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修訂后的《安徽省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規范》已經省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8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安徽省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
自查工作規范
第一條 為督促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自查要求,規范自查行為,依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安徽省食品生產企業依法開展食品安全自查,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食品生產企業是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主體,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自查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查的目的;
(二)自查的適用范圍;
(三)自查部門及人員職責;
(四)自查的具體事項,包括自查頻次、自查計劃、自查項目、自查準備、自查實施、自查記錄、自查結論、整改措施、整改驗收、應急處置方案、自查材料存檔等;
(五)自查工作考核和評估。
第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可根據需要設立食品安全內部管理與技術支持機構。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自查制度制定自查計劃,按照計劃開展自查,得出自查結論。
第五條 自查的內容包括生產者資質情況、生產設備設施、生產環境條件、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檢測、貯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從業人員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標簽標識等內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結合自身生產情況細化和補充自查內容。
第六條 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將自查的重點內容以簡潔的文字或圖片張貼于相關生產場所,提示企業員工應當注意的自查事項,并對自查結果及整改情況在企業生產場所進行公示。
第七條 食品安全自查分為日常自查、專項自查、全面自查,食品生產企業可自行完成自查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審查評價機構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
日常自查,是指食品生產企業根據自身生產工藝特點,為確保食品生產順利進行或者食品安全措施有效運行,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開展的檢查。日常自查應根據日常管控需要,選取本規范第五條所列內容的部分項目定期開展。
專項自查,是指食品生產企業根據食品安全風險隱患信息、抽檢信息、消費者投訴信息或者應相關部門的要求等,針對存在的問題開展的檢查。專項自查應根據需要選取本規范第五條所列內容的部分項目開展。
全面自查,是指食品生產企業對食品安全管理情況開展的全面系統檢查。全面自查的內容應包含本規范第五條所列全部項目。
自查工作可以與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內部審查等工作結合進行。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企業應當按照良好生產規范的要求建立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定期對該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自查,保證其有效運行。
第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開展日常自查。
第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針對下列存在的問題開展專項自查:
(一)消費者投訴、媒體曝光存在較為集中食品安全問題的;
(二)為重大活動提供食品保障的;
(三)涉及行業共性食品安全問題的;
(四)在監管部門監督檢查、案件查處中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
(五)監督抽檢不合格的;
(六)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或者風險隱患的;
(七)停產半年以上恢復生產的;
(八)政府及有關部門公告需要自查的;
(九)企業認為需要自查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產品風險、規模大小、管控水平以及日常自查、專項自查等情況,針對自身管理體系存在的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制定計劃,定期開展全面自查。
季節性生產企業,應當在生產季內盡快完成全面自查。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企業自查人員按照已確定的檢查項目,認真核對檢查每一項內容,詳細填寫自查記錄、保存相關材料。記錄不應涂改,更改處應當有自查人員的簽名。全面自查和專項自查還應形成自查報告。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企業在自查過程中發現生產條件或生產行為不符合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管理制度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企業在自查過程中發現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自行停止食品生產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將自查記錄、整改措施及驗收材料等妥善保管,接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監督。
第十五條 企業負責人應當嚴格執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發現自查工作相關責任人未執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留存自查記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等情形,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負責企業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對企業自查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未開展食品安全自查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全面自查報告。
縣、設區的市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對特殊食品生產企業自查報告逐級審核。
第十八條 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開展食品安全自查,適用本規范。食品小作坊開展食品安全自查,可參照本規范。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8年5月15日制定發布的《安徽省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規范》同時廢止。
相關報道:【部門解讀】《安徽省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規范》
日期:2023-12-24
修訂后的《安徽省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規范》已經省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8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安徽省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
自查工作規范
第一條 為督促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自查要求,規范自查行為,依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安徽省食品生產企業依法開展食品安全自查,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食品生產企業是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主體,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自查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查的目的;
(二)自查的適用范圍;
(三)自查部門及人員職責;
(四)自查的具體事項,包括自查頻次、自查計劃、自查項目、自查準備、自查實施、自查記錄、自查結論、整改措施、整改驗收、應急處置方案、自查材料存檔等;
(五)自查工作考核和評估。
第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可根據需要設立食品安全內部管理與技術支持機構。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自查制度制定自查計劃,按照計劃開展自查,得出自查結論。
第五條 自查的內容包括生產者資質情況、生產設備設施、生產環境條件、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檢測、貯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從業人員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標簽標識等內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結合自身生產情況細化和補充自查內容。
第六條 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將自查的重點內容以簡潔的文字或圖片張貼于相關生產場所,提示企業員工應當注意的自查事項,并對自查結果及整改情況在企業生產場所進行公示。
第七條 食品安全自查分為日常自查、專項自查、全面自查,食品生產企業可自行完成自查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審查評價機構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
日常自查,是指食品生產企業根據自身生產工藝特點,為確保食品生產順利進行或者食品安全措施有效運行,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開展的檢查。日常自查應根據日常管控需要,選取本規范第五條所列內容的部分項目定期開展。
專項自查,是指食品生產企業根據食品安全風險隱患信息、抽檢信息、消費者投訴信息或者應相關部門的要求等,針對存在的問題開展的檢查。專項自查應根據需要選取本規范第五條所列內容的部分項目開展。
全面自查,是指食品生產企業對食品安全管理情況開展的全面系統檢查。全面自查的內容應包含本規范第五條所列全部項目。
自查工作可以與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內部審查等工作結合進行。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企業應當按照良好生產規范的要求建立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定期對該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自查,保證其有效運行。
第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開展日常自查。
第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針對下列存在的問題開展專項自查:
(一)消費者投訴、媒體曝光存在較為集中食品安全問題的;
(二)為重大活動提供食品保障的;
(三)涉及行業共性食品安全問題的;
(四)在監管部門監督檢查、案件查處中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
(五)監督抽檢不合格的;
(六)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或者風險隱患的;
(七)停產半年以上恢復生產的;
(八)政府及有關部門公告需要自查的;
(九)企業認為需要自查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產品風險、規模大小、管控水平以及日常自查、專項自查等情況,針對自身管理體系存在的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制定計劃,定期開展全面自查。
季節性生產企業,應當在生產季內盡快完成全面自查。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企業自查人員按照已確定的檢查項目,認真核對檢查每一項內容,詳細填寫自查記錄、保存相關材料。記錄不應涂改,更改處應當有自查人員的簽名。全面自查和專項自查還應形成自查報告。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企業在自查過程中發現生產條件或生產行為不符合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管理制度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企業在自查過程中發現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自行停止食品生產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將自查記錄、整改措施及驗收材料等妥善保管,接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監督。
第十五條 企業負責人應當嚴格執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發現自查工作相關責任人未執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留存自查記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等情形,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負責企業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對企業自查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未開展食品安全自查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全面自查報告。
縣、設區的市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對特殊食品生產企業自查報告逐級審核。
第十八條 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開展食品安全自查,適用本規范。食品小作坊開展食品安全自查,可參照本規范。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8年5月15日制定發布的《安徽省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規范》同時廢止。
相關報道:【部門解讀】《安徽省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規范》
日期:2023-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