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7968號建議的答復
國市監議〔2024〕52號
印萍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建立不安全食品行政監管機關強制召回補位制度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堅持嚴防嚴管嚴控食品安全風險,針對發現的不安全食品,依法監督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按要求實施召回。比如,在2023年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中,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針對抽檢發現的不合格食品,督促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及時采取封存、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累計封存、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4500余噸。
對于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均作出明確規定和制度性設計,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和監管部門提出了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義務,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義務。當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開展召回時,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因食品生產者無法確定、破產等原因無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范圍內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發現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當食品生產者、經營者均不能承擔召回責任時,您提出的在現行不安全食品召回機制中增加以行政監管機關為主體的召回補位機制以及做好司法職權與召回機制銜接工作的建議,對于推動不安全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召回主體責任、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行政,更好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下一步,市場監管部門將根據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需要,結合您的建議內容,適時對《食品召回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健全更加規范高效的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加強與司法部門的協作配合,形成監管合力,進一步推動不安全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衷心感謝您對市場監管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市場監管總局
2024年6月25日
日期:2024-11-26
國市監議〔2024〕52號
印萍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建立不安全食品行政監管機關強制召回補位制度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堅持嚴防嚴管嚴控食品安全風險,針對發現的不安全食品,依法監督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按要求實施召回。比如,在2023年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中,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針對抽檢發現的不合格食品,督促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及時采取封存、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累計封存、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4500余噸。
對于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均作出明確規定和制度性設計,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和監管部門提出了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義務,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義務。當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開展召回時,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因食品生產者無法確定、破產等原因無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范圍內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發現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當食品生產者、經營者均不能承擔召回責任時,您提出的在現行不安全食品召回機制中增加以行政監管機關為主體的召回補位機制以及做好司法職權與召回機制銜接工作的建議,對于推動不安全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召回主體責任、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行政,更好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下一步,市場監管部門將根據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需要,結合您的建議內容,適時對《食品召回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健全更加規范高效的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加強與司法部門的協作配合,形成監管合力,進一步推動不安全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衷心感謝您對市場監管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市場監管總局
2024年6月25日
日期:202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