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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檢法實施條例釋義 第五十條

   2007-01-31 452
核心提示:  第五十條 擅自調換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抽取的樣品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進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

  第五十條 擅自調換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抽取的樣品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進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商品貨值金額10%以上50%以下罰款。

  【釋義】本條是對擅自調換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抽取的樣品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合格的進出口商品的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列入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內的進出口商品必須經過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后才能進出口。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商口進行檢驗時,依據技術標準或者操作規程規定的抽樣方法和抽樣工具,從報驗的整批商品中隨機抽取規定數量的、在質量上能代表整批商品的樣品,通過對該樣品的檢驗,對整批商品進行合格評定。

  抽樣是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接受報驗后的重要環節,其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得一個規格、數量有限而能代表商品總體特征的樣品。樣品直接影響到檢驗結果和出證質量,如果行為人擅自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抽取的樣品進行調換,會導致檢驗結果不準確。擅自調換樣品的行為嚴重地影響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工作開需要注意的是,本款規定的使用有一定的條件限制。首先,使用者必須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使用的檢驗證單、貨物通關單、印章、標志、封識是偽造或者變造的;其次,行為人必須是把偽造或者變造的檢驗證單、貨物通關單、印章、標志、封識當成真實的來使

  用,企圖使其產生真實證單、印章、標志及封識的效力。

  本條規定中的檢驗證單、貨物通關單一般僅指原件,不包括復印件。如果行為人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證單、貨物通關單雖然是復印件,但在進出口商檢中具有與原件同等效力的,則應當適用本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展,破壞了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職權的正常行使,依法應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法定檢驗進出口商品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后,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相關的憑證,允許該批商品進出口。擅自調換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進出口商品,把沒有經過檢驗合格的商品冒充檢驗合格的商品而進出口,其性質上也是逃避法定檢驗的行為,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追究其法律責任。根據本條規定,一旦發現上述違法行為,可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商品貨值金額10%以上50%以下罰款。



 標簽:違法行為 出入境 檢驗檢疫 進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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