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來,宜春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深入落實上級決策部署,嚴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將制止餐飲浪費作為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內容,積極營造“浪費可恥、節約為榮”社會氛圍,依法糾正、查處多起餐飲浪費違法行為,現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
案例1:宜春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袁州區城西笨某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案情簡介:2024年12月3日,宜春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宜春市袁州區城西笨某某餐飲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服務人員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宜春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2:宜春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袁州區城西陶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案情簡介:2024年12月3日,宜春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宜春市袁州區城西陶某餐飲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服務人員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宜春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3:宜春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溫湯鎮四某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案情簡介:2024年12月12日,宜春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溫湯鎮四某某餐飲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服務人員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宜春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4:豐城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豐城市某燒烤店未在醒目位置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案情簡介:2024年12月4日,豐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豐城市某燒烤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服務人員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豐城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5:高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高安市某煎包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案情簡介:2024年11月26日,高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高安市某煎包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服務人員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高安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6:袁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袁州區洪塘鎮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案情簡介:2024年11月12日,宜春市袁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袁州區洪塘鎮某餐飲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服務人員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袁州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7:萬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萬載縣三興鎮某餐館未在醒目位置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案情簡介:2024年12月3日,萬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萬載縣三興鎮某餐館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服務人員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萬載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8:上高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上高縣某帽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案情簡介:2024年11月20日,上高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上高縣某帽餐飲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上高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9:靖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靖安縣雙溪鎮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案情簡介:2024年12月5日,靖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靖安縣雙溪鎮某餐飲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靖安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10:奉新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奉新縣某快餐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案情簡介:2024年12月2日,奉新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奉新縣某快餐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奉新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11:銅鼓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銅鼓縣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案情簡介:2024年11月25日,銅鼓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銅鼓縣某餐飲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銅鼓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4-12-20
案例1:宜春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袁州區城西笨某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案情簡介:2024年12月3日,宜春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宜春市袁州區城西笨某某餐飲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服務人員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宜春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2:宜春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袁州區城西陶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案情簡介:2024年12月3日,宜春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宜春市袁州區城西陶某餐飲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服務人員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宜春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3:宜春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溫湯鎮四某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案情簡介:2024年12月12日,宜春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溫湯鎮四某某餐飲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服務人員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宜春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4:豐城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豐城市某燒烤店未在醒目位置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案情簡介:2024年12月4日,豐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豐城市某燒烤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服務人員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豐城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5:高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高安市某煎包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案情簡介:2024年11月26日,高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高安市某煎包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服務人員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高安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6:袁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袁州區洪塘鎮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案情簡介:2024年11月12日,宜春市袁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袁州區洪塘鎮某餐飲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服務人員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袁州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7:萬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萬載縣三興鎮某餐館未在醒目位置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案情簡介:2024年12月3日,萬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萬載縣三興鎮某餐館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店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服務人員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萬載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8:上高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上高縣某帽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案情簡介:2024年11月20日,上高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上高縣某帽餐飲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上高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9:靖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靖安縣雙溪鎮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案情簡介:2024年12月5日,靖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靖安縣雙溪鎮某餐飲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靖安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10:奉新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奉新縣某快餐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案情簡介:2024年12月2日,奉新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奉新縣某快餐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奉新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11:銅鼓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銅鼓縣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案情簡介:2024年11月25日,銅鼓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銅鼓縣某餐飲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銅鼓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4-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