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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關于對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1年第3期)

   2021-03-12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局415
核心提示: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實施的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發現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兵團1家食品生產企業。現將該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
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實施的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發現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兵團1家食品生產企業。現將該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樣基本情況。不合格產品名稱:椒鹽南瓜籽仁,規格型號:500克/袋,商標:無,生產日期:2020年08月28日,不合格項目:霉菌,標稱生產者名稱:新疆海川三新食品有限公司。


  二、處置情況。2020年12月17日,第十師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向新疆海川三新食品有限公司送達了檢驗報告,并對該公司生產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督促該公司采取暫停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排查問題發生原因并進行整改。2020年12月18日,該公司對不合格產品啟動二級召回程序,共召回不合格產品98袋。第十師市場監管局于2020年12月20日立案調查,經查,該公司生產上述批次椒鹽南瓜籽仁360袋,銷售價12元、14元、14.5元不等,貨值金額5033元,成本2574元,違法所得2459元。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構成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事實。鑒于該企業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如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及時停止生產不合格產品,主動進行不合格食品召回,開展自查,及時整改,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截止2021年3月8日,未收到涉案產品相關投訴舉報,涉案產品數量少、金額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第十師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3月3日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的決定:1.沒收違法所得2459元;2.沒收已召回違法生產經營的不合格產品98袋;3.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元)。


  三、提示廣大消費者,如發現上述不合格產品及其他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12315熱線電話投訴舉報。


  特此通告。


  兵團市場監管局


  2021年3月11日



日期:2021-03-12
 
地區: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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