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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仙桃市鄉巴佬酒廠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

   2020-08-24 仙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517
核心提示:2020年5月29日,我局收到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SC20420000003331002)及湖北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出具的檢
2020年5月29日,我局收到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SC20420000003331002)及湖北省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No:2020CJ01023),報告顯示仙桃市鄉巴佬酒廠生產經營的20191101批次,規格型號:1.7L/瓶,酒精度:46%(V/V)鄉巴佬酒(清香型),經抽樣檢驗,酒精度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質量要求,GB/T10781.2-2006《清香型白酒》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F將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2020年4月26日,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仙桃市鄉巴佬酒廠生產經營的鄉巴佬酒(清香型)進行了監督抽檢,2020年5月26日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經抽樣檢驗,酒精度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質量要求,GB/T10781.2-2006《清香型白酒》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仙桃市局收到不合格報告后,立即責成執法稽查支隊對生產環節啟動核查處置工作,責令該廠進行召回,停止生產經營不合格產品,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經查,該廠上述產品共生產10件(6瓶/件),銷售價格54元/件。該廠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按規定啟動產品召回工作。經調查核實,該廠生產經營的10件20191101批次,規格型號:1.7L/瓶,酒精度:46%(V/V)鄉巴佬酒已全部銷售完畢。
 
  仙桃市鄉巴佬酒廠涉嫌生產經營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的規定,2020年8月24日,仙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540元;2、罰款5000元。合計5540元,上繳國庫。
 
  發生問題原因:該批次酒精度不符產品明示質量要求,是該廠檢測酒精度的酒精計不準造成的。
 
  整改情況:該廠目前停止了上述產品的生產經營,同時更換了檢測酒精度的酒精計。
 
  特此公告。
 
  仙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4日



日期:2020-08-24
 
地區: 湖北 仙桃市
行業: 認證體系 酒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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