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鹽專營辦法》《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我市食鹽經營秩序,強化食鹽專營管理,加強食鹽市場監管,確保食鹽供應與質量安全,現就規范我市食鹽經營行為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格執行食鹽定點批發制度
從事食鹽批發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和食品經營許可證,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業務。
二、嚴控食鹽零售購進行為
食鹽零售單位應從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購進食鹽。從事食鹽零售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三、加強食鹽經營追溯管理
食鹽經營者應查驗供貨單位食鹽定點批發資質,并向供貨方索取有關票證(食鹽批發資質證明、檢驗報告書、購貨票據等)并保存備查,確保來源可追,流向可查,嚴禁從非法渠道購進食鹽。
四、嚴把食鹽銷售安全關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鹽,禁止將工業鹽等非食用鹽作為食鹽進行銷售,禁止以非碘鹽充當碘鹽。
五、嚴格加工用鹽安全管理
腌臘鹵制品加工、普通食品加工、餐飲食品服務、集中用餐食堂等用鹽加工單位,應當從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或者食鹽零售單位購進食鹽。嚴禁從非法渠道購進鹽產品,嚴禁采購、貯存、使用散裝食鹽,嚴禁使用非食用鹽加工制作食品。
六、規范食鹽包裝標簽標識
禁止銷售無標簽或者標簽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食鹽。加碘食鹽應當有明顯標識并標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鹽的標簽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注“未加碘”字樣。
七、規范食鹽電子商務經營
無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的企業和個人不得開展食鹽電子商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銷售主體查驗相關定點批發資質,督促其在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發現其平臺上的食鹽銷售主體無食鹽定點批發資質,應當立即停止為其提供服務。
八、相關法律責任
(一)對以工業用鹽等非食用鹽充當食鹽等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24號)區別不同情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行為,依據《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六條,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三)對食鹽零售單位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的行為,依據《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八條,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處違法購進的食鹽貨值金額 3倍以下的罰款。
(四)對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鹽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五)對經營摻假摻雜、混有異物的食鹽,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六)對經營無標簽或者標簽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食鹽的。或者加碘食鹽的標簽未標明碘的含量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七)對食鹽零售單位銷售散裝食鹽,或者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貯存、使用散裝食鹽的,依據《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八)對食鹽經營者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在此,鄭重提醒全市食鹽批發、零售及用鹽加工單位,本著維護食品安全和守法經營的態度,認真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積極開展自查自糾,嚴格規范食鹽經營及用鹽加工行為。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加大食鹽市場監管執法力度,對提醒告誠后仍不整改的,依法從嚴查處,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典型案例,將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
歡迎廣大群眾積極監督,若發現涉鹽違法行為,請及時撥打12345 電話舉報投訴。
珠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8日
日期:2022-10-09
一、嚴格執行食鹽定點批發制度
從事食鹽批發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和食品經營許可證,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業務。
二、嚴控食鹽零售購進行為
食鹽零售單位應從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購進食鹽。從事食鹽零售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三、加強食鹽經營追溯管理
食鹽經營者應查驗供貨單位食鹽定點批發資質,并向供貨方索取有關票證(食鹽批發資質證明、檢驗報告書、購貨票據等)并保存備查,確保來源可追,流向可查,嚴禁從非法渠道購進食鹽。
四、嚴把食鹽銷售安全關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鹽,禁止將工業鹽等非食用鹽作為食鹽進行銷售,禁止以非碘鹽充當碘鹽。
五、嚴格加工用鹽安全管理
腌臘鹵制品加工、普通食品加工、餐飲食品服務、集中用餐食堂等用鹽加工單位,應當從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或者食鹽零售單位購進食鹽。嚴禁從非法渠道購進鹽產品,嚴禁采購、貯存、使用散裝食鹽,嚴禁使用非食用鹽加工制作食品。
六、規范食鹽包裝標簽標識
禁止銷售無標簽或者標簽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食鹽。加碘食鹽應當有明顯標識并標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鹽的標簽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注“未加碘”字樣。
七、規范食鹽電子商務經營
無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的企業和個人不得開展食鹽電子商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銷售主體查驗相關定點批發資質,督促其在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發現其平臺上的食鹽銷售主體無食鹽定點批發資質,應當立即停止為其提供服務。
八、相關法律責任
(一)對以工業用鹽等非食用鹽充當食鹽等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24號)區別不同情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行為,依據《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六條,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三)對食鹽零售單位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的行為,依據《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八條,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處違法購進的食鹽貨值金額 3倍以下的罰款。
(四)對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鹽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五)對經營摻假摻雜、混有異物的食鹽,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六)對經營無標簽或者標簽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食鹽的。或者加碘食鹽的標簽未標明碘的含量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七)對食鹽零售單位銷售散裝食鹽,或者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貯存、使用散裝食鹽的,依據《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八)對食鹽經營者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在此,鄭重提醒全市食鹽批發、零售及用鹽加工單位,本著維護食品安全和守法經營的態度,認真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積極開展自查自糾,嚴格規范食鹽經營及用鹽加工行為。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加大食鹽市場監管執法力度,對提醒告誠后仍不整改的,依法從嚴查處,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典型案例,將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
歡迎廣大群眾積極監督,若發現涉鹽違法行為,請及時撥打12345 電話舉報投訴。
珠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8日
日期:2022-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