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是指購買者以牟取利益為主要動機,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瑕疵或質量問題而故意購買,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通過與經營者協商、向行政部門舉報或法院起訴等手段以取得高額賠償的行為。
近日,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原告徐某起訴被告茶葉經營店產品責任糾紛的案件,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原告購茶款,但駁回了原告索要十倍賠償金的訴請。
案情回顧
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7月11日,原告徐某在被告處花費1040元購買了4盒單價260元、名稱為“老白茶”的茶葉,4盒茶葉均采用白色紙質材料包裝,正面印有“老白茶”、“福鼎白茶”字樣,外包裝未標明生產產家、生產日期等信息,原告以此為由主張所購茶葉為三無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要求“退一賠十”。
被告辯稱其售賣的茶葉屬于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散裝茶,并提供兩份檢驗報告證明其主張,認為原告屬于職業打假人,其起訴目的系為了牟取經濟利益,原告訴請不應得到支持。雙方協商未果,原告遂訴至法院。
此外,法院還查明,原告徐某曾在12315平臺上投訴183次、舉報29次,投訴問題類別包括 “產品包裝未注明采用的產品”、“包裝沒有標簽”等;原告此前還從某茶葉商行購買過白茶。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定義,涉案茶品為緊壓壽眉,與簡單的散裝不同,涉案產品已經經過包裝,故涉案產品應認定為預包裝食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預包裝食品上應當注明生產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生產許可證編號等信息。被告自認涉案茶餅并未標明上述信息,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強制性規定,構成違約,原告因此對涉案產品的安全標準產生質疑而未予食用,給原告造成了財產損失,故對原告要求退款1040元,法院予以支持;
同時,涉案產品亦應由原告向被告返還,因此產生的運費由被告負擔。對于原告主張的十倍懲罰性賠償,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雖然涉案食品存在包裝瑕疵,但并不必然意味著涉案食品系不安全食品;原告自認并未食用涉案茶葉,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涉案茶葉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及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更未給原告造成身體傷害的損害后果;
被告已證實其從合法經銷商處進貨,且污染物限量、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符合國家標準要求,故被告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中“明知”的情形;原告在12345平臺多次投訴、舉報食品問題,可見其對食品的國家執行標準及《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相關規定知情且熟悉,并十分關注相關信息,即使涉案商品存在外包裝缺乏生產信息問題,但不會誤導原告盲目購買。
綜上,原告主張被告支付十倍價款賠償金,不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對凈化市場產生了積極作用,但該制度設立的初衷系嚴格規范不正當競爭行為,并非賦予“消費者”獲取額外利益的權利。職業打假人在行使權利、監督市場的同時,也浪費了司法資源,違背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設立的初衷。法院在保障消費者權利正當行使的同時,也應維護中、小微型企業生存發展的空間,營造良好法治化營商環境。
供 稿 | 衛洋、李雙
日期:2023-11-11
近日,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原告徐某起訴被告茶葉經營店產品責任糾紛的案件,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原告購茶款,但駁回了原告索要十倍賠償金的訴請。
案情回顧
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7月11日,原告徐某在被告處花費1040元購買了4盒單價260元、名稱為“老白茶”的茶葉,4盒茶葉均采用白色紙質材料包裝,正面印有“老白茶”、“福鼎白茶”字樣,外包裝未標明生產產家、生產日期等信息,原告以此為由主張所購茶葉為三無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要求“退一賠十”。
被告辯稱其售賣的茶葉屬于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散裝茶,并提供兩份檢驗報告證明其主張,認為原告屬于職業打假人,其起訴目的系為了牟取經濟利益,原告訴請不應得到支持。雙方協商未果,原告遂訴至法院。
此外,法院還查明,原告徐某曾在12315平臺上投訴183次、舉報29次,投訴問題類別包括 “產品包裝未注明采用的產品”、“包裝沒有標簽”等;原告此前還從某茶葉商行購買過白茶。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定義,涉案茶品為緊壓壽眉,與簡單的散裝不同,涉案產品已經經過包裝,故涉案產品應認定為預包裝食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預包裝食品上應當注明生產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生產許可證編號等信息。被告自認涉案茶餅并未標明上述信息,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強制性規定,構成違約,原告因此對涉案產品的安全標準產生質疑而未予食用,給原告造成了財產損失,故對原告要求退款1040元,法院予以支持;
同時,涉案產品亦應由原告向被告返還,因此產生的運費由被告負擔。對于原告主張的十倍懲罰性賠償,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雖然涉案食品存在包裝瑕疵,但并不必然意味著涉案食品系不安全食品;原告自認并未食用涉案茶葉,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涉案茶葉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及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更未給原告造成身體傷害的損害后果;
被告已證實其從合法經銷商處進貨,且污染物限量、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符合國家標準要求,故被告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中“明知”的情形;原告在12345平臺多次投訴、舉報食品問題,可見其對食品的國家執行標準及《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相關規定知情且熟悉,并十分關注相關信息,即使涉案商品存在外包裝缺乏生產信息問題,但不會誤導原告盲目購買。
綜上,原告主張被告支付十倍價款賠償金,不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對凈化市場產生了積極作用,但該制度設立的初衷系嚴格規范不正當競爭行為,并非賦予“消費者”獲取額外利益的權利。職業打假人在行使權利、監督市場的同時,也浪費了司法資源,違背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設立的初衷。法院在保障消費者權利正當行使的同時,也應維護中、小微型企業生存發展的空間,營造良好法治化營商環境。
供 稿 | 衛洋、李雙
日期:2023-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