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政處罰案件公開曝光
1.龍口市大新釀造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簽不合格食品案
2020年7月8日,龍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國抽系統轉辦的食品監督抽檢報告,龍口市大新釀造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大新陳醋”(生產日期2020-05-01)檢驗結論為不合格。龍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對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2.蓬萊市新港街道劉某鋒豆制品攤經營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食品案
2020年7月21日,蓬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蓬萊市新港街道劉某鋒豆制品攤銷售的黃豆芽隨機抽樣,經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蓬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該食品攤點的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及第十二條之規定。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的規定對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3.牟平區雪偉海鮮店無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及使用未經檢定計量器具案
2020年6月8日,接群眾舉報,煙臺市牟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牟平區雪偉海鮮店進行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且現場有6臺條碼打印計價秤,無檢定標志。煙臺市牟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當事人予依法以立案調查。該當事人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對當事人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4.棲霞市隋氏面館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0年07月14日,棲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棲霞市隋氏面館生產經營的油條進行食品安全抽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棲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5.煙臺市幸福蔬菜批發市場鄭某經營不合格芹菜案
2020年6月30日,芝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收到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限時報告情況表》,煙臺幸福蔬菜批發市場鄭某銷售的芹菜經抽檢檢驗不合格。芝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對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日期:2020-11-01
1.龍口市大新釀造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簽不合格食品案
2020年7月8日,龍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國抽系統轉辦的食品監督抽檢報告,龍口市大新釀造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大新陳醋”(生產日期2020-05-01)檢驗結論為不合格。龍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對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2.蓬萊市新港街道劉某鋒豆制品攤經營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食品案
2020年7月21日,蓬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蓬萊市新港街道劉某鋒豆制品攤銷售的黃豆芽隨機抽樣,經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蓬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該食品攤點的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及第十二條之規定。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的規定對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3.牟平區雪偉海鮮店無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及使用未經檢定計量器具案
2020年6月8日,接群眾舉報,煙臺市牟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牟平區雪偉海鮮店進行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且現場有6臺條碼打印計價秤,無檢定標志。煙臺市牟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當事人予依法以立案調查。該當事人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對當事人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4.棲霞市隋氏面館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0年07月14日,棲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棲霞市隋氏面館生產經營的油條進行食品安全抽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棲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5.煙臺市幸福蔬菜批發市場鄭某經營不合格芹菜案
2020年6月30日,芝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收到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限時報告情況表》,煙臺幸福蔬菜批發市場鄭某銷售的芹菜經抽檢檢驗不合格。芝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對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日期:20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