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餅干、速凍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食糖、淀粉及淀粉制品、糕點、豆制品、餐飲食品、食用農產品等20類食品783批次樣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和判定:抽樣檢驗合格757批次、不合格26批次(見附件)。不合格項目涉及微生物污染、農獸藥殘留超標、食品添加劑超標、質量指標不達標、重金屬污染、其他污染物等。具體情況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一)舟山市新城金香起餐廳使用的餐具(杯子),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二)金華市外灘十里餐飲有限公司使用的餐具(9寸菜盤)(已消毒),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三)杭州小菜園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上虞稱山分公司使用的餐具(寶寶碗),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四)舟山市定海曉玲瓏飲食店使用的餐具(餐盤、飯碗),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五)瑞安市譚血火鍋店使用的餐具(碗),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
(六)桐鄉市濮院偉量水店銷售的標稱桐鄉雨泉飲用水有限公司生產的飲用純凈水,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二、農獸藥殘留超標
(一)杭州鍋匯餐飲有限公司購進的牛蛙,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二)桐鄉市梧桐觀觀火鍋店購進的牛蛙,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三)寧波市鎮海區莊市任氏沸騰魚鄉川菜館購進的黑魚,五氯酚酸鈉(以五氯酚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四)嘉善許金寶水產攤銷售的黃鱔,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五)松陽縣賴珍水產品經營部銷售的黃鱔,甲氧芐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六)溫州市龍灣狀元農貿市場正兵蔬菜攤銷售的豇豆,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七)縉云縣官勇水產店銷售的鱔魚,甲氧芐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八)淳安千島湖南苑農貿市場九哥蔬菜店銷售的豇豆,噻蟲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三、食品添加劑超標
(一)南潯雙林朱記食品店銷售的榨菜,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二)諸暨市費雪芳食品店銷售的馬劍饅頭,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三)杭州蕭山湘湖農貿市場李耀奎豆制品攤銷售的年糕,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四)嘉興市南湖區東柵街道食滿記零食店銷售的標稱浙江張萃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清香橄欖,檸檬黃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四、質量指標不達標
(一)杭州丁橋農貿市場邵丫頭食品店銷售的黑芝麻,酸價(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杭州蕭山湘湖農貿市場劉能食品店銷售的黑芝麻,酸價(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五、重金屬污染
臺州市仙居縣城西菜場張仙珍攤位銷售的姜,鉛(以Pb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六、其他污染物
(一)江山市廿八灶臺飯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水果圓盤)(已消毒),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二)永嘉縣正大礦泉水有限公司生產的正泉純凈水,三氯甲烷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三)南潯永明食品商行銷售的白皮花生米,黃曲霉毒素B?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四)平湖市當湖街道許美建副食品店銷售的生花生米,黃曲霉毒素B?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我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溫州、嘉興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杭州、寧波、溫州、湖州、嘉興、紹興、金華、衢州、舟山、臺州、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特此通告。
附件: 1.關于部分不合格項目的說明.doc
2.食品抽檢不合格—20220427.xls
3.食品抽檢合格—20220427.xls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7日
日期:2022-05-06
一、微生物污染
(一)舟山市新城金香起餐廳使用的餐具(杯子),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二)金華市外灘十里餐飲有限公司使用的餐具(9寸菜盤)(已消毒),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三)杭州小菜園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上虞稱山分公司使用的餐具(寶寶碗),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四)舟山市定海曉玲瓏飲食店使用的餐具(餐盤、飯碗),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五)瑞安市譚血火鍋店使用的餐具(碗),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
(六)桐鄉市濮院偉量水店銷售的標稱桐鄉雨泉飲用水有限公司生產的飲用純凈水,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二、農獸藥殘留超標
(一)杭州鍋匯餐飲有限公司購進的牛蛙,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二)桐鄉市梧桐觀觀火鍋店購進的牛蛙,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三)寧波市鎮海區莊市任氏沸騰魚鄉川菜館購進的黑魚,五氯酚酸鈉(以五氯酚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四)嘉善許金寶水產攤銷售的黃鱔,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五)松陽縣賴珍水產品經營部銷售的黃鱔,甲氧芐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六)溫州市龍灣狀元農貿市場正兵蔬菜攤銷售的豇豆,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七)縉云縣官勇水產店銷售的鱔魚,甲氧芐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八)淳安千島湖南苑農貿市場九哥蔬菜店銷售的豇豆,噻蟲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三、食品添加劑超標
(一)南潯雙林朱記食品店銷售的榨菜,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二)諸暨市費雪芳食品店銷售的馬劍饅頭,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三)杭州蕭山湘湖農貿市場李耀奎豆制品攤銷售的年糕,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四)嘉興市南湖區東柵街道食滿記零食店銷售的標稱浙江張萃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清香橄欖,檸檬黃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四、質量指標不達標
(一)杭州丁橋農貿市場邵丫頭食品店銷售的黑芝麻,酸價(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杭州蕭山湘湖農貿市場劉能食品店銷售的黑芝麻,酸價(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五、重金屬污染
臺州市仙居縣城西菜場張仙珍攤位銷售的姜,鉛(以Pb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六、其他污染物
(一)江山市廿八灶臺飯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水果圓盤)(已消毒),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二)永嘉縣正大礦泉水有限公司生產的正泉純凈水,三氯甲烷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三)南潯永明食品商行銷售的白皮花生米,黃曲霉毒素B?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四)平湖市當湖街道許美建副食品店銷售的生花生米,黃曲霉毒素B?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我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溫州、嘉興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杭州、寧波、溫州、湖州、嘉興、紹興、金華、衢州、舟山、臺州、麗水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特此通告。
附件: 1.關于部分不合格項目的說明.doc
2.食品抽檢不合格—20220427.xls
3.食品抽檢合格—20220427.xls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7日
日期:2022-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