿足正常運轉需要的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設備。
 
  清洗設施設備應專用,餐用具、食品原料、清潔工用具的清洗設施設備應分別設置,并能明顯區分,防止交叉污染。采用化學消毒方法的,應配備計量工具,分別設置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餐用具清洗消毒設施、設備應采用不透水、不易積垢、易于清潔的材料制成。
 
  應設置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專用保潔設施。保潔設施應采用不易積垢、易于清潔的材料制成。清潔工用具等存放設施應與食品存放設施、餐具保潔存放設施有明顯的區分標識。
 
  第三十四條  提倡使用自動化設備清洗消毒、采用物理方式再次消毒餐用具。
 
  特大型、大型餐館和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養老食堂餐用具的清洗消毒宜采用自動清洗消毒設備,保證餐用具光潔澀干無異味。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養老食堂以及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餐用具宜采用物理消毒方式進行再次消毒。
 
  其他類型餐飲單位,首選自動清洗消毒設備進行餐用具的清洗消毒,推薦采用物理消毒方式進行再次消毒。
 
  第三十五條  人工清洗餐用具的,推薦使用物理消毒方式進行消毒,根據需要設置清洗餐用具水池的數量;因材質等原因只能采用化學消毒方式的,應分別設置用于洗滌、清洗、消毒、沖洗的專用水池,至少設有4個專用水池(洗滌、清洗、消毒、沖洗),水池大小、規格應能滿足將工用具完全浸沒在水池中,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第三十六條  特大型餐館、大型餐館、學校食堂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設置獨立的餐用具保潔間。不得設置在餐用具清洗間內。
 
  其他類型餐飲單位可設立密閉的餐用具保潔柜,保潔柜應遠離餐用具清洗消毒區域,且標記明顯,利于防塵、清潔。
 
  第三十七條  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和制作工具、設備應分開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
 
  第三十八條  使用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包裝材料及一次性餐(飲)具應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九條  食品制作使用水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用于制作現榨果蔬汁、食用冰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水,應為通過符合相關規定的凈水設備處理后或者煮沸的飲用水。
 
  第四十條  食品庫房不得存放非食品物質(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
 
  根據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貯存要求,應設置相應的食品庫房或者貯存場所、貯存設施以及冷凍、冷藏設施。按照規定需留樣的,應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同一庫房內貯存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的,應分設存放區域并顯著標示,分離或分隔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并滿足溫濕度需求。庫房應設通風、防潮設施。
 
  庫房內或食品貯存場所應設置足夠數量的存放架,其結構及位置能夠做到隔墻離地,以利于空氣流通及物品搬運,避免蟲害藏匿。
 
  第四十一條  冷藏、冷凍柜(庫)數量和結構應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冷藏、冷凍柜(庫)應設有可正確顯示內部溫度的測溫裝置。
 
  第四十二條  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設專柜(位)貯存,標注“食品添加劑”字樣,并與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等分開存放。
 
  第四十三條  更衣區與食品處理區處于同一建筑內,宜為獨立隔間且位于食品處理區入口處,更衣設施的數量應滿足需要。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的更衣區應設置在工作人員進入操作場所入口處。
 
  第四十四條  食品處理區內不得設置辦公室、衛生間、更衣區、非食品庫房等非直接處理食品的區域。
 
  非食品處理區設置衛生間的,衛生間出入口不應與食品處理區直接連通。衛生間內應設置獨立排風裝置,排風口不應直對食品處理區或就餐區。衛生間排污管道應與食品處理區排水管道分開設置,其出口不應與食品處理區直接連通,附近應設置符合條件的洗手、消毒、烘干設施。
 
  特大型、大型餐館、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就餐區應設置洗手、干手設施。
 
  第四十五條  就餐區空氣流通,保持空氣清新、無異味。設置防蠅設施。采用木炭及燃氣方式供餐的,應設置機械排風設施。鼓勵設置客用洗手烘干設施。鼓勵餐廳設置空氣凈化設施。
 
  第四十六條  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養老機構食堂、醫療機構食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建筑工地食堂(供餐人數超過100人)和餐飲服務提供者(集體聚餐人數超過100人或為重大活動供餐),應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
 
  第二節 食品制售專間及專用操作場所許可審查要求
 
  第四十七條  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進行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的冷卻和分裝(餐)、分切等操作的,應分別設置相應的操作專間(在封閉的自動設備中操作的除外)。
 
  制售冷葷類食品、冷加工糕點、生食類食品等,應設置相應操作專間。制售過程中有分餐操作的,應設置符合專間要求的分餐間。
 
  生食水產品的前處理(分割、去鱗、去內臟等),應設置專用操作場所,不得在生食類專間內進行。在專間內,需設置有獨立隔斷的區域,不得與生食類食品的分切、調制調味、擺盤等專用操作區域混用。
 
  第四十八條  專間設置要求:
 
 ?。ㄒ唬ig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應設置可開閉式食品傳遞窗口,除傳遞窗口和人員通道外,原則上不設置其他門窗。專間的墻裙應鋪設到墻頂。專間的門、窗應閉合嚴密、無變形、無破損。專間的門應堅固、不吸水、易清洗,能自動關閉。專間內外運送食品的窗口應專用,大小應滿足運送食品的容器通過需要。
 
 ?。ǘig內應設有獨立的空調設施、專用清洗消毒設施、專用冷藏設施和與專間面積相適應的空氣消毒設施。專間內的水龍頭和廢棄物容器蓋子應為非手動開啟式。
 
  (三)專間入口處應設置獨立的洗手、消毒、干手、更衣設施,水龍頭應采用非手動開啟式。
 
 ?。ㄋ模鋫鋵S玫氖称啡萜?、工用具、設備和清潔工具。
 
 ?。ㄎ澹鋫鋵ig加工制作人員專用的工作衣帽,工作服與其他操作區人員有明顯的顏色或標識區分。
 
 ?。└鲗ig應有明顯的標識區分,標明其用途。
 
  第四十九條  專用操作區設置要求:
 
 ?。ㄒ唬┡c其他場所相對獨立,專區專用,應設立專用的食品容器、工用具、設備和清潔工具。
 
 ?。ǘS貌僮鲄^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
 
 ?。ㄈ┍匾獣r,應設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和專用冷藏設施。
 
  (四)入口處應設置洗手、干手、消毒設施或用品。水龍頭應采用非手動開啟式。
 
  第五十條  從事備餐,自制飲品制售(在封閉的自動設備中操作和飲品的現場調配、沖泡、分裝除外),果蔬拼盤等的制作,僅制作植物性冷食類食品(不含非發酵豆制品),對預包裝食品進行拆封、裝盤、分切、調味等簡單制作后即供應的,調制供消費者直接食用的調味料,需要集中備餐或售飯的,應設置專間或專用操作區,各類專間和專用操作區應當專用,不得混用、共用。
 
  不得在專間內從事初加工、烹飪等非清潔操作區的加工制作活動或可能污染食品的活動。
 
  第三節 中央廚房審查要求
 
  第五十一條  食品經營企業建立具有獨立場所和設施設備,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后,配送給本單位連鎖門店,供其進一步加工制作后提供給消費者的經營主體,可申請辦理中央廚房。
 
  第五十二條  中央廚房場所設置、布局、設備實施等,應符合本章第一節、第三節的規定,按照中央廚房進行現場核查。
 
  第五十三條  食品處理區應設置在室內,面積和空間應與加工制作食品的品種、數量相適應。
 
  第五十四條  應合理劃分食品處理區、輔助區和其他區域,輔助區與食品處理區應分隔。
 
  食品處理區不得從事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
 
  其他區域的設置不應污染食品處理區。其中,污水處理設施、鍋爐房等應遠離食品處理區,廢棄物集中放置場所應與食品處理區分隔或設置在室外,隔油池應設置在室外。
 
  第五十五條  根據加工制作需要,食品處理區內可設置庫房、加工制作(初加工、切配、熱加工、冷卻、包裝等)、清洗消毒、保潔等功能間。按照清潔程度要求,各功能間應劃分成一般操作區、準清潔操作區、清潔操作區。
 
  用于食品清洗、切配、包裝等操作的一體化自動設備應設置在準清潔區。
 
  第五十六條  應設置獨立的清洗消毒(保潔)間,清洗消毒與保潔區域分離。鼓勵在初加工間、切配間、熱加工間內分別設置清洗消毒(保潔)間。
 
  第五十七條  應根據不同類型的食品原料(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分別設置加工制作間,進行初加工和切配。同一類型食品原料的初加工間和切配間可合并設置,按照準清潔操作區管理,初加工和切配區域分離。
 
  第五十八條  根據加工制作品種,動物性食品初加工間內應分別設置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的加工區域。水產原料需要宰殺、刮鱗去皮或去除內臟的,應單獨設置水產品初加工間。
 
  第五十九條  場所地面應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墻角、柱腳、側面、底面的結合處有一定的弧度。食品處理區的排水管下垂至地面后應直接接入地下的排水管道,接入口應為密閉硬連接。排水管道不應暴露于地面。
 
  窗戶如設置窗臺,其結構應能避免灰塵積存且易于清洗。
 
  不同功能區之間如設置門應能立即自動關閉。
 
  食品處理區的天花板(吊頂)應使用易于觀察清潔狀況的材料建造。
 
  第六十條  加工操作場所入口處設置更衣場所、風淋或風幕裝置及工作鞋(靴)底清潔消毒等設施。
 
  第六十一條  根據加工工藝,中央廚房應設置原料清洗、切配、熟制、速冷、包裝、異物檢測等設備。
 
  第六十二條  熱加工易腐食品、直接入口食品的冷卻、分切、包裝,制作后續無需高溫制作即可食用的,應采用自動設備或在專間內完成,專間符合本章第二節相關規定。制作復合調味料應采用自動罐裝設備或在專間內進行。
 
  專間入口處應設立二次更衣室。冷卻間應保證食品能夠快速冷涼。
 
  第六十三條  冷卻間、包裝間和易腐食品的加工間(熱加工除外)應配備空氣消毒設施、溫控設施及溫度指示裝置。清潔操作區內的溫控設施應獨立。
 
  第六十四條  中央廚房的工用具,采用自動化設備進行清洗消毒,采用物理方式進行再次消毒。
 
  因材質等原因只能采用化學消毒方式的,應分別設置用于洗滌、清洗、消毒、沖洗的專用水池,水池大小、規格應能滿足將工用具完全浸沒在水池中,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第六十五條  制作后續無需高溫制作即可食用的半成品的用水,應為凈化水。
 
  第六十六條  應配置相應的設備設施,為配送食品的容器、包裝或者配送箱上標注產品相應的加工制作信息,包括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品種名稱、成分或配料表、加工日期或時間、保質期、保存條件、食用方法等。
 
  第六十七條  應配備與加工食品品種、數量以及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封閉式專用運輸冷藏車輛以及專用密閉運輸容器。運輸車輛、容器內部材質及結構應便于清洗、消毒。應根據食物特點,配備相應的保溫或冷藏等設施,保證食品配送過程的溫度等條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六十八條  食品檢驗要求:
 
  (一)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設置微生物檢驗室的,應與理化檢驗室分開。檢驗室應采用獨立通風設施,配備相應的儀器設備以及標準物質。微生物檢驗室應設有空氣消毒設施。
 
  (二)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專職檢驗人員。
 
 ?。ㄈ┌雌贩N和批次對食品原料及產品進行檢驗。
 
  第六十九條  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四節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審查要求
 
  第七十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不得設置在校園內,不得將學校食堂經營場所申請辦理為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第七十一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場所設置、布局、設備設施等,應符合本章第一節、第四節的規定,按照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進行現場核查。
 
  第七十二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處理區的面積應與單次最大供餐人數相適應,不得進行散裝食品銷售、冷葷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
 
  第七十三條  員工宿舍、食堂、衛生間、娛樂設施等生活區應與食品處理區保持適當距離或分隔。
 
  食品處理區應設置在室內且獨立分隔,根據清潔程度的不同分為一般操作區、準清潔操作區、清潔操作區。
 
  第七十四條  場所地面應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墻角、柱腳、側面、底面的結合處有一定的弧度。食品處理區的排水管下垂至地面后應直接接入地下的排水管道,接入口應為密閉硬連接。排水管道不應暴露于地面。
 
  窗戶如設置窗臺,其結構應能避免灰塵積存且易于清洗。
 
  不同功能區之間如設置門應能立即自動關閉。
 
  第七十五條  加工場所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場所、風淋或風幕裝置。應根據制作工藝,配備原料清洗、切配、熟制、速冷、包裝、異物檢測等設施設備。易腐食品加工區域(烹飪區除外)應設置空調通風系統等通風溫控設施及空氣消毒設施。應配備環境溫度計,定時監測環境溫度。
 
  第七十六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餐用具,采用自動化設備進行清洗消毒,配備熱風消毒庫(設施),采用物理方式進行再次消毒。
 
  因材質等原因只能采用化學消毒方式的,應分別設置用于洗滌、清洗、消毒、沖洗的專用水池,水池大小、規格應能滿足將工用具完全浸沒在水池中,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第七十七條  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的冷卻和分裝(餐)、分切等操作應在冷卻間、分裝(餐)間等專間內進行(在封閉的一體化自動設備中操作的除外),專間設置應符合本章第二節專間的有關規定。
 
  根據加工制作工藝及品種等實際情況,可不設空調及工用具清洗消毒設施。
 
  第七十八條  冷鏈食品應配備速冷設備和具有溫度控制功能的專用成品庫房。庫房面積及空間應滿足成品貯存周轉的需要,制冷設備的性能參數應能滿足規定時間內降至冷藏溫度要求和成品冷藏的質量要求。
 
  第七十九條  應配置相應的食品包裝設備設施,為配送食品的包裝、容器或者配送箱標注產品加工制作信息,包括加工單位、加工日期及時間、保存條件、保存期限、食用方法等。
 
  第八十條  運輸設備要求:
 
  (一)配備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以及專用密閉運輸容器。
 
 ?。ǘ┻\輸車輛和容器內部材質和結構便于清洗和消毒。
 
 ?。ㄈ└鶕澄锾攸c,配備保溫或冷藏等設施,保證運輸時冷藏溫度保持在0℃—8℃,保溫溫度保持在60℃以上。確保食品配送過程的溫度等條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八十一條  食品檢驗要求:
 
 ?。ㄒ唬┰O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二)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檢驗人員。
 
  第八十二條  沒有條件設置檢驗室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代行檢驗,申請許可時應提交相關委托協議等證明文件。
 
  第八十三條  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五節  集中用餐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
 
  第八十四條 學校、托幼機構、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申請集中用餐單位食堂許可的,應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在許可現場核查時應提交辦學許可、醫療機構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等相關證明。
 
  第八十五條  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應符合本章第一節、第五節要求,按照食品制售項目進行現場核查。
 
  第八十六條  供餐對象為中小學食堂、托幼機構食堂不得進行冷葷類食品制售、冷加工糕點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等高風險食品制售項目。
 
  第八十七條  供餐人數小于100人,集中用餐單位食堂食品處理區面積不小于30㎡,其中建筑工地食堂食品處理區面積按照集中用餐單位食堂設置。供餐人數大于100人的,每增加1人,增加0.3㎡。
 
  第八十八條  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養老食堂、醫療機構食堂的餐用具,采用自動化設備進行清洗消毒,采用物理方式進行再次消毒。鼓勵其他類型的集中用餐單位食堂采用相同方式進行清洗消毒。
 
  第八十九條  集中用餐單位食堂需要分餐操作的,需設置分餐間,應符合本章第二節專間的有關規定。
 
  集中用餐單位食堂需要集中備餐、供餐的,應設置專用的備餐間或專用供餐場所,應符合本章第二節專用操作場所的有關規定。
 
  第九十條  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醫療機構食堂和養老食堂應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六節  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承包經營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九十一條  承包或委托經營(以下簡稱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承包經營企業,應在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所在地(縣級行政轄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第九十二條   承包經營企業的經營規模和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能力應與擬承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經營面積、經營項目、供餐人數等相匹配。
 
  第九十三條  跨省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應向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所在地和營業執照標注的住所或主要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相關報告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許可管理信息平臺。
 
  第九十四條  集中用餐單位應當掌握承包經營企業的食品經營許可情況,建立承包經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與承包經營企業依法簽訂合同、承包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義務和責任、承包經營企業評價和退出制度(機制)、定期對承包經營企業食品安全進行檢查的規定,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后能夠保障供餐的應急管理措施等要求。
 
  第九十五條  學校、托幼機構食堂變更經營形式,自營改為承包經營的,以及承包經營企業發生變化的,應按照《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監管部門對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進行現場核查。
 
  除學校、托幼機構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發生《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列舉的情形以及變更經營形式,自營改為承包經營的、承包經營企業發生變化的,應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監管部門應在收到食品經營者的報告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其實施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食品經營實際情況與報告內容是否相符、食品經營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
 
  第九十六條  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企業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
 
  第九十七條  承包經營企業應當依法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七節  簡單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九十八條  申請簡單制售的,應當設立簡單制售加工處理過程所需的相應操作間或場所,使用面積應與經營品種規模相適應。設置專用場所的,應與其他場所相對獨立,并符合第三章第二節第五十三條規定。簡單制售包括:
 
  (一)現場將經熟制的預包裝冷藏冷凍食品進行拆封、解凍、簡單加熱(蒸、微波等方式)等操作后,提供給消費者可即時食用的行為;
 
 ?。ǘ┘庸ぶ谱髦参镄岳涫愁愂称罚ú缓前l酵豆制品);對食品原料進行粗加工或對預包裝即食食品進行拆封、裝盤、調味等簡單加工制作后即供應的行為;調制供消費者直接食用的調味料。
 
  食品經營者從事簡單制售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適當簡化設備設施、專門區域等審查內容。
 
  從事生食類食品、冷加工糕點、冷葷類食品等高風險食品制售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九十九條  僅申請熱食類食品簡單制售的,應具有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加熱和保溫設施。
 
  第一百條  僅申請簡單制售的,可不設置初加工場所,可簡化或不設置原料清洗水池,根據加工制作流程,可不設置切配場所和烹飪場所。
 
  第八節  其他
 
  第一百零一條  申請食品制售經營項目的,應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按照食品制售項目進行現場核查。
 
  餐飲服務經營者的場所設置、布局、設備設施等應能滿足食品加工制作需要。
 
  第一百零二條  申請熱食類制售經營項目的,應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的要求。
 
  申請冷葷類食品制售、冷加工糕點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的,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要求外,設置的專間應符合本章第二節的相應規定,按照專間進行現場核查。
 
  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不含冷葷類食品制售、不含冷加工糕點制售)、自制飲品制售的,設置的專用操作場所應符合本章第二節的相應規定,按照專用場所進行現場核查。
 
  第一百零三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同時從事中央廚房或集體用餐配送經營的,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通用要求外,還應符合本章第二節至第六節的相應規定,分別按照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進行現場核查。
 
  設置專間或專用操作場所的,應同時使用相應的專間或專用操作場所核查表進行現場核查,且所有核查表均需合格。
 
  就餐區還應符合本章第一節的相關要求。
 
  第一百零四條  簡單制售食品安全風險較低食品的(生食類食品制售項目,冷食類食品制售中的冷葷類食品制售、冷加工糕點制售等高風險食品制售項目的除外),需取得相應食品經營項目許可,但可以適當簡化設備設施、專門區域等審查內容。按照簡單制售項目進行現場核查。無需按照食品制售項目進行現場核查。
 
  申請的食品制售類經營項目除含有簡單制售,還含有其他制售項目的,應按照本章第一節的規定,按照食品制售項目進行現場核查。無需按照簡單制售項目進行現場核查。有制售專間或專用操作場所的,還需按照本章第二節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食品銷售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  通用要求
 
  第一百零五條  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環境整潔,有良好的通風、采光、照明條件,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應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潔消毒,并有適當措施防止積水。
 
  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與生活區分隔。
 
  第一百零六條  銷售場所的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生食區域與熟食區域分開,待加工食品區域與直接入口食品區域分開,經營水產品的區域應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分開。
 
  散裝食品銷售場所應具有相對獨立的區域或顯著的隔離措施,直接入口散裝食品應與生鮮畜禽、水產品分區設置,并有一定距離的物理隔離。
 
  第一百零七條  食品貯存應設專門區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貯存的食品應與墻壁、地面保持適當距離。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應有明顯的區域或隔離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明顯的區分標識。
 
  散裝食品貯存場所應具有相對獨立的區域或顯著的隔離措施。
 
  第一百零八條  銷售、貯存對溫度濕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配備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設備。冷藏冷凍設施設備應設有有效的溫度控制裝置,設有可正確顯示內部溫度的溫度監測設備,冷凍庫溫度記錄和顯示設備應放置在冷庫外部便于監測和控制的地方,并建立定期校準、維護制度。
 
  第一百零九條  直接入口散裝食品的銷售、貯存區域應設置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以及防污染等設施設備,使用有效覆蓋或隔離容器盛放食品。散裝食品售貨工具應放入防塵、防蠅、防污染的專用密閉保潔柜內或存放于專用的散裝食品售貨工具存放容器內。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應具有健康證明。
 
  第一百一十條  以散裝形式銷售的不易于挑揀異物或易引起交叉污染的食品,應采用小包裝計量或使用密閉容器。使用密閉容器的應設置便于消費者查看、取用食品的工用具。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由食品經營者重新分裝的食品,還應在分裝后的食品外包裝上標明分裝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分裝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等內容。不得延長原有的食品保質期。分裝食品的包裝材料或容器應無毒、無害、無異味,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要求。
 
  第二節 散裝熟食銷售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百一十二條  申請散裝熟食銷售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和本章第一節通用要求外,還應有銷售專間、專區或專柜,應配備具有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及保溫或冷藏功能的設施,設置可開閉式食品傳遞設施。
 
  第一百一十三條  申請散裝熟食銷售的,如需進行切割、分裝等簡單處理,應具有專間或專用操作區,符合第三章第二節專間及專用操作區許可審查特別要求。
 
  第五章  其他類食品經營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  連鎖企業總部和餐飲服務管理企業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百一十四條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和餐飲服務管理企業應設置獨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門和組織機構。
 
  第一百一十五條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和餐飲服務管理企業根據其經營模式,應相應具備以下條件:
 
  配備與企業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技術人員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其中餐飲服務管理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三年以上實體店餐飲服務管理經驗。建立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ǘ┚哂信c配送食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倉庫、運輸工具和保溫、冷藏(凍)等設備設施。
 
 ?。ㄈ┙⑹称钒踩匪蒹w系。建立食品采購、配送管理臺賬,內容包括:供貨商信息、產品采購信息、配送點信息(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配送食品的品種等)、配送清單(單位名稱、配送對象、配送日期、品種、數量、生產日期或批號、發貨人、收貨人)等。
 
 ?。ㄋ模┚哂信c連鎖管理運營模式相適應的中央廚房管理、配送中心管理、門店巡查、內控等制度。
 
 ?。ㄎ澹┚哂袑χ醒霃N房、配送中心、門店選址及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的要求;對其設備或者設施要求,包括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要求。
 
 ?。┎惋嫹展芾砥髽I設立分公司的,應具有對分公司統一的人員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等制度。確保分公司具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數量的人員以及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ㄆ撸┎惋嫹展芾砥髽I設立子公司、絕對控股其他企業的,應具有對子公司、絕對控股的其他企業的人員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等制度。
 
  第一百一十六條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和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除符合本節要求外,還應符合第二章相應條款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七條  承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還應符合第三章第六節相應條款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八條  餐飲服務管理企業,除符合本節要求外,還應符合第二章相應條款的要求。
 
  第二節  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百一十九條  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食品經營者應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和巡查、進貨查驗記錄、場所及設備設施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食品及食品原輔料的貯存和清洗、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處置、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以及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方案等制度。
 
  第一百二十條  食品自動設備應設置在固定地點,設備放置在無淋雨、陽光直射的場所,或有擋雨、遮陽等防護設施。并在設備上展示便于消費者直接查看的食品經營者的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或者電子證書。固定地點應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應提供食品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清單。
 
  第一百二十一條  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應提交自動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自動設備中的食品應存放于專用包裝或容器中,直接接觸食品的容器或包裝材料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食品自動設備密閉性應能有效防止鼠、蠅、蟑螂等有害生物侵入。
 
  第一百二十二條  食品自動設備應具備經營食品所需的冷藏冷凍或者熱藏條件,具有溫度控制和監測設施。
 
  第一百二十三條  食品自動設備具備食品制售功能的,與原料、成品直接接觸的容器、管道及其他部位需要清洗消毒的,應具備內置的自動洗消裝置或相應的洗消設備設施。
 
  第一百二十四條  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不得申請生食類食品制售項目,不得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中冷葷類食品制售、冷加工糕點制售等高風險食品制售項目。
 
  第一百二十五條  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應建立查驗食品供貨者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制度。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制售的,應建立查驗其食品、半成品供貨商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制度。
 
  第一百二十六條  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除符合本節要求外,還應符合第二章相應條款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七條  用水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水應符合直接飲用水標準。
 
  第一百二十八條  配送食品的運輸車輛,應保證食品所需的貯存溫度。
 
  第六章 食品經營者報告
 
  第一百二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有下列經營行為的,應當在開展相關經營活動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縣(市、區)食品經營許可審批部門報告,縣(市、區)食品經營許可審批部門應當在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記錄報告情況:
 
 ?。ㄒ唬氖戮W絡經營的;
 
 ?。ǘ┩庠O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
 
  (三)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的。
 
  報告的內容包括從事相應經營活動的地址、網址,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的對象、數量等。
 
  第一百三十條  發生下列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縣(市、區)食品經營許可審批部門報告。
 
 ?。ㄒ唬┦称方洜I者的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
 
 ?。ǘ氖戮W絡經營情況發生變化的;
 
  (三)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地址發生變化的;
 
 ?。ㄋ模┘w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情況發生變化的;
 
  (五)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數量發生變化的;
 
 ?。┰黾宇A包裝食品銷售的;
 
 ?。ㄆ撸┏龑W校、托幼機構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發生《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列舉的情形以及變更經營形式,自營改為承包經營的、承包經營企業發生變化的。
 
  報告的內容包括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變化情況,網址或地址變更情況,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對象、數量變化情況,變化后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數量,是否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以及銷售的預包裝食品中是否含特殊食品、銷售特殊食品的品種等情況。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本省食品經營者利用自動設備跨省經營的,應當在跨省投放自動設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分別向本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批部門和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所在地省級食品經營許可審批部門報告;外省市食品經營者在本省利用自動設備跨省經營的,應在投放自動設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本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批部門報告。
 
  報告的內容包括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者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編號、聯系人、聯系方式、自動設備放置地點、倉庫,以及設備清洗消毒、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制度等。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本省食品經營者跨省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應當在跨省從事經營管理活動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分別向本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批部門和從事經營管理活動所在地省級食品經營許可審批部門報告。外省市食品經營者在本省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應在從事經營管理活動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本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批部門報告。
 
  報告的內容包括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經營者名稱、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聯系人、聯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從事餐飲服務管理經營的,還應報告餐飲服務管理委托方、餐飲服務管理制度等。
 
  第一百三十三條  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在展銷會舉辦前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縣(市、區)食品經營許可審批部門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展銷會名稱、地址、經營期限(起止日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經營區域布局、經營項目、入場食品經營者主體信息核驗情況、食品安全應急處置預案、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
 
  本條規定的展銷會包括交易會、博覽會、廟會、美食節等臨時性展銷會。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百三十四條  本細則用語的含義:
 
  (一)食品銷售經營者,指僅從事食品銷售類經營項目,或者以食品銷售類經營項目為主,餐飲服務(食品制售)類經營項目為輔的食品經營者。
 
  (二)商場超市,指采取柜臺銷售和開架銷售相結合的方式銷售食品,實行統一管理,分區銷售,集中收款,經營方式以零售為主的一種經營形式。
 
  (三)食雜店,指以柜臺式或與自選式相結合方式銷售酒、飲料、休閑食品為主,獨立、傳統的無明顯品牌形象的,以零售為主的一種經營形式。
 
 ?。ㄋ模┍憷辏敢宰赃x式或與柜臺式相結合方式銷售食品,收銀臺統一結算貨款,有明顯統一連鎖品牌形象,經營方式以零售為主的一種經營形式。
 
 ?。ㄎ澹┦称焚Q易商,指無實體店鋪,經營場所僅作為經營管理場所,向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或消費者銷售食品的一種經營形式。
 
 ?。┨卮笮筒宛^,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3000㎡以上(不含3000㎡)。
 
 ?。ㄆ撸┐笮筒宛^,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
 
  (八)中型餐館,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500㎡(不含150㎡,含500㎡)。
 
 ?。ň牛┬⌒筒宛^,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以下(含150㎡)。
 
  (十)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當場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務為主要加工供應形式的提供者。
 
  (十一)小吃店,指以點心、小吃為主要經營項目的提供者。
 
 ?。ㄊ╋嬈返辏敢怨祁?、咖啡、茶水或者飲料為主的提供者。
 
 ?。ㄊ┨囟ú惋嫹仗峁┱?,指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養老機構食堂、醫療機構食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和連鎖餐飲企業?。
 
  (十四)養老食堂,以特定群體老年人為主要服務對象的食堂,包括養老機構食堂、社區內養老食堂等。
 
  (十五)托幼機構食堂,是指對3-6周歲幼兒提供集體保育和教育的學前教育機構食堂。
 
  (十六)加工經營場所,指與食品制售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場所,包括食品處理區、非食品處理區和就餐場所,其面積為使用面積。
 
 ?。ㄊ撸┦称诽幚韰^,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飪和備(分)餐場所、專間、食品庫房(包括鮮活水產品儲存區)、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潔場所等區域。
 
 ?。ㄊ耍┓鞘称诽幚韰^,指辦公室、廁所、更衣場所、非食品庫房等非直接處理食品的區域。
 
  (十九)就餐場所,指供消費者就餐的場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專用的廁所、門廳、大堂休息廳、菜肴展示臺(區域)、歌舞臺等輔助就餐的場所。
 
 ?。ǘ┓植筒僮?,指加工制作的成品先行存放于容器內,經再次分裝后提供給消費者的行為。
 
 ?。ǘ唬┏跫庸?,對原料進行挑揀、整理、解凍、清洗、去除不可食用部分的加工操作。
 
 ?。ǘ┎陀镁?,餐(飲)具和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
 
  (二十三)冷加工糕點,在各種加熱熟制工藝后,在常溫或低溫條件下再進行二次加工(添加奶油、蛋制品、肉制品、水產品、可可、果醬、水果蔬菜等配料),后續不再熟制加熱的糕點、面包,如三明治、漢堡、裱花蛋糕等。
 
 ?。ǘ模┥⒀b熟食,指食品生產者生產的、在經營過程中以散裝食品形式銷售的熟食制品。
 
 ?。ǘ澹崾愁愂称分剖郏ê唵沃剖郏甘称芳庸み^程中無初加工、切配等環節,僅采用蒸、煮、微波以及調味等方式進行簡單熱加工制作后提供給消費者的行為。如熱狗、關東煮、炒板栗、全部使用半成品加熱的面點、煮燕窩、糯米飯、玉米汁等。
 
  (二十六)冷食類食品制售(簡單制售),指食品加工過程中經過簡單初加工、切配等環節,僅對食品原料、預包裝即食食品進行拆封、調味、擺盤后,提供給消費者可即時食用的行為。如拍黃瓜、涼拌木耳、鮮切水果、水果撈、水果沙拉等。
 
  第一百三十五條  食品攤販、小餐飲、小食雜店等的審查不適用本細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對本地區的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另行制定許可條件和審查規范。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本細則由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一百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2025年4月1日起實施。2016年3月1日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云南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相關報道:《云南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政策解讀



日期:2025-03-07
 
地區: 云南
行業: 認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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