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寧波市場監管系統堅持多點打擊、重典治亂、過罰相當、行刑銜接,共查處食品案件4709件,罰沒款3016萬元,案件數同比增長62%,彰顯了嚴打嚴懲的執法決心。
為充分發揮以案釋法、以案示警作用,提高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震懾力度,現將2021年查辦的部分食品安全典型案件予以公示。
案例一
寧波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
超范圍添加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1年4月7日、4月8日,寧波市市場監管局和鄞州區市場監管局分別對寧波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醬肉進行監督抽檢。2021年4月30日和5月6日檢測報告結果為:山梨酸及其鉀鹽項目實測結果為:0.157g/kg和0.364g/kg;標準指標:不得檢出;檢測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要求。鄞州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相關規定將該案件移交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根據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偵查結果,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21年12月30日,鄞州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陳某某(寧波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同)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二、被告人陳某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三、禁止被告人陳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四、被告人陳某某應承擔人民幣34080元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市場監管部門在執法辦案中開展多渠道調查,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時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落實“處罰到人”,影響力大。
案例二
寧波某食品有限公司銷售過期冷凍牛肉案
2021年1月3日,江北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寧波某食品有限公司冷庫進行檢查時,發現280袋(14.5噸)冷凍帶骨嫩公牛后部位肉,標簽標示“生產包裝日期22.11.2019,保質期12個月,儲存條件氣溫不高于零下18℃且空氣濕度于95-98%,原產國:白俄羅斯”,均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十)項的規定,屬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2021年3月3日,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冷凍帶骨嫩公牛后部位肉280袋、處貨值金額兩倍罰款共計1132294.8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發生于新冠疫情期間,主要防控壓力在對境外輸入病例的篩查和對進口冷凍食品(食用農產品)的消殺上。江北區市場監管局依托輿情監測機制,在節假日及時發現輿情線索,及時開展調查,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避免了輿情進一步發酵。
案例三
慈溪某生牛肉冷藏經營部經營
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產品案
2021年2月6日,慈溪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未查驗相關合格證明文件購進印度產、巴西產進口牛肉產品各1批共計43箱,且無法提供涉案產品的檢驗檢疫證明。經查明,當事人累計購進進口牛肉產品50箱,已銷售7箱,共計貨值金額34800元,違法所得72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的規定,屬進貨時未查驗相關證明文件和經營未經檢疫的肉類的行為。2021年6月15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慈溪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處以警告、沒收冷凍肉產品43箱、沒收違法所得720元、罰款52548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此案案發時間臨近年關且為疫情形勢嚴峻復雜時刻,涉案物品敏感,受到全社會高度關注。慈溪市市場監管局第一時間抽調精干力量,克服多重困難,迅速查明案情,快速結案,及時消除可能引發的重大負面輿情,有效維護了社會穩定、市場秩序,保障了人民群眾飲食安全。
案例四
寧波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標簽說明書違法案
2021年1月25日,象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寧波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車間里有印著降三高、治療腎癌等宣傳或暗示產品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用語的印刷品單頁,每箱飲料包裝盒內都有該印刷品單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屬于生產的食品的說明書含有虛假內容,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行為。鑒于當事人存在從輕情節,象山縣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于2021年5月14日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15元、罰款6825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在案件處罰遵循“過罰相當”認定食品宣傳違法還是“無過”認定為食品廣告問題上,選擇處罰力度更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對當事人進行處罰,有力打擊違法分子囂張氣焰。
案例五
某進口冷鏈食品代理公司為其他經營者從事食品安全違法經營活動提供條件案
案情簡述:2021年11月23日,寧波市市場監管局保稅區分局根據線索,對當事人在代理冷鏈食品進口過程中的涉嫌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調查發現,2021年11月12日,當事人代理四川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進口的2貨柜原產于白俄羅斯的“冷凍雞腳”到達寧波大榭港區,重量共計54噸(27噸/柜),根據合同約定,當事人應收代理費為16200元。上述貨物到港后,當事人未根據寧波市《關于加強進口冷鏈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要求,將其送往口岸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倉進行核酸檢測和預防性全面消毒,而是擅自根據客戶要求,自行聯系冷鏈運輸車頭并另行委托寧波某報關行(已另案處理),將該2貨柜“冷凍雞腳”聯系運往寧波江北某倉儲有限公司(非寧波口岸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倉,已另案處理)進行新冠肺炎病毒預防性消殺和核酸檢測作業。后當事人與該四川客戶完成貨權交割,由客戶自行安排車輛運往省外。根據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區疫情防控部門的通報,2021年11月18日,該“冷凍雞腳”在成都接受核酸檢測時,被發現其中2個批次號的外包裝樣本病毒檢測呈陽性。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二)項和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之規定,構成為其他經營者從事食品安全違法經營活動提供條件的違法行為。2021年12月20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寧波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五)項之規定,保稅區分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6200元、罰款20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內防擴散、外防輸入”防控形勢仍然十分嚴峻的特殊背景下,在冷鏈食品進口環節成功查處的一起違反疫情防控要求的典型案件,警示執法機構要高度重視進口冷鏈食品的全閉環監管和違法行為的全鏈條打擊。
日期:2022-03-18
為充分發揮以案釋法、以案示警作用,提高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震懾力度,現將2021年查辦的部分食品安全典型案件予以公示。
案例一
寧波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
超范圍添加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1年4月7日、4月8日,寧波市市場監管局和鄞州區市場監管局分別對寧波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醬肉進行監督抽檢。2021年4月30日和5月6日檢測報告結果為:山梨酸及其鉀鹽項目實測結果為:0.157g/kg和0.364g/kg;標準指標:不得檢出;檢測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要求。鄞州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相關規定將該案件移交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根據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偵查結果,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21年12月30日,鄞州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陳某某(寧波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同)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二、被告人陳某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三、禁止被告人陳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四、被告人陳某某應承擔人民幣34080元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市場監管部門在執法辦案中開展多渠道調查,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時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落實“處罰到人”,影響力大。
案例二
寧波某食品有限公司銷售過期冷凍牛肉案
2021年1月3日,江北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寧波某食品有限公司冷庫進行檢查時,發現280袋(14.5噸)冷凍帶骨嫩公牛后部位肉,標簽標示“生產包裝日期22.11.2019,保質期12個月,儲存條件氣溫不高于零下18℃且空氣濕度于95-98%,原產國:白俄羅斯”,均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十)項的規定,屬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2021年3月3日,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冷凍帶骨嫩公牛后部位肉280袋、處貨值金額兩倍罰款共計1132294.8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發生于新冠疫情期間,主要防控壓力在對境外輸入病例的篩查和對進口冷凍食品(食用農產品)的消殺上。江北區市場監管局依托輿情監測機制,在節假日及時發現輿情線索,及時開展調查,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避免了輿情進一步發酵。
案例三
慈溪某生牛肉冷藏經營部經營
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產品案
2021年2月6日,慈溪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未查驗相關合格證明文件購進印度產、巴西產進口牛肉產品各1批共計43箱,且無法提供涉案產品的檢驗檢疫證明。經查明,當事人累計購進進口牛肉產品50箱,已銷售7箱,共計貨值金額34800元,違法所得72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的規定,屬進貨時未查驗相關證明文件和經營未經檢疫的肉類的行為。2021年6月15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慈溪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處以警告、沒收冷凍肉產品43箱、沒收違法所得720元、罰款52548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此案案發時間臨近年關且為疫情形勢嚴峻復雜時刻,涉案物品敏感,受到全社會高度關注。慈溪市市場監管局第一時間抽調精干力量,克服多重困難,迅速查明案情,快速結案,及時消除可能引發的重大負面輿情,有效維護了社會穩定、市場秩序,保障了人民群眾飲食安全。
案例四
寧波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標簽說明書違法案
2021年1月25日,象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寧波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車間里有印著降三高、治療腎癌等宣傳或暗示產品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用語的印刷品單頁,每箱飲料包裝盒內都有該印刷品單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屬于生產的食品的說明書含有虛假內容,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行為。鑒于當事人存在從輕情節,象山縣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于2021年5月14日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15元、罰款6825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在案件處罰遵循“過罰相當”認定食品宣傳違法還是“無過”認定為食品廣告問題上,選擇處罰力度更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對當事人進行處罰,有力打擊違法分子囂張氣焰。
案例五
某進口冷鏈食品代理公司為其他經營者從事食品安全違法經營活動提供條件案
案情簡述:2021年11月23日,寧波市市場監管局保稅區分局根據線索,對當事人在代理冷鏈食品進口過程中的涉嫌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調查發現,2021年11月12日,當事人代理四川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進口的2貨柜原產于白俄羅斯的“冷凍雞腳”到達寧波大榭港區,重量共計54噸(27噸/柜),根據合同約定,當事人應收代理費為16200元。上述貨物到港后,當事人未根據寧波市《關于加強進口冷鏈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要求,將其送往口岸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倉進行核酸檢測和預防性全面消毒,而是擅自根據客戶要求,自行聯系冷鏈運輸車頭并另行委托寧波某報關行(已另案處理),將該2貨柜“冷凍雞腳”聯系運往寧波江北某倉儲有限公司(非寧波口岸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倉,已另案處理)進行新冠肺炎病毒預防性消殺和核酸檢測作業。后當事人與該四川客戶完成貨權交割,由客戶自行安排車輛運往省外。根據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區疫情防控部門的通報,2021年11月18日,該“冷凍雞腳”在成都接受核酸檢測時,被發現其中2個批次號的外包裝樣本病毒檢測呈陽性。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二)項和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之規定,構成為其他經營者從事食品安全違法經營活動提供條件的違法行為。2021年12月20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寧波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五)項之規定,保稅區分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6200元、罰款20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內防擴散、外防輸入”防控形勢仍然十分嚴峻的特殊背景下,在冷鏈食品進口環節成功查處的一起違反疫情防控要求的典型案件,警示執法機構要高度重視進口冷鏈食品的全閉環監管和違法行為的全鏈條打擊。
日期:2022-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