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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開展在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蘇食藥監食通〔2014〕5號)

   2014-01-15 653
核心提示: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蘇州工業園區、張家港保稅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興、沭陽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蘇州工業園區、張家港保稅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興、沭陽工商行政管理局: 
  現將《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開展在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3〕252號 ,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抓好貫徹落實。
 
  一、各地要嚴格按照國辦發〔2013〕57號文件和《通知》要求,加強組織領導,開展調查研究,結合本地區的實際,進一步研究明確工作目標,制定試點工作方案,確定試點的范圍、期限,按規定、按要求、分步驟予以實施。
 
  二、根據企業自愿原則,依法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并通過新修訂藥品GSP認證檢查的藥店(包括零售連鎖企業和單體藥店),可按照《通知》要求和食品流通許可等有關規定進行自查,在自查合格的基礎上,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出試點申請;所在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根據藥店的申請,可選擇3~5家規模大、信譽好、管理水平較高、能滿足藥品電子監管實施條件的藥店進行試點,并按照《通知》要求和食品流通許可等有關規定及程序進行檢查驗收,檢查驗收合格的,發給《食品流通許可證》,檢查不合格的,不得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所在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于發證后10個工作日內,填寫《申請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藥店基本信息表》(見附件2)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食品流通監管處。
 
  三、加強對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藥店的日常監管。根據屬地監管的原則,所在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嬰幼兒配方乳粉流通許可藥店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結果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并作為評定藥店食品安全信用等級的重要內容。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的問題,應及時責令企業限期進行整改,逾期不改或經整改后仍不能達到規定要求的,應依法進行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應依法吊銷《食品流通許可證》并移交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四、強化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藥店的銷售責任。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藥店必須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及國家總局、省局等有關規定,加強員工培訓,完善規章制度,嚴控采購渠道,規范銷售行為,明確銷售責任,實行專柜儲存、專人負責、專帳登記等制度,防止過期變質、誤導夸大宣傳,確保銷售質量。
 
  五、加強信息溝通和情況報送工作。實施過程中,各單位應注意認真總結試點工作經驗,于每年10月底前梳理匯總本年度試點工作情況,書面報送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食品流通監管處。
 
  附件:1.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開展在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
 
  2.   申請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藥店基本信息表
 
  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1月14日


 
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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