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奶茶遭遇“包裝刺客”
消費者該如何維權?
一起來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例簡介
孫先生來電反映,在某網紅奶茶店外賣下單了16杯奶茶,每杯都單獨收取了一元包裝費,16份奶茶包裝費共計16元,孫先生表示“都可以再買一杯飲品了”。他與商家交涉后,商家告知包裝費其實就是保溫袋價格,但孫先生認為,下單時并沒有保溫袋選項,認為收費不合理。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投訴后,浦東新區消保委工作人員第一時間與商家聯系了解情況。對方負責人王先生表示,為了在外賣過程中更好地保持飲品的口感和風味,門店會提供保溫袋并收取相應費用,收費標準由公司統一制定。他還解釋說,包裝費不是按杯收取,而是按保溫袋收取,保溫袋大小不同,價格不同:單杯保溫袋1元、雙杯保溫袋2元、四杯保溫袋4元,平均以后恰好包裝費是一元一杯,也容易讓消費者產生誤會。外賣保溫袋收取標準全國統一,并且在小程序等自營平臺進行了價格公示。此后,商家表示,為了提高消費者滿意度,公司決定補償孫先生二杯飲料的費用,孫先生無異議,表示認可。
消費提醒
7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經營者應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實、全面地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相關信息,不得通過虛構經營者資質、資格或者所獲榮譽,虛構商品或者服務交易信息、經營數據,篡改、編造、隱匿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第十條規定:“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顯著方式標明商品的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或者服務的項目、內容、價格和計價方法等信息,做到價簽價目齊全、內容真實準確、標識清晰醒目。”以及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關于本案,消保委通過外賣平臺查詢發現,該品牌奶茶在點單過程中并未出現“是否使用保溫袋”的選項,商家也未明示保溫袋的價格、規格等內容,僅僅默認按照“一元一杯”的價格收取包裝費用。
近年來,媒體多次報道了一些外賣商家收取打包費的亂象,這種“包裝刺客”現象引發了消費者的廣泛關注。浦東新區消保委認為,本案中,如果奶茶包裝使用特制保溫袋,來為消費者提供更好的消費體驗無可厚非,那么進行額外收費是可以理解的;但商家更應注重對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的尊重和保護,既要讓消費者知情,還要給予消費者一定的選擇權,依法誠信經營,公平合理收取外賣包裝費。消保委在此也提醒消費者,發現“包裝刺客”后,別慣著,有權拒絕交易,也可以及時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日期:2024-11-22
消費者該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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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簡介
孫先生來電反映,在某網紅奶茶店外賣下單了16杯奶茶,每杯都單獨收取了一元包裝費,16份奶茶包裝費共計16元,孫先生表示“都可以再買一杯飲品了”。他與商家交涉后,商家告知包裝費其實就是保溫袋價格,但孫先生認為,下單時并沒有保溫袋選項,認為收費不合理。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投訴后,浦東新區消保委工作人員第一時間與商家聯系了解情況。對方負責人王先生表示,為了在外賣過程中更好地保持飲品的口感和風味,門店會提供保溫袋并收取相應費用,收費標準由公司統一制定。他還解釋說,包裝費不是按杯收取,而是按保溫袋收取,保溫袋大小不同,價格不同:單杯保溫袋1元、雙杯保溫袋2元、四杯保溫袋4元,平均以后恰好包裝費是一元一杯,也容易讓消費者產生誤會。外賣保溫袋收取標準全國統一,并且在小程序等自營平臺進行了價格公示。此后,商家表示,為了提高消費者滿意度,公司決定補償孫先生二杯飲料的費用,孫先生無異議,表示認可。
消費提醒
7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經營者應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實、全面地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相關信息,不得通過虛構經營者資質、資格或者所獲榮譽,虛構商品或者服務交易信息、經營數據,篡改、編造、隱匿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第十條規定:“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顯著方式標明商品的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或者服務的項目、內容、價格和計價方法等信息,做到價簽價目齊全、內容真實準確、標識清晰醒目。”以及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關于本案,消保委通過外賣平臺查詢發現,該品牌奶茶在點單過程中并未出現“是否使用保溫袋”的選項,商家也未明示保溫袋的價格、規格等內容,僅僅默認按照“一元一杯”的價格收取包裝費用。
近年來,媒體多次報道了一些外賣商家收取打包費的亂象,這種“包裝刺客”現象引發了消費者的廣泛關注。浦東新區消保委認為,本案中,如果奶茶包裝使用特制保溫袋,來為消費者提供更好的消費體驗無可厚非,那么進行額外收費是可以理解的;但商家更應注重對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的尊重和保護,既要讓消費者知情,還要給予消費者一定的選擇權,依法誠信經營,公平合理收取外賣包裝費。消保委在此也提醒消費者,發現“包裝刺客”后,別慣著,有權拒絕交易,也可以及時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日期:2024-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