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防范肉及肉制品食品風險隱患,全市市場監管系統組織開展打擊肉及肉制品違法行為專項執法行動,嚴厲打擊肉及肉制品違法犯罪。現公布專項執法行動典型案例:
案例一:大廠回族自治縣祁各莊鎮某過橋米線店經營假冒驢肉產品案
大廠回族自治縣祁各莊鎮某過橋米線店所銷售的鹵驢肉在風險監測抽樣檢驗中,所抽樣品經檢驗,檢出馬源性成分,未檢出驢源性成分。依據《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五十條,大廠回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罰沒共計5400元。
案例二:大廠回族自治縣城關某牛羊肉店經營獸藥殘留超標肉類案
大廠回族自治縣城關某牛羊肉店所銷售牛肉在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所抽樣品經檢驗磺胺類(總量)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大廠回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罰沒共計5.1萬元。
案例三:廊坊市廣陽區北旺鄉某小吃店銷售摻假驢肉制品案
廊坊市廣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廊坊市廣陽區北旺鄉某小吃店銷售的熟驢肉進行抽檢,根據檢驗檢測報告顯示所抽樣品檢出豬源性成分,被判定為不合格。依據《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五十條,廊坊市廣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未售出違法產品及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罰沒共計7860元。
案例四:永清縣三圣口鄉宋某濤所經營飯店銷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荷葉雞案
永清縣三圣口鄉宋某濤所經營飯店銷售的荷葉雞在永清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所抽樣品經檢測,亞硝酸鹽(以亞硝酸鈉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永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2萬元。
案例五:固安縣固安鎮某飯店經營以過期驢肉為原料的食品案
固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固安縣固安鎮某飯店后廚冰柜內1斤驢肉已超過保質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固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時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未銷售的超過保質期驢肉1斤,并處以罰款7萬元。
發現肉及肉制品違法行為,請撥打12315投訴舉報,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查處。
日期:2024-09-26
案例一:大廠回族自治縣祁各莊鎮某過橋米線店經營假冒驢肉產品案
大廠回族自治縣祁各莊鎮某過橋米線店所銷售的鹵驢肉在風險監測抽樣檢驗中,所抽樣品經檢驗,檢出馬源性成分,未檢出驢源性成分。依據《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五十條,大廠回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罰沒共計5400元。
案例二:大廠回族自治縣城關某牛羊肉店經營獸藥殘留超標肉類案
大廠回族自治縣城關某牛羊肉店所銷售牛肉在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所抽樣品經檢驗磺胺類(總量)項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大廠回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罰沒共計5.1萬元。
案例三:廊坊市廣陽區北旺鄉某小吃店銷售摻假驢肉制品案
廊坊市廣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廊坊市廣陽區北旺鄉某小吃店銷售的熟驢肉進行抽檢,根據檢驗檢測報告顯示所抽樣品檢出豬源性成分,被判定為不合格。依據《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五十條,廊坊市廣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未售出違法產品及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罰沒共計7860元。
案例四:永清縣三圣口鄉宋某濤所經營飯店銷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荷葉雞案
永清縣三圣口鄉宋某濤所經營飯店銷售的荷葉雞在永清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所抽樣品經檢測,亞硝酸鹽(以亞硝酸鈉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永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2萬元。
案例五:固安縣固安鎮某飯店經營以過期驢肉為原料的食品案
固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固安縣固安鎮某飯店后廚冰柜內1斤驢肉已超過保質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固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時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未銷售的超過保質期驢肉1斤,并處以罰款7萬元。
發現肉及肉制品違法行為,請撥打12315投訴舉報,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查處。
日期:2024-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