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特殊食品經營單位:
特殊食品關乎“老、幼、病、弱”等特殊人群的健康,國家對特殊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以及相關產品和配方都有不同于普通食品的管理要求,《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山東省食品安全條例》對特殊食品經營均作出相關規定。為進一步促進企業落實好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我們為您準備了這份有關特殊食品經營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明白紙,請查收。
1.特殊食品是指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
2.經營特殊食品應依法取得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經營范圍中應載明“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3.特殊食品應建立專區(專柜)銷售,不得與其他食品、藥品或商品混放,每類特殊食品的專區(專柜)應分別設立提示牌,醒目注明“保健食品銷售專區(專柜)”“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專區(專柜)”“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專區(專柜)”字樣。保健食品銷售還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立“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警示用語消費提示牌,各類提示牌應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
4.落實食品進貨查驗制度。采購時應特殊食品供貨商和生產商的許可資質、產品注冊證書、產品全項目合格檢驗報告、進口產品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核對食品標簽、說明書內容是否與注冊的標簽、說明書一致。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
5.進口特殊食品的中文標簽必須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加貼,應有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6.銷售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應在保質期內,并對距保質期不足1個月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處理措施。
7.不得對特殊食品進行虛假宣傳。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聲稱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0-12個月齡嬰兒食用的嬰兒配方乳制品不得進行廣告宣傳。銷售保健食品不得進行疾病預防、功能主治等虛假夸大宣傳,不得利用會議、講座、健康咨詢等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
8.按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落實先進先出、近效期先出要求,并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9.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
10.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11.不得銷售“三無”“山寨”及過期和非法添加的食品。
食安青島,同創共享。讓我們攜手并進,積極營造人民群眾放心的食品安全消費環境。
日期:2024-04-01
特殊食品關乎“老、幼、病、弱”等特殊人群的健康,國家對特殊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以及相關產品和配方都有不同于普通食品的管理要求,《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山東省食品安全條例》對特殊食品經營均作出相關規定。為進一步促進企業落實好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我們為您準備了這份有關特殊食品經營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明白紙,請查收。
1.特殊食品是指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
2.經營特殊食品應依法取得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經營范圍中應載明“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3.特殊食品應建立專區(專柜)銷售,不得與其他食品、藥品或商品混放,每類特殊食品的專區(專柜)應分別設立提示牌,醒目注明“保健食品銷售專區(專柜)”“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專區(專柜)”“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專區(專柜)”字樣。保健食品銷售還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立“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警示用語消費提示牌,各類提示牌應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
4.落實食品進貨查驗制度。采購時應特殊食品供貨商和生產商的許可資質、產品注冊證書、產品全項目合格檢驗報告、進口產品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核對食品標簽、說明書內容是否與注冊的標簽、說明書一致。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
5.進口特殊食品的中文標簽必須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加貼,應有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6.銷售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應在保質期內,并對距保質期不足1個月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處理措施。
7.不得對特殊食品進行虛假宣傳。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聲稱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0-12個月齡嬰兒食用的嬰兒配方乳制品不得進行廣告宣傳。銷售保健食品不得進行疾病預防、功能主治等虛假夸大宣傳,不得利用會議、講座、健康咨詢等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
8.按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落實先進先出、近效期先出要求,并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9.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
10.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11.不得銷售“三無”“山寨”及過期和非法添加的食品。
食安青島,同創共享。讓我們攜手并進,積極營造人民群眾放心的食品安全消費環境。
日期:202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