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官網上發布了《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19批次食品抽檢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4年第5期)》,其中涉及我市2批次不合格食品(餐飲具),現將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我市經營(使用)不合格食品(餐飲具)的相關企業處置情況公布如下:
一、江寧區上喜歡文椒水煮魚店使用的碗,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該單位購進上述餐具25只。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沖洗不夠徹底。江寧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給予責令改正、警告的處理。
二、南京市溧水區楊濤果蔬超市店銷售的對蝦(淡水蝦),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該單位購進上述產品4公斤,貨值192元;已銷售4公斤。未完全召回原因:因銷售食用完畢,無法召回。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養殖環節造成。溧水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16元、罰款1000元的處理。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2日
日期:2024-03-30
一、江寧區上喜歡文椒水煮魚店使用的碗,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該單位購進上述餐具25只。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沖洗不夠徹底。江寧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給予責令改正、警告的處理。
二、南京市溧水區楊濤果蔬超市店銷售的對蝦(淡水蝦),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該單位購進上述產品4公斤,貨值192元;已銷售4公斤。未完全召回原因:因銷售食用完畢,無法召回。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養殖環節造成。溧水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16元、罰款1000元的處理。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2日
日期:2024-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