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抽檢中發現我省3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3家經營單位。現將有關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樣單編號為GBP23000000650843557的西紅柿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一)基本情況
思茅區謝文燕蔬菜攤銷售的西紅柿,經檢驗,鎘(以Cd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情況
思茅區謝文燕蔬菜攤共購進該批次西紅柿7.05公斤,貨值金額56.40元,已銷售7.05公斤,無庫存。當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后及時采取召回措施,因西紅柿屬于新鮮食用農產品,故未收到召回產品。
(三)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1.經調查,思茅區謝文燕蔬菜攤銷售不合格西紅柿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且屬首次犯法。普洱市思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并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
2.思茅區謝文燕蔬菜攤采取的整改措施:規范進貨渠道,建立索證索票制度,加強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食品安全意識。
二、抽樣單編號為GBJ24000000005130018ZX的鑫脾牛猴頭菇雞內金脾健?顆粒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一)基本情況
賓川縣萌貝母嬰用品一店銷售的,由湖北麥克森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規格型號為225g(15g/袋*15袋)/盒的鑫脾牛猴頭菇雞內金脾健?顆粒,經檢驗,品質指標鈉不符合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情況
賓川縣萌貝母嬰用品一店共購進該批次鑫脾牛猴頭菇雞內金脾健?顆粒20盒,共計4.50公斤,貨值金額2760元,已銷售11盒,共計2.475公斤,庫存9盒,共計2.025公斤,封存9盒。銷售的11盒全部用于抽樣檢驗,故無召回產品。
(三)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1.經調查,賓川縣萌貝母嬰用品一店銷售不合格鑫脾牛猴頭菇雞內金脾健?顆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且商品未對外銷售,未造成危害后果。大理州賓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518元,并沒收不合格鑫脾牛猴頭菇雞內金脾健?顆粒9盒的行政處罰。
2.賓川縣萌貝母嬰用品一店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銷售并下架封存不合格產品;全面清理庫存食品,并進一步完善進貨查驗制度,確保銷售的每批次產品均有檢驗合格報告,同時加強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增強員工的食品安全意識。
三、抽樣單編號為GBJ24000000005130027ZX的嬰幼兒專用鐵輔食營養補充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一)基本情況
云南童之益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由廣州棒棒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汕頭市培芝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規格型號為60g(2g×30)/盒的嬰幼兒專用鐵輔食營養補充品,經檢驗,維生素B12不符合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二)經營環節產品控制情況
云南童之益商貿有限公司共購進該批次嬰幼兒專用鐵輔食營養補充品60盒,共計3.60公斤,已銷售59盒,共計3.54公斤,庫存1盒,共計0.06公斤,封存1盒。當事人及時發布召回通知書,目前未收到應召回產品。
(三)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1.經調查,云南童之益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嬰幼兒專用鐵輔食營養補充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合格嬰幼兒專用鐵輔食營養補充品1盒的行政處罰,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
2.云南童之益商貿有限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銷售并下架封存不合格食品,加強對購進食品的清理排查,確保每批次產品均有檢驗合格報告;對員工開展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及業務的培訓,增強員工的食品安全意識,提升業務能力。
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1日
日期:2024-07-15
一、抽樣單編號為GBP23000000650843557的西紅柿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一)基本情況
思茅區謝文燕蔬菜攤銷售的西紅柿,經檢驗,鎘(以Cd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情況
思茅區謝文燕蔬菜攤共購進該批次西紅柿7.05公斤,貨值金額56.40元,已銷售7.05公斤,無庫存。當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后及時采取召回措施,因西紅柿屬于新鮮食用農產品,故未收到召回產品。
(三)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1.經調查,思茅區謝文燕蔬菜攤銷售不合格西紅柿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且屬首次犯法。普洱市思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并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
2.思茅區謝文燕蔬菜攤采取的整改措施:規范進貨渠道,建立索證索票制度,加強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食品安全意識。
二、抽樣單編號為GBJ24000000005130018ZX的鑫脾牛猴頭菇雞內金脾健?顆粒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一)基本情況
賓川縣萌貝母嬰用品一店銷售的,由湖北麥克森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規格型號為225g(15g/袋*15袋)/盒的鑫脾牛猴頭菇雞內金脾健?顆粒,經檢驗,品質指標鈉不符合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情況
賓川縣萌貝母嬰用品一店共購進該批次鑫脾牛猴頭菇雞內金脾健?顆粒20盒,共計4.50公斤,貨值金額2760元,已銷售11盒,共計2.475公斤,庫存9盒,共計2.025公斤,封存9盒。銷售的11盒全部用于抽樣檢驗,故無召回產品。
(三)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1.經調查,賓川縣萌貝母嬰用品一店銷售不合格鑫脾牛猴頭菇雞內金脾健?顆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且商品未對外銷售,未造成危害后果。大理州賓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518元,并沒收不合格鑫脾牛猴頭菇雞內金脾健?顆粒9盒的行政處罰。
2.賓川縣萌貝母嬰用品一店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銷售并下架封存不合格產品;全面清理庫存食品,并進一步完善進貨查驗制度,確保銷售的每批次產品均有檢驗合格報告,同時加強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增強員工的食品安全意識。
三、抽樣單編號為GBJ24000000005130027ZX的嬰幼兒專用鐵輔食營養補充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一)基本情況
云南童之益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由廣州棒棒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汕頭市培芝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規格型號為60g(2g×30)/盒的嬰幼兒專用鐵輔食營養補充品,經檢驗,維生素B12不符合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二)經營環節產品控制情況
云南童之益商貿有限公司共購進該批次嬰幼兒專用鐵輔食營養補充品60盒,共計3.60公斤,已銷售59盒,共計3.54公斤,庫存1盒,共計0.06公斤,封存1盒。當事人及時發布召回通知書,目前未收到應召回產品。
(三)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1.經調查,云南童之益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嬰幼兒專用鐵輔食營養補充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合格嬰幼兒專用鐵輔食營養補充品1盒的行政處罰,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
2.云南童之益商貿有限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銷售并下架封存不合格食品,加強對購進食品的清理排查,確保每批次產品均有檢驗合格報告;對員工開展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及業務的培訓,增強員工的食品安全意識,提升業務能力。
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1日
日期:2024-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