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省市場監管局對原省食藥監局制定發布的《安徽省食品生產企業約談制度(試行)》(皖食藥監食生〔2014〕47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安徽省食品生產企業約談制度(征求意見稿)》(附件1)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眾可填寫意見反饋表(附件2)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ahspsczqyj@126.com,截止時間為2023年10月17日。請在電子郵件標題上注明“安徽省食品生產企業約談制度征求意見”字樣。
聯系人:食品生產處 楊翠琪,聯系電話:0551-63356318
附件1: 安徽省食品生產企業約談制度(征求意見稿).docx
附件2: 安徽省食品生產企業約談制度意見反饋表.xlsx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8日
安徽省食品生產企業約談制度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食品生產企業和小作坊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強化食品安全意識、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切實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約談,是指安徽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約談單位”)為防范和控制企業食品生產活動中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隱患,解決已經發生的食品安全問題,通過與食品生產企業、小作坊(以下簡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的方式,督促企業及時查明原因,排除隱患,解決問題,消除影響。
第三條 企業有下列食品安全隱患或食品安全問題情形,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可以開展約談:
(一)沒有建立健全或沒有嚴格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監督檢查和抽檢監測中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或食品安全隱患;
(三)有關部門通報、媒體曝光等涉及食品安全問題;
(四)消費者多次因食品安全問題舉報投訴,造成社會影響;
(五)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四條 約談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必要時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組織實施。約談方式包括集體約談和個別約談。
第五條 約談單位參加約談的為相關職能處(科、股)室的負責人和相關人員,必要時由分管負責人參加。被約談企業參加約談的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和其他相關人員視情參加。
第六條 約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宣傳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
(二)通報企業存在的食品安全隱患和問題,督促企業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三)聽取企業對問題性質的認識、原因分析及下一步措施;
(四)要求企業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督促企業盡快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或解決問題;
(五)了解企業對市場監管部門的工作需求,聽取有關意見和建議;
(六)其他需要約談的內容。
第七條 約談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約談應以《約談通知書》(見附件1)形式通知被約談企業,《約談通知書》應載明被約談單位、被約談人員、約談事項、約談時間、約談地點等內容;
(二)約談由相關職能處(科、股)室具體組織實施;
(三)約談時,約談單位應當至少有2名工作人員在場,形成《約談記錄》(見附件2),由約談人員和被約談企業人員簽名確認。被約談企業人員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約談記錄上載明;
(四)被約談企業對約談內容有異議的,有權進行陳述、申辯。約談單位應充分聽取被約談企業的意見,被約談企業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約談單位應當采納;
(五)集體約談可以會議形式組織,會議通知、會議簽到、會議紀要視為《約談通知書》和《約談記錄》,會議紀要應抄送被約談企業。
第八條 被約談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約談要求,對約談指出的問題進行全面整改,并在約談確定的時限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約談單位。
第九條 約談組織單位應當將約談記錄、企業整改情況書面報告等資料存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十條 本制度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 約談通知書
2. 約談記錄
日期:2023-10-08
公眾可填寫意見反饋表(附件2)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ahspsczqyj@126.com,截止時間為2023年10月17日。請在電子郵件標題上注明“安徽省食品生產企業約談制度征求意見”字樣。
聯系人:食品生產處 楊翠琪,聯系電話:0551-63356318
附件1: 安徽省食品生產企業約談制度(征求意見稿).docx
附件2: 安徽省食品生產企業約談制度意見反饋表.xlsx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8日
安徽省食品生產企業約談制度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食品生產企業和小作坊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強化食品安全意識、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切實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約談,是指安徽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約談單位”)為防范和控制企業食品生產活動中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隱患,解決已經發生的食品安全問題,通過與食品生產企業、小作坊(以下簡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的方式,督促企業及時查明原因,排除隱患,解決問題,消除影響。
第三條 企業有下列食品安全隱患或食品安全問題情形,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可以開展約談:
(一)沒有建立健全或沒有嚴格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監督檢查和抽檢監測中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或食品安全隱患;
(三)有關部門通報、媒體曝光等涉及食品安全問題;
(四)消費者多次因食品安全問題舉報投訴,造成社會影響;
(五)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四條 約談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必要時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組織實施。約談方式包括集體約談和個別約談。
第五條 約談單位參加約談的為相關職能處(科、股)室的負責人和相關人員,必要時由分管負責人參加。被約談企業參加約談的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和其他相關人員視情參加。
第六條 約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宣傳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
(二)通報企業存在的食品安全隱患和問題,督促企業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三)聽取企業對問題性質的認識、原因分析及下一步措施;
(四)要求企業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督促企業盡快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或解決問題;
(五)了解企業對市場監管部門的工作需求,聽取有關意見和建議;
(六)其他需要約談的內容。
第七條 約談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約談應以《約談通知書》(見附件1)形式通知被約談企業,《約談通知書》應載明被約談單位、被約談人員、約談事項、約談時間、約談地點等內容;
(二)約談由相關職能處(科、股)室具體組織實施;
(三)約談時,約談單位應當至少有2名工作人員在場,形成《約談記錄》(見附件2),由約談人員和被約談企業人員簽名確認。被約談企業人員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約談記錄上載明;
(四)被約談企業對約談內容有異議的,有權進行陳述、申辯。約談單位應充分聽取被約談企業的意見,被約談企業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約談單位應當采納;
(五)集體約談可以會議形式組織,會議通知、會議簽到、會議紀要視為《約談通知書》和《約談記錄》,會議紀要應抄送被約談企業。
第八條 被約談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約談要求,對約談指出的問題進行全面整改,并在約談確定的時限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約談單位。
第九條 約談組織單位應當將約談記錄、企業整改情況書面報告等資料存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十條 本制度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 約談通知書
2. 約談記錄
日期:2023-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