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0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落實
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督促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是指依照《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獲得登記的食品小作坊以及備案的小餐飲、食品攤販。
第三條 安徽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的負責人、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應當根據生產經營實際情況,配備或明確食品安全員。食品安全員一般由經營主體負責人擔任。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負責人對本單位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單獨配備的食品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應當依法承擔以下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一)嚴格進貨查驗、加強過程控制、嚴格食品貯存和運輸管理、保持場所環境清潔衛生;
(二)加強食品添加劑管理,嚴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三)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四)規范食品標簽標識管理;
(五)加強從業人員健康和衛生管理;
(六)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投訴舉報調查、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六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相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
(二)具備進貨查驗、過程控制、食品貯存等防控食品安全風險的基礎知識;
(三)熟悉本單位食品安全相關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四)熟悉從業人員健康和衛生管理規定;
(五)熟悉食品的標簽標識要求;
(六)其他應當具備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被依法禁止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不得擔任食品安全員。
第七條 食品小作坊的食品安全員承擔下列職責:
(一)落實過程控制要求,做好進貨查驗、加工場所衛生保持、設備設施清洗消毒和食品添加劑管理等工作;
(二)管理從業人員健康、衛生狀況,落實洗手、更衣等各項衛生要求;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第八條 小餐飲的食品安全員承擔下列職責:
(一)落實餐飲服務控制要求,做好場所衛生保持、食品加工制作管理、餐飲具清洗消毒、原料采購和食品貯存管理等工作;
(二)管理從業人員健康、衛生狀況,落實洗手等各項衛生要求;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第九條 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員承擔下列職責:
(一)落實餐飲服務或食品銷售控制要求,做好進貨查驗、場所衛生保持、清洗消毒、食品貯存和標識管理等工作;
(二)管理從業人員健康、衛生狀況,落實洗手等各項衛生要求;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條 食品小作坊的風險管控重點應當包括:生產加工場所環境衛生保持、進貨查驗、加工過程控制、原料和成品貯存、食品添加劑管理、從業人員健康管理等內容。
第十一條 小餐飲的風險管控重點應當包括:經營場所環境衛生保持、進貨查驗、加工制作過程控制、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餐飲具清洗消毒、從業人員健康管理等內容。
第十二條 食品攤販的風險管控重點應當包括:經營場所環境或設備衛生保持、進貨查驗、從業人員健康和經營范圍管理等內容。
第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應當結合單位實際,明確食品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每日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食品小作坊的食品安全員要對檢查情況進行記錄,形成每日檢查記錄。小餐飲、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員檢查發現問題的要及時記錄。記錄可以文字、圖像或表格等形式進行。
食品小作坊還應建立定期風險隱患排查工作機制,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鼓勵小餐飲、食品攤販定期開展風險隱患排查。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主體規模、產品類別、風險水平等實際情況指導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制定便于操作的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和食品安全管控記錄樣表。
第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落實主體責任工作機制運行情況、發現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十六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可自行組織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其他機構,對食品安全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也可參加行業協會或監管部門組織的線上線下培訓或考核。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指導、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對負責人及食品安全員的宣傳教育培訓,增強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意識,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七條 對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導致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責令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整改,可對其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構成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可參照執行《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按照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食品銷售者參照本辦法執行。
按照個體工商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150㎡以上的餐飲經營者,可參照執行《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按照個體工商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150㎡以下(含150㎡)的小型餐飲,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和本辦法所明確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之外的其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管理要求,由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明確。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日期:2023-12-27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0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落實
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督促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是指依照《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獲得登記的食品小作坊以及備案的小餐飲、食品攤販。
第三條 安徽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的負責人、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應當根據生產經營實際情況,配備或明確食品安全員。食品安全員一般由經營主體負責人擔任。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負責人對本單位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單獨配備的食品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應當依法承擔以下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一)嚴格進貨查驗、加強過程控制、嚴格食品貯存和運輸管理、保持場所環境清潔衛生;
(二)加強食品添加劑管理,嚴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三)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四)規范食品標簽標識管理;
(五)加強從業人員健康和衛生管理;
(六)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投訴舉報調查、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六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相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
(二)具備進貨查驗、過程控制、食品貯存等防控食品安全風險的基礎知識;
(三)熟悉本單位食品安全相關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四)熟悉從業人員健康和衛生管理規定;
(五)熟悉食品的標簽標識要求;
(六)其他應當具備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被依法禁止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不得擔任食品安全員。
第七條 食品小作坊的食品安全員承擔下列職責:
(一)落實過程控制要求,做好進貨查驗、加工場所衛生保持、設備設施清洗消毒和食品添加劑管理等工作;
(二)管理從業人員健康、衛生狀況,落實洗手、更衣等各項衛生要求;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第八條 小餐飲的食品安全員承擔下列職責:
(一)落實餐飲服務控制要求,做好場所衛生保持、食品加工制作管理、餐飲具清洗消毒、原料采購和食品貯存管理等工作;
(二)管理從業人員健康、衛生狀況,落實洗手等各項衛生要求;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第九條 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員承擔下列職責:
(一)落實餐飲服務或食品銷售控制要求,做好進貨查驗、場所衛生保持、清洗消毒、食品貯存和標識管理等工作;
(二)管理從業人員健康、衛生狀況,落實洗手等各項衛生要求;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條 食品小作坊的風險管控重點應當包括:生產加工場所環境衛生保持、進貨查驗、加工過程控制、原料和成品貯存、食品添加劑管理、從業人員健康管理等內容。
第十一條 小餐飲的風險管控重點應當包括:經營場所環境衛生保持、進貨查驗、加工制作過程控制、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餐飲具清洗消毒、從業人員健康管理等內容。
第十二條 食品攤販的風險管控重點應當包括:經營場所環境或設備衛生保持、進貨查驗、從業人員健康和經營范圍管理等內容。
第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應當結合單位實際,明確食品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每日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食品小作坊的食品安全員要對檢查情況進行記錄,形成每日檢查記錄。小餐飲、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員檢查發現問題的要及時記錄。記錄可以文字、圖像或表格等形式進行。
食品小作坊還應建立定期風險隱患排查工作機制,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鼓勵小餐飲、食品攤販定期開展風險隱患排查。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主體規模、產品類別、風險水平等實際情況指導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制定便于操作的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和食品安全管控記錄樣表。
第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落實主體責任工作機制運行情況、發現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十六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可自行組織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其他機構,對食品安全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也可參加行業協會或監管部門組織的線上線下培訓或考核。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指導、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對負責人及食品安全員的宣傳教育培訓,增強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意識,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七條 對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導致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責令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整改,可對其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構成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可參照執行《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按照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食品銷售者參照本辦法執行。
按照個體工商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150㎡以上的餐飲經營者,可參照執行《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按照個體工商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150㎡以下(含150㎡)的小型餐飲,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和本辦法所明確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之外的其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管理要求,由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明確。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日期: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