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3月22日,龍口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龍口市某面館進行現場檢查,該面館內有正在銷售的牛欄山®陳釀白酒,生產廠商標示為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牛欄山酒廠。經商標所有權人鑒定,上述白酒為假冒注冊商標產品。
經調查,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龍口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罰款,并對涉案白酒依法沒收。
以案釋法
酒類是商標侵權案件的高發領域,部分商家為了牟取不法利益,制假售假,不僅侵害了商標所有人的利益,還極易造成食品安全問題,損害廣大消費者的權益。市場監管部門在此提醒商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從正規渠道進貨,自覺保護知識產權。相關企業在發現市面上有侵犯自身注冊商標的情形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商標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進行維權,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日期:2024-10-22
2024年3月22日,龍口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龍口市某面館進行現場檢查,該面館內有正在銷售的牛欄山®陳釀白酒,生產廠商標示為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牛欄山酒廠。經商標所有權人鑒定,上述白酒為假冒注冊商標產品。
經調查,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龍口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罰款,并對涉案白酒依法沒收。
以案釋法
酒類是商標侵權案件的高發領域,部分商家為了牟取不法利益,制假售假,不僅侵害了商標所有人的利益,還極易造成食品安全問題,損害廣大消費者的權益。市場監管部門在此提醒商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從正規渠道進貨,自覺保護知識產權。相關企業在發現市面上有侵犯自身注冊商標的情形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商標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進行維權,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日期:2024-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