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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辦公室關于實施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行政處罰統一辦理程序的通知(渝質監辦發〔2011〕181號)

   2013-05-27 262
核心提示:  各區縣(自治縣)質監局,北部新區分局、高新區分局、經開區分局,市局執法總隊,市局機關有關處室:  為了進一步規范行政

  各區縣(自治縣)質監局,北部新區分局、高新區分局、經開區分局,市局執法總隊,市局機關有關處室:

  為了進一步規范行政行為,強化對食品生產者嚴重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經市局研究,現就實施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行政處罰統一辦理程序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一)違法行為。食品生產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調查確認違法行為屬于情節嚴重。

  (二)法律責任。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法律責任” 規定,需要吊銷食品生產許可。

  (三)實施主體。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吊銷許可的處罰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沒有規定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

  (四)許可機關。需吊銷的食品生產許可,只限于其許可機關是市級實施的許可,不包括國家級實施的許可。

  二、辦理程序

  (一)書面建議。有關單位需要實施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行政處罰前,應當填寫《吊銷食品生產許可建議書》(見附件1),并附行政處罰案件的全案材料復印件,報市局食品生產監管處。

  (二)書面答復。市局食品生產監管處收到《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建議書》及其附件材料后,應當于5日內以《準予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通知書》(見附件2)、《不予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通知書》(見附件3)作出答復。

  (三)處罰實施。有關單位收到《準予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通知書》后,按照行政執法的程序,將吊銷食品生產許可的處罰列入《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處罰項目一并下達、送達、執行。

  (四)許可注銷。各單位實施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行政處罰后,應于《處罰決定書》下達后5日內,同時向市局食品監管處、執法督查處提交《實施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行政處罰情況報告》(見附件4)、《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原件(各1份)。收到《實施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行政處罰情況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后,食品監管處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食品生產許可注銷,執法督查處根據實際需要實施執法督查。

  三、有關要求

  (一)實施吊銷國家級食品生產許可行政處罰,依照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總局令129號)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二)各單位應當嚴格遵守以上規定,不得違反本通知規定擅自實施吊銷食品生產許可的行政處罰。

  (三)各單位在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報告。

  特此通知

  附件:1.質量技術監督吊銷食品生產許可建議書

  2.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準予吊銷食品生產許可通知書

  3.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不予吊銷食品生產許可通知書

  4.實施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行政處罰情況報告(注:原網站無附件)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地區: 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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