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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靖安椪柑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7-09-26 996
核心提示: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靖安椪柑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于2010年 7月30日經縣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靖安椪柑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于2010年 7月30日經縣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Ο一Ο年八月十日
 
  靖安椪柑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靖安椪柑地理標志產品(以下稱靖安椪柑),規范靖安椪柑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以下稱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和管理,維護靖安椪柑的生產、經營秩序,確保靖安椪柑的品質與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靖安椪柑生產、銷售以及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靖安椪柑是指全部產自靖安縣的現轄行政區域,并在上述區域范圍內按照DB36/T 584-2010《地理標志產品  靖安椪柑》生產的椪柑。
 
  第四條 靖安椪柑的保護范圍是國家質檢總局2009年第126號公告批準的范圍,即靖安縣山下片的香田鄉、雙溪鎮、仁首鎮、寶峰鎮、雷公尖鄉、水口鄉、高湖鎮共七個鄉鎮行政管轄范圍。
 
  第五條 成立靖安椪柑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政府分管領導任主任,由質監、果業、科技、農業、林業、財政、衛生、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領導,有關椪柑檢驗、科研機構以及中介組織的專家組成。
 
  靖安椪柑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在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條 靖安椪柑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統一負責對靖安椪柑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發布靖安椪柑保護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
 
  (二)對靖安椪柑產業發展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歸納和總結;
 
  (三)協調解決靖安椪柑保護管理工作中的問題;
 
  (四)指定專用標志的印刷企業;
 
  (五)向江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告專用標志的印刷及使用等有關情況。
 
  第七條 靖安椪柑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的生產者、經營者使用專用標志,應當向靖安椪柑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申請。
 
  第八條 生產者、經營者申請使用專用標志,應填寫《靖安椪柑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資料和證明:
 
  (一)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的復印件;
 
  (二)椪柑產地的證明;
 
  (三)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符合DB36/T 584-2010《地理標志產品  靖安椪柑》的檢驗合格報告;
 
  (四)遵守《靖安椪柑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的承諾書。
 
  第九條 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對椪柑生產者、經營者提出的申請進行初審,審查合格的,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經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公告后,發給《靖安椪柑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證書》(下稱專用標志證書)。
 
  第十條 專用標志由國家質檢總局所規定的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圖案和“靖安椪柑”文字組成。
 
  持有專用標志證書者有權在其生產的椪柑的標簽、包裝物、說明書、廣告上以及相關經營場所使用專用標志,但生產者、經營者在靖安椪柑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以外所生產的椪柑,一律不得使用專用標志。
 
  第十一條 專用標志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縮小,可直接印刷在包裝物上,也可用防偽的專用標志粘貼在包裝物上。
 
  專用標志由使用者到靖安椪柑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委員會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刷,并將印刷的包裝物和粘貼標志的圖案、種類、數量以及印刷企業名稱向靖安椪柑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備案。
 
  使用專用標志的企業應當每年向靖安椪柑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報送專用標志的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 生產者、經營者只能按專用標志證書所列產品范圍使用專用標志,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將證書和標志的使用權轉讓給他人。
 
  第十三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專用標志,不得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的、易產生誤解的產品名稱或標識,不得使用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
 
  第十四條 銷售和在經營活動中使用靖安椪柑的單位和個人,進貨時應當驗明專用標志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靖安椪柑生產者、經營者應當建立椪柑生產、銷售臺帳,建立椪柑基地檔案。
 
  第十六條 靖安椪柑的產品質量和品質應當符合DB36/T 584-2010《地理標志產品  靖安椪柑》。產品包裝的標識必須真實。
 
  第十七條 靖安椪柑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應當對專用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產品名稱、原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產品生產環境;產品的標準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獲準使用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經營者,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或者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由縣質量技術監督局逐級報請國家質檢總局注銷其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專用標志并對外公告。
 
  第十九條 以外地椪柑冒充靖安椪柑的,或以低等級靖安椪柑冒充高等級靖安椪柑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或者冒用專用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
 
  接受舉報單位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查處舉報案件收繳國庫的實際罰沒款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每起舉報案件的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二十一條 從事靖安椪柑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商業秘密。違反規定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靖安椪柑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江西
標簽: 地理標志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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