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芬蘭共和國農林部有關芬蘭麥芽輸華檢驗檢疫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要求的芬蘭麥芽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芬蘭共和國農林部關于芬蘭麥芽輸華檢驗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口產品
芬蘭輸華麥芽是指以在芬蘭種植的大麥(Hordeum vulgare L.)、小麥(Triticum aestivum L.)、黑麥(Secale cereale L.)、燕麥(Avena sativa L.)的成熟果實為原料,在芬蘭境內經過發芽、干燥等工藝制成的僅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產品。
三、生產企業要求
芬蘭麥芽生產加工企業有責任確保其輸華麥芽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和植物檢疫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輸華麥芽的生產、加工、存放單位由芬蘭農林部推薦,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注冊。
四、植物檢疫要求
(一)芬蘭輸華麥芽的原料應來自經芬蘭農林部確認符合相關植物檢疫和食品安全要求并予備案的大麥、小麥、黑麥和燕麥種植生產企業。
(二)芬蘭輸華麥芽不應帶有下列檢疫性有害生物:闊鼻谷象Caulophilus oryzae、花斑皮蠹Trogoderma variabile Ballion。
(三)芬蘭輸華麥芽不得帶有雜草籽、活體昆蟲、其他谷物雜質、植物殘體、土壤以及其他外來雜質。
五、生產要求
芬蘭輸華麥芽的原料種植、生產、加工、儲存、運輸、出口全過程,均應符合中國和芬蘭的相關安全衛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
六、食品安全要求
芬蘭輸華麥芽應符合中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七、包裝要求
芬蘭輸華麥芽應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和植物檢疫要求的干凈、衛生、透氣且新的材料包裝,并應密封,在運輸過程中防止撒漏。每一包裝應標注“本產品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麥芽的品名、產地、麥芽生產加工企業名稱及其在華注冊號、出口商名稱和地址等中文或英文可追溯信息。上述信息可以以標簽形式粘貼在包裝上。
八、運輸工具要求
芬蘭輸華麥芽裝運前,運輸工具應進行檢查并符合衛生防疫要求,不得混入檢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限定性檢疫物,如雜草籽、活體昆蟲、其他谷物雜質、植物殘體、土壤以及其他外來雜質。
九、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芬蘭官方應對每批經檢驗檢疫符合議定書要求的輸華麥芽出具植物檢疫證書。證書附加聲明欄中應注明麥芽生產加工企業名稱、在華注冊號及“該植物檢疫證書所證明的麥芽符合中芬雙方于2023年9月21日在赫爾辛基簽署的關于芬蘭麥芽輸華檢驗檢疫要求議定書的規定。該批貨物不帶有闊鼻谷象Caulophilus oryzae、花斑皮蠹Trogoderma variabile Ballion等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十、其他
芬蘭輸華麥芽應來自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注冊的企業。獲得注冊的芬蘭輸華麥芽企業名單可通過海關總署網站查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3年10月9日
公告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芬蘭麥芽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芬蘭麥芽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pdf
日期:2023-10-10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芬蘭共和國農林部關于芬蘭麥芽輸華檢驗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口產品
芬蘭輸華麥芽是指以在芬蘭種植的大麥(Hordeum vulgare L.)、小麥(Triticum aestivum L.)、黑麥(Secale cereale L.)、燕麥(Avena sativa L.)的成熟果實為原料,在芬蘭境內經過發芽、干燥等工藝制成的僅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產品。
三、生產企業要求
芬蘭麥芽生產加工企業有責任確保其輸華麥芽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和植物檢疫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輸華麥芽的生產、加工、存放單位由芬蘭農林部推薦,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注冊。
四、植物檢疫要求
(一)芬蘭輸華麥芽的原料應來自經芬蘭農林部確認符合相關植物檢疫和食品安全要求并予備案的大麥、小麥、黑麥和燕麥種植生產企業。
(二)芬蘭輸華麥芽不應帶有下列檢疫性有害生物:闊鼻谷象Caulophilus oryzae、花斑皮蠹Trogoderma variabile Ballion。
(三)芬蘭輸華麥芽不得帶有雜草籽、活體昆蟲、其他谷物雜質、植物殘體、土壤以及其他外來雜質。
五、生產要求
芬蘭輸華麥芽的原料種植、生產、加工、儲存、運輸、出口全過程,均應符合中國和芬蘭的相關安全衛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
六、食品安全要求
芬蘭輸華麥芽應符合中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七、包裝要求
芬蘭輸華麥芽應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和植物檢疫要求的干凈、衛生、透氣且新的材料包裝,并應密封,在運輸過程中防止撒漏。每一包裝應標注“本產品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麥芽的品名、產地、麥芽生產加工企業名稱及其在華注冊號、出口商名稱和地址等中文或英文可追溯信息。上述信息可以以標簽形式粘貼在包裝上。
八、運輸工具要求
芬蘭輸華麥芽裝運前,運輸工具應進行檢查并符合衛生防疫要求,不得混入檢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限定性檢疫物,如雜草籽、活體昆蟲、其他谷物雜質、植物殘體、土壤以及其他外來雜質。
九、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芬蘭官方應對每批經檢驗檢疫符合議定書要求的輸華麥芽出具植物檢疫證書。證書附加聲明欄中應注明麥芽生產加工企業名稱、在華注冊號及“該植物檢疫證書所證明的麥芽符合中芬雙方于2023年9月21日在赫爾辛基簽署的關于芬蘭麥芽輸華檢驗檢疫要求議定書的規定。該批貨物不帶有闊鼻谷象Caulophilus oryzae、花斑皮蠹Trogoderma variabile Ballion等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十、其他
芬蘭輸華麥芽應來自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注冊的企業。獲得注冊的芬蘭輸華麥芽企業名單可通過海關總署網站查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3年10月9日
公告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芬蘭麥芽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芬蘭麥芽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pdf
日期:2023-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