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顧
7月7日,余姚市低塘消保分會接到消費者王女士投訴,稱其于7月6日晚在轄區內某面包店購買了一袋吐司面包,并放置于冰箱內冷藏。
然而,在7月7日食用時,王女士發現該吐司面包已經發霉。王女士與面包店溝通未果,遂向消保委投訴要求處理。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消費者投訴后,低塘消保分會工作人員第一時間聯系雙方當事人核實情況。經查明,涉訴吐司面包保質期截至7月6日,在消費者購買當天尚未過期,在消費者食用時已超過保質期限。
經調查,涉訴面包店未設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區或專柜,也未對待售的臨近保質期食品標示“臨近保質期食品”標簽,不符合浙江省《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制度(試行)》(浙食藥監規〔2014〕14號)關于臨保食品管理的要求,侵害了消費者知情權等權益。
經調解,面包店負責人表態立即規范臨保食品經營行為,賠償消費者500元并向其道歉,消費者表示認可。
消費警示
食品經營單位在銷售臨保食品時,應采取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的方式對臨保食品進行提示和說明,否則將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
同時,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也應當查看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以及存儲條件等食品標簽信息,按需購買臨保食品,并妥善保管購物小票,以備維權時舉證。
來源 | 余姚市低塘消保分會
日期:2021-09-27
7月7日,余姚市低塘消保分會接到消費者王女士投訴,稱其于7月6日晚在轄區內某面包店購買了一袋吐司面包,并放置于冰箱內冷藏。
然而,在7月7日食用時,王女士發現該吐司面包已經發霉。王女士與面包店溝通未果,遂向消保委投訴要求處理。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消費者投訴后,低塘消保分會工作人員第一時間聯系雙方當事人核實情況。經查明,涉訴吐司面包保質期截至7月6日,在消費者購買當天尚未過期,在消費者食用時已超過保質期限。
經調查,涉訴面包店未設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區或專柜,也未對待售的臨近保質期食品標示“臨近保質期食品”標簽,不符合浙江省《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制度(試行)》(浙食藥監規〔2014〕14號)關于臨保食品管理的要求,侵害了消費者知情權等權益。
經調解,面包店負責人表態立即規范臨保食品經營行為,賠償消費者500元并向其道歉,消費者表示認可。
消費警示
食品經營單位在銷售臨保食品時,應采取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的方式對臨保食品進行提示和說明,否則將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
同時,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也應當查看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以及存儲條件等食品標簽信息,按需購買臨保食品,并妥善保管購物小票,以備維權時舉證。
來源 | 余姚市低塘消保分會
日期: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