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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山西標準”標識管理辦法》的解讀

   2023-07-25 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366
核心提示:為推行“山西標準”標識制度,以高標準助力新技術創新,引領高質量發展,推動山西品牌建設,根據《山西省標準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省市場監管局制定出臺了《“山西標準”標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做好《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現解讀如下。……(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為推行“山西標準”標識制度,以高標準助力新技術創新,引領高質量發展,推動山西品牌建設,根據《山西省標準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省市場監管局制定出臺了《“山西標準”標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做好《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山西標準”標識管理辦法》發布的依據
 
  《山西省標準化條例》(2020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第三十一條規定“本省推行山西標準標識制度,推動山西品牌建設。本省制定的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經申請和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評價,符合國內領先、國際先進要求的,可以在產品上使用山西標準標識。山西標準評價的技術規范,由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二、《“山西標準”標識管理辦法》出臺的背景
 
  2020年習近平總書記在視察山西時指出,山西農業的出路在于“特”和“優”。省委省政府圍繞共同富裕、聚焦農業“特”“優”戰略和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多次進行部署和要求。結合《山西省標準化條例》關于推行山西標準標識制度的要求,自2021年開始,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省農業農村廳、省糧儲局,委托中國標準化協會、方圓標志認證集團,以省內小米、紅蕓豆、藜麥米,釀造用高粱、紅富士蘋果和玉露香梨等特色農產品為突破口,以“標準+認證+品牌”的模式,探索開展“山西標準”標識培育及評價工作,先后研制出臺評價技術規范省級地方標準8項,產品類團體標準6項,完成產品認證企業11個。通過標準賦能、認證提質、品牌增效、產品溢價,不斷提高農產品質量和品牌影響力,進一步增強當地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企業帶來實處、好處,促進農民增收致富。在工作實踐和總結試點工作經驗基礎上,制定本辦法。
 
  三、“山西標準”標識的適用范圍與評價對象
 
  圍繞山西特色和優勢領域的產品或服務制定的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特征性指標符合國內領先、國際先進要求的,或在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領域填補國內空白或行業空白的,經申請和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評價,可在標準文本指定位置加注“山西標準”標識。
 
  獲得“山西標準”標識的相關標準,作為執行標準被用于產品生產或服務,經申請和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評價,可以在產品包裝或服務區域使用“山西標準”標識。
 
  四、“山西標準”標識的使用
 
  《辦法》規定了“山西標準”標識使用的規范式樣,由“山西標準·SHANXI STANDARD”中英文構成,標識色調為紅色,下注“標準引領高質量發展”。獲準使用“山西標準”標識的組織可以在標準文本、產品標簽、服務區域及廣告宣傳等場景使用標識,圖形必須準確、完整,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標識圖形,不得更改圖形的比例關系、圖案、文字和顏色。“山西標準”標識使用有效期5年。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山西標準”標識的設計、使用和監管,對“山西標準”標識信息進行管理和維護等。
 
  五、“山西標準”標識的管理和職責分工
 
  本辦法明確了“山西標準”各級管理部門的職責,規定了工作機構成員的基本條件。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推行“山西標準”標識制度,推動山西品牌建設,共同制定總體規劃、制度政策,發布評價技術規范,統籌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等。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協調支持組建“山西標準”標識標準和認證服務聯盟(以下簡稱“聯盟”),并對聯盟及其成員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山西標準”標識使用情況和評價活動組織監督檢查。對不再具備開展“山西標準”標識評價能力的,取消其評價資格;對在評價實施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本行業多渠道宣傳推廣“山西標準”標識,提升“山西標準”標識認可度和知曉度,推動“山西標準”標識的培育與評價等工作。推動“山西標準”標識與其他區域公共品牌的協同發展。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山西標準”標識工作的培育、組織推薦、宣傳推廣和監督服務。對本行政轄區“山西標準”標識使用情況和評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山西標準”標識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山西標準”標識,并向社會進行通報。支持行業協會和優勢企業制定先進標準,參與“山西標準”標識評價活動。
 
  工作機構:“山西標準”標識標準和認證服務聯盟(以下簡稱“聯盟”)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協調組建。主要負責“山西標準”標識評價的組織實施、跟蹤監督、指導服務和宣傳推廣,負責對獲評“山西標準”標識的標準、產品和服務建立追溯機制,動態跟蹤監督、組織復審,并將結果向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備。
 
  聯盟成員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誠信守法,三年內未發生重大服務質量、安全健康、環境保護等事故,未受到相關部門的通報批評、處分等,無不良信用記錄;熟悉并理解“山西標準”標識評價工作內涵,具備良好的標準化服務基礎;具備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軟硬件條件,具有可開展“山西標準”標識評價的專職技術人員,能夠客觀、公平、公正從事評價活動;承擔認證評價工作的還需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并具有 CNAS 認可資格;其他開展“山西標準”標識評價應具備的條件。
 
  “山西標準”標識工作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均可向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如有偽造、冒用、轉讓標識,利用標識從事欺騙、誤導公眾,或在評價實施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六、“山西標準”標識的評價實施
 
  評價包括自愿申請、形式審查、組織評價、信息公示及賦標。“山西標準”標識評價依據為《山西省標準化條例》《“山西標準”標識評價通則》及相關產品或服務的評價技術規范等地方標準。聯盟具體負責“山西標準”標識的申請受理、形式審查,對通過評價的標準、產品和服務,利用網站、報紙等媒體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 7 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處理完后,向社會發布“山西標準”標識名錄,并向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備。
 
  “山西標準”標識申請主體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具有良好社會信用記錄,應為標準文本的主導制(修)訂單位(在起草單位中排名前三位)或依據相關標準進行生產或提供服務的組織和個人。
 
  評價對象應為現行有效的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文本或符合“山西標準”標識相關標準的產品或服務。申請評價“山西標準”標識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應當在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自我聲明公開。

  相關報道: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山西標準”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




日期:2023-07-25
 
地區: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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