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國家總局轉移地方的監(jiān)督抽檢中,不合格產品“花生醬”涉及我市食品經營者萊西市濟南路大富源超市。現(xiàn)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0年11月5日,萊西局接到省局交辦的《檢驗報告》(編號:No:QDF20-038696-03)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標稱生產者青島雙寶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花生醬(生產日期2020年5月26日)經通標標準技術服務(青島)有限公司抽樣檢驗,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QB /T 1733.4-2015《花生醬》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萊西市濟南路大富源超市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一)調查認定的事實
經查,萊西市濟南路大富源超市于2020年6月2日從青島雙寶食品有限公司購進了標示為青島雙寶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生產日期為2020-05-26的花生醬,購進價格是8.34元/瓶,購進了14瓶,銷售價格為10元/瓶,銷售了14瓶,違法所得23.24元。
(二)案件性質
該超市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guī)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處理意見及依據(jù)
本案中,因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索證索票以及產品質量報告齊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guī)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jù)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我局對該超市免予處罰。另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四)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
當事人為食品銷售者,在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且不知情的情況下購進了青島雙寶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問題花生醬。2020年11月5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經營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目前當事人已整改完畢。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無。
特此通告。
青島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8日
日期:2021-01-22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0年11月5日,萊西局接到省局交辦的《檢驗報告》(編號:No:QDF20-038696-03)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標稱生產者青島雙寶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花生醬(生產日期2020年5月26日)經通標標準技術服務(青島)有限公司抽樣檢驗,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QB /T 1733.4-2015《花生醬》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萊西市濟南路大富源超市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一)調查認定的事實
經查,萊西市濟南路大富源超市于2020年6月2日從青島雙寶食品有限公司購進了標示為青島雙寶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生產日期為2020-05-26的花生醬,購進價格是8.34元/瓶,購進了14瓶,銷售價格為10元/瓶,銷售了14瓶,違法所得23.24元。
(二)案件性質
該超市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guī)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處理意見及依據(jù)
本案中,因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索證索票以及產品質量報告齊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guī)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jù)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我局對該超市免予處罰。另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四)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
當事人為食品銷售者,在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且不知情的情況下購進了青島雙寶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問題花生醬。2020年11月5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經營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目前當事人已整改完畢。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無。
特此通告。
青島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8日
日期:202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