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嚴厲打擊農村制售假冒偽劣食品違法犯罪行為,自2020年10月在全省開展為期一年的打擊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執法行動。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堅定不移落實“四個最嚴”要求,精心組織、迅速出擊,堅決打擊各類食品違法行為,依法從嚴從快查處案件,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懾違法犯罪行為。現公布第七批典型案例。
一、臨沂市平邑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平邑縣大夫寧食品釀造有限公司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和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案
2021年5月,臨沂市平邑縣市場監管局對平邑縣大夫寧食品釀造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成品庫存放的“臻品原油”標注生產日期為2021年8月,“臻品原醋”標注生產日期為2021年10月,“鮮味生抽”“老抽王”“香菇老抽”等產品無標簽。經查,上述產品均為2021年4月份生產。當事人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和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2021年6月,臨沂市平邑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生產的食品、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并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生產日期是影響食品質量的重要因素,虛假標注不僅是對消費者的欺騙,也存在較大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查處標簽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市場消費秩序,震懾不法生產經營者,筑牢食品安全防線。
二、東營市東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東營區華夏肉業凍品商行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肉品以及未履行進貨查驗制度案
2021年3月,東營市東營區市場監管局對東營區華夏肉業凍品商行進行執法檢查。當事人未能提供出“進口牛脊髓”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亦未能提供出“牛脛骨”等7種進口冷凍肉品的《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合格證明》和《消毒證明》。執法人員依法對現場發現的上述產品進行查封。經查,當事人存在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肉品、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肉品的違法行為以及未查驗供貨者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2021年6月,東營市東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肉品、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新冠疫情以來,市場監管部門全面加強冷鏈食品尤其是進口冷鏈食品監管,不斷加大冷鏈食品案件查辦力度,堅決阻斷疫情通過冷鏈食品傳播風險,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三、濰坊青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青州市康樂豆制品廠生產經營未標注生產日期的食品、擅自改變生產布局以及未按規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案
2021年5月,濰坊青州市市場監管局對青州市康樂豆制品廠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成品庫中存放的24箱“泡椒花生”未標注生產日期。經查,上述產品為當事人2020年2月生產。另查明,當事人存在生產區域洗手、干手等設備設施損壞,擅自改變生產布局等違法行為。青州市市場監管局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當事人逾期未改正。當事人生產經營未標注生產日期食品、擅自改變生產布局及未按規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2021年6月,青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生產的24箱泡椒花生并罰款9.9萬元的行政處罰。
食品生產企業應按規定對原料采購、原料貯存、生產流程、成品包裝、出廠檢驗等環節實施控制,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生產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安全標準。
日期:2021-09-01
一、臨沂市平邑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平邑縣大夫寧食品釀造有限公司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和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案
2021年5月,臨沂市平邑縣市場監管局對平邑縣大夫寧食品釀造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成品庫存放的“臻品原油”標注生產日期為2021年8月,“臻品原醋”標注生產日期為2021年10月,“鮮味生抽”“老抽王”“香菇老抽”等產品無標簽。經查,上述產品均為2021年4月份生產。當事人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和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2021年6月,臨沂市平邑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生產的食品、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并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生產日期是影響食品質量的重要因素,虛假標注不僅是對消費者的欺騙,也存在較大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查處標簽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市場消費秩序,震懾不法生產經營者,筑牢食品安全防線。
二、東營市東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東營區華夏肉業凍品商行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肉品以及未履行進貨查驗制度案
2021年3月,東營市東營區市場監管局對東營區華夏肉業凍品商行進行執法檢查。當事人未能提供出“進口牛脊髓”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亦未能提供出“牛脛骨”等7種進口冷凍肉品的《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合格證明》和《消毒證明》。執法人員依法對現場發現的上述產品進行查封。經查,當事人存在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肉品、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肉品的違法行為以及未查驗供貨者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2021年6月,東營市東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肉品、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新冠疫情以來,市場監管部門全面加強冷鏈食品尤其是進口冷鏈食品監管,不斷加大冷鏈食品案件查辦力度,堅決阻斷疫情通過冷鏈食品傳播風險,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三、濰坊青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青州市康樂豆制品廠生產經營未標注生產日期的食品、擅自改變生產布局以及未按規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案
2021年5月,濰坊青州市市場監管局對青州市康樂豆制品廠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成品庫中存放的24箱“泡椒花生”未標注生產日期。經查,上述產品為當事人2020年2月生產。另查明,當事人存在生產區域洗手、干手等設備設施損壞,擅自改變生產布局等違法行為。青州市市場監管局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當事人逾期未改正。當事人生產經營未標注生產日期食品、擅自改變生產布局及未按規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2021年6月,青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生產的24箱泡椒花生并罰款9.9萬元的行政處罰。
食品生產企業應按規定對原料采購、原料貯存、生產流程、成品包裝、出廠檢驗等環節實施控制,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生產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安全標準。
日期:2021-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