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官網上發布了《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18批次食品抽檢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4年第8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17批次食品抽檢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4年第9期)》,其中涉及我市3批次不合格食品、餐飲具,現將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經營使用不合格食品、餐飲具的相關企業處置情況公布如下:
1、南京市秦淮區青龍蔬菜經營部銷售的小青菜,吡蟲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該單位購進上述產品20公斤,貨值120元;已銷售20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銷售食用完畢,無法召回。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為種植環節造成。秦淮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做出警告、罰款1000元的處罰。
2、南京市江寧區張洋土菜館使用的盤子,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該單位購進上述餐具23只。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清洗后的盤子未放入消毒柜進行消毒。江寧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給予責令改正、警告的處理。
3、南京市江寧區龍之龍粥店使用的碗,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該單位購進上述餐具11只。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消毒時間不夠。江寧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給予責令改正、警告的處理。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日期:2024-04-27
1、南京市秦淮區青龍蔬菜經營部銷售的小青菜,吡蟲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該單位購進上述產品20公斤,貨值120元;已銷售20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銷售食用完畢,無法召回。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為種植環節造成。秦淮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做出警告、罰款1000元的處罰。
2、南京市江寧區張洋土菜館使用的盤子,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該單位購進上述餐具23只。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清洗后的盤子未放入消毒柜進行消毒。江寧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給予責令改正、警告的處理。
3、南京市江寧區龍之龍粥店使用的碗,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該單位購進上述餐具11只。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消毒時間不夠。江寧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給予責令改正、警告的處理。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日期:2024-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