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淮南市市場監管部門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重拳出擊,查辦了一批與人民群眾緊密相關、性質惡劣的民生領域案件違法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件公布,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一、陳某某涉嫌用非食品原料生產血旺案。
2021年6月7日夜,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聯合市公安局食藥支隊,對位于淮南市望峰崗鎮棚戶區一生產血旺的窩點進行突擊檢查,當場查獲涉嫌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血旺165㎏,現場發現有一個塑料奶粉罐裝的刺鼻液體疑似甲醛,執法人員現場對煮牛血的水、裝牛血旺的水、牛血血旺及塑料奶粉罐裝的刺鼻液體進行了抽樣,經檢驗,塑料奶粉罐裝的刺鼻液體為甲醛,裝牛血旺的水和抽檢的牛血血旺中含有甲醛成分。當事人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當事人陳某某的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根據相關法律,已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民以食為先,食以安為先。血旺是人們日常生活常用的加工菜肴的原料,當事人用有毒有害的原料加工食品,給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造成巨大危害,希望廣大消費者加強維權意識,積極舉報不法商販,共同努力,營造一個安全的消費環境。
二、沈某、化某某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8月19日,淮南市謝家集區市場監管局在日常檢查時,發現在原平山頭鎖廠老樓沈某經營的包子店內有標稱桂林市紅星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50克裝食品添加劑復配膨松劑(香甜泡打粉)29袋(標注“配料:硫酸鋁銨(無水物40%)”“本品鋁含量≤4.60%”等,其中2袋已拆封),謝家集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20日委托安徽國泰眾信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扣押的部分素包、肉包、發面及泡打粉共5份樣品進行檢測。5份檢驗報告顯示,涉案物品:泡打粉“鋁”項目實測值為3.86×104mg/kg,冰柜肉包“鋁的殘留量”項目實測值為138mg/kg,蒸籠肉包“鋁的殘留量”項目實測值為150mg/kg,蒸籠菜包“鋁的殘留量”項目實測值為144mg/kg,發面“鋁的殘留量”項目實測值為116mg/kg。
依據《國家衛生計生委等5部門關于調整含鋁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謝家集區市場監管局已于2021年8月31日移送公安機關。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小型早餐店遍布社區街道,添加了含鋁泡打粉的包子,俗稱“毒包子”,容易引發老年癡呆、骨質疏松、心血管疾病,影響兒童智力發育。使用含鋁泡打粉屢禁不止的原因是制作出來的食品光澤、飽滿,也就是說賣相極好。《國家衛生計生委等5部門調整含鋁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的公告》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膨化食品生產中不得使用含鋁食品添加劑,小麥粉及其制品生產中不得使用硫酸鋁鉀”。本案的辦理,有力的震懾了非法添加的餐飲經營戶,維護了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三、田家庵區忠某某凈水器銷售部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案
2020年12月29日,田家庵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區松石居23棟105劉某經營的“田家庵區忠某某凈水器銷售部”進行了監督檢查,該場所主要銷售飲水機、床墊、預包裝食品。當事人現場提供了營業執照,未能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經查明,當事人于2018年3月份開業經營,主要經營凈水器,2018年6月份起店內開始銷售諾麗果粉、納豆激酶,硒元素三個品種的預包裝食品,截止我局檢查時,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未建立賬冊。在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期間共購進6盒諾麗果粉,66盒納豆激酶、8盒硒元素。截至我局檢查時,當事人購進的上述預包裝食品已全部售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之規定,參照《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132條,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3456.00元;2、罰款人民幣180000.00元。
執法人員應該時刻保持執業敏感性,在執法過程中做到嚴謹細致,不放過現場的每一個細節,每一個角落,做到取證全面。該起案件涉案金額較大,現場取證做的很全面到位,雖經營現場未發現食品,但執法人員憑著執法的細致嚴謹,不放過現場的每一個細節,每一個角落,最終通過搜查的一盒票據固定了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四、田家庵區某超市涉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案
經安徽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田家庵區某林超市銷售的“韭菜”進行監督抽驗,《檢驗報告》(No:A2210179697101007C)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NCP21340400348230991),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于2021年06月18日向當事人現場送達了該檢驗報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進一步調查得知,當事人共購進上述批次“韭菜”8.1kg,已銷售5.22kg包含抽檢人員依法購樣2.66kg,余下未售出2.88kg已報損處理。當事人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韭菜”貨值金額為16.50元,違法所得3.96元。當事人對上述批次“韭菜”已采取公告召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3.96元;3.罰款人民幣10000.00元。
該案是典型的食用農產品抽檢不合格案件。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一直是此類案件辦理過程中常見的違法行為。在行政執法實踐中,執法人員要細心觀察,仔細甄別,如發現經營者有其他違法行為行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予以查處,從而嚴格規范經營者行為,為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保駕護航。
六、淮南市某酒店有限責任公司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案
市場局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于2021年6月15日對某酒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檢查時,在二樓食品加工間操作臺上發現1瓶標稱味椒鹽(固態調味料)(凈含量:45克,生產日期:2019-10-26,保質期:18個月);1瓶標稱勁霸調味汁(調味汁)(凈含量560克,生產日期:2020-06-08,保質期12個月);在面點間地面發現1桶標稱精煉豬油(凈含量:15千克,生產日期:2019/07/23,保質期:12個月)。上述3種食品均已開封且超保質期,執法人員依法將上述食品予以扣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作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192元;2、沒收超過保質期“味椒鹽(固態調味料)”1瓶,超過保質期“勁霸調味汁(調味汁)”1瓶,超過保質期“精煉豬油”1桶;3、罰款人民幣10000.00元。
通過本案,打擊了食品領域的違法行為,震懾了違法犯罪分子,保證了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七、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壽縣雙橋鎮某某發百貨超市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香蕉案
根據安徽中青檢驗檢測有限公司對當事人6月28日購進的香蕉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檢驗,吡蟲啉項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標準指標:≤0.05mg/kg,實測值:0.088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8月3日,壽縣市場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并進行現場檢查,未發現不合格批次香蕉,不合格批次香蕉已售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和異議申請。
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壽縣市場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64元;2、罰款人民幣5000元。
農藥殘留超過限量標準是影響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原因之一,壽縣局通過加強對食用農產品的抽檢力度,及時發現此類違法案件,切實保障群眾的飲食安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積極配合調查,涉案貨值金額較小,社會危害性較小,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適用減輕處罰,既保證了食品安全,維護了法律尊嚴,又充分考慮了實際,達到了寬嚴相濟、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目的。
八、謝家集區某商店銷售侵犯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1年4月22日,謝家集區市場監管局聯合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員,對位于謝家集區新香港街的謝家集區某商店進行突擊檢查,在商店一樓貨架及二樓倉庫共發現疑似假冒的口子窖白酒共4款127瓶,當事人涉嫌銷售商標侵權白酒。謝區市場局依法對上述白酒實施扣押并存放于本局倉庫。“口子”及“口子窖”文字及圖形注冊商標的權利人為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文字商標注冊證號分別為:第126348號、第3007166號,核定使用商品均為第33類。上述口子系列白酒經商標權利人鑒定,均系假冒白酒,侵犯了商標權利人注冊商標專用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并處罰如下:1、沒收假冒口子窖4款127瓶;2、罰款人民幣40000元。
知識產權保護要始終保持常態化監管態勢,嚴格履行“雙打”職能,不自滿、不松懈,方能保持市場環境長久健康。本案中,執法人員與廠家打假人員保持密切聯絡,緊密配合,實施突擊檢查,成果頗豐,查處我局近年來貨值最大的銷售假冒白酒案件,且處罰額度達到4萬,既有效教育了當事人,又能有效震懾行業亂象。
十、壽縣某米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大米案
2021年5月25日,壽縣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投訴信,舉報投訴人稱于2021年5月4日在廣東省家附近超市購買到標示壽縣某米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泰香絲苗米一袋,規格:5kg/袋,生產日期:2021年1月12日,生產許可證編號:SC10134152105410,執行標準:GB/T1354,營養成分表標有蛋白質、脂肪的含量和營養素參考值%分別是6.89克(g)和 13%、0.90克(g)和 3%,該產品存在營養成分蛋白質和脂肪營養素參考值%虛假標注和未標注質量等級問題。
5月31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檢查,未見泰香絲苗米及其包裝袋,進一步核查得知,被訴泰香絲苗米營養成分蛋白質和脂肪營養素參考值%按照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附錄A計算應分別是11%、2%,標簽值與之不符。
經查,上述被訴泰香絲苗米是該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生產的,共計275袋(規格:5kg/袋),并于當日全部銷往廣東省鶴山市,同時查明,該公司生產的大米均隨附含有質量等級內容的產品質量合格證。
該公司生產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壽縣市場監管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137.50元;2.罰款人民幣5000元。
個別食品生產企業對相關法律法規學習不夠,在包裝標識的設計上隨意性較大,相關數值的標注不符合現象時有出現,給廣大消費者一些誤解,通過查處此類案件,警示企業要認真學習相關法律,規范生產經營行為。
日期:2021-11-25
一、陳某某涉嫌用非食品原料生產血旺案。
2021年6月7日夜,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聯合市公安局食藥支隊,對位于淮南市望峰崗鎮棚戶區一生產血旺的窩點進行突擊檢查,當場查獲涉嫌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血旺165㎏,現場發現有一個塑料奶粉罐裝的刺鼻液體疑似甲醛,執法人員現場對煮牛血的水、裝牛血旺的水、牛血血旺及塑料奶粉罐裝的刺鼻液體進行了抽樣,經檢驗,塑料奶粉罐裝的刺鼻液體為甲醛,裝牛血旺的水和抽檢的牛血血旺中含有甲醛成分。當事人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當事人陳某某的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根據相關法律,已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民以食為先,食以安為先。血旺是人們日常生活常用的加工菜肴的原料,當事人用有毒有害的原料加工食品,給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造成巨大危害,希望廣大消費者加強維權意識,積極舉報不法商販,共同努力,營造一個安全的消費環境。
二、沈某、化某某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8月19日,淮南市謝家集區市場監管局在日常檢查時,發現在原平山頭鎖廠老樓沈某經營的包子店內有標稱桂林市紅星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50克裝食品添加劑復配膨松劑(香甜泡打粉)29袋(標注“配料:硫酸鋁銨(無水物40%)”“本品鋁含量≤4.60%”等,其中2袋已拆封),謝家集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20日委托安徽國泰眾信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扣押的部分素包、肉包、發面及泡打粉共5份樣品進行檢測。5份檢驗報告顯示,涉案物品:泡打粉“鋁”項目實測值為3.86×104mg/kg,冰柜肉包“鋁的殘留量”項目實測值為138mg/kg,蒸籠肉包“鋁的殘留量”項目實測值為150mg/kg,蒸籠菜包“鋁的殘留量”項目實測值為144mg/kg,發面“鋁的殘留量”項目實測值為116mg/kg。
依據《國家衛生計生委等5部門關于調整含鋁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謝家集區市場監管局已于2021年8月31日移送公安機關。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小型早餐店遍布社區街道,添加了含鋁泡打粉的包子,俗稱“毒包子”,容易引發老年癡呆、骨質疏松、心血管疾病,影響兒童智力發育。使用含鋁泡打粉屢禁不止的原因是制作出來的食品光澤、飽滿,也就是說賣相極好。《國家衛生計生委等5部門調整含鋁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的公告》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膨化食品生產中不得使用含鋁食品添加劑,小麥粉及其制品生產中不得使用硫酸鋁鉀”。本案的辦理,有力的震懾了非法添加的餐飲經營戶,維護了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三、田家庵區忠某某凈水器銷售部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案
2020年12月29日,田家庵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區松石居23棟105劉某經營的“田家庵區忠某某凈水器銷售部”進行了監督檢查,該場所主要銷售飲水機、床墊、預包裝食品。當事人現場提供了營業執照,未能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經查明,當事人于2018年3月份開業經營,主要經營凈水器,2018年6月份起店內開始銷售諾麗果粉、納豆激酶,硒元素三個品種的預包裝食品,截止我局檢查時,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未建立賬冊。在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期間共購進6盒諾麗果粉,66盒納豆激酶、8盒硒元素。截至我局檢查時,當事人購進的上述預包裝食品已全部售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之規定,參照《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132條,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3456.00元;2、罰款人民幣180000.00元。
執法人員應該時刻保持執業敏感性,在執法過程中做到嚴謹細致,不放過現場的每一個細節,每一個角落,做到取證全面。該起案件涉案金額較大,現場取證做的很全面到位,雖經營現場未發現食品,但執法人員憑著執法的細致嚴謹,不放過現場的每一個細節,每一個角落,最終通過搜查的一盒票據固定了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四、田家庵區某超市涉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案
經安徽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田家庵區某林超市銷售的“韭菜”進行監督抽驗,《檢驗報告》(No:A2210179697101007C)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NCP21340400348230991),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于2021年06月18日向當事人現場送達了該檢驗報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進一步調查得知,當事人共購進上述批次“韭菜”8.1kg,已銷售5.22kg包含抽檢人員依法購樣2.66kg,余下未售出2.88kg已報損處理。當事人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韭菜”貨值金額為16.50元,違法所得3.96元。當事人對上述批次“韭菜”已采取公告召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3.96元;3.罰款人民幣10000.00元。
該案是典型的食用農產品抽檢不合格案件。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一直是此類案件辦理過程中常見的違法行為。在行政執法實踐中,執法人員要細心觀察,仔細甄別,如發現經營者有其他違法行為行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予以查處,從而嚴格規范經營者行為,為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保駕護航。
六、淮南市某酒店有限責任公司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案
市場局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于2021年6月15日對某酒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檢查時,在二樓食品加工間操作臺上發現1瓶標稱味椒鹽(固態調味料)(凈含量:45克,生產日期:2019-10-26,保質期:18個月);1瓶標稱勁霸調味汁(調味汁)(凈含量560克,生產日期:2020-06-08,保質期12個月);在面點間地面發現1桶標稱精煉豬油(凈含量:15千克,生產日期:2019/07/23,保質期:12個月)。上述3種食品均已開封且超保質期,執法人員依法將上述食品予以扣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作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192元;2、沒收超過保質期“味椒鹽(固態調味料)”1瓶,超過保質期“勁霸調味汁(調味汁)”1瓶,超過保質期“精煉豬油”1桶;3、罰款人民幣10000.00元。
通過本案,打擊了食品領域的違法行為,震懾了違法犯罪分子,保證了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七、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壽縣雙橋鎮某某發百貨超市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香蕉案
根據安徽中青檢驗檢測有限公司對當事人6月28日購進的香蕉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檢驗,吡蟲啉項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標準指標:≤0.05mg/kg,實測值:0.088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8月3日,壽縣市場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并進行現場檢查,未發現不合格批次香蕉,不合格批次香蕉已售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和異議申請。
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壽縣市場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64元;2、罰款人民幣5000元。
農藥殘留超過限量標準是影響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原因之一,壽縣局通過加強對食用農產品的抽檢力度,及時發現此類違法案件,切實保障群眾的飲食安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積極配合調查,涉案貨值金額較小,社會危害性較小,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適用減輕處罰,既保證了食品安全,維護了法律尊嚴,又充分考慮了實際,達到了寬嚴相濟、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目的。
八、謝家集區某商店銷售侵犯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1年4月22日,謝家集區市場監管局聯合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員,對位于謝家集區新香港街的謝家集區某商店進行突擊檢查,在商店一樓貨架及二樓倉庫共發現疑似假冒的口子窖白酒共4款127瓶,當事人涉嫌銷售商標侵權白酒。謝區市場局依法對上述白酒實施扣押并存放于本局倉庫。“口子”及“口子窖”文字及圖形注冊商標的權利人為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文字商標注冊證號分別為:第126348號、第3007166號,核定使用商品均為第33類。上述口子系列白酒經商標權利人鑒定,均系假冒白酒,侵犯了商標權利人注冊商標專用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并處罰如下:1、沒收假冒口子窖4款127瓶;2、罰款人民幣40000元。
知識產權保護要始終保持常態化監管態勢,嚴格履行“雙打”職能,不自滿、不松懈,方能保持市場環境長久健康。本案中,執法人員與廠家打假人員保持密切聯絡,緊密配合,實施突擊檢查,成果頗豐,查處我局近年來貨值最大的銷售假冒白酒案件,且處罰額度達到4萬,既有效教育了當事人,又能有效震懾行業亂象。
十、壽縣某米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大米案
2021年5月25日,壽縣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投訴信,舉報投訴人稱于2021年5月4日在廣東省家附近超市購買到標示壽縣某米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泰香絲苗米一袋,規格:5kg/袋,生產日期:2021年1月12日,生產許可證編號:SC10134152105410,執行標準:GB/T1354,營養成分表標有蛋白質、脂肪的含量和營養素參考值%分別是6.89克(g)和 13%、0.90克(g)和 3%,該產品存在營養成分蛋白質和脂肪營養素參考值%虛假標注和未標注質量等級問題。
5月31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檢查,未見泰香絲苗米及其包裝袋,進一步核查得知,被訴泰香絲苗米營養成分蛋白質和脂肪營養素參考值%按照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附錄A計算應分別是11%、2%,標簽值與之不符。
經查,上述被訴泰香絲苗米是該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生產的,共計275袋(規格:5kg/袋),并于當日全部銷往廣東省鶴山市,同時查明,該公司生產的大米均隨附含有質量等級內容的產品質量合格證。
該公司生產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壽縣市場監管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137.50元;2.罰款人民幣5000元。
個別食品生產企業對相關法律法規學習不夠,在包裝標識的設計上隨意性較大,相關數值的標注不符合現象時有出現,給廣大消費者一些誤解,通過查處此類案件,警示企業要認真學習相關法律,規范生產經營行為。
日期:202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