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國家對進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衛生注冊登記管理。獲得衛生注冊登記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方可生產、加工、儲存出口食品。獲得衛生注冊登記的進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食品,方可進口或者出口。
實施衛生注冊登記管理的進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衛生注冊登記。
實施衛生注冊登記管理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衛生注冊登記。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要在國外衛生注冊的,依照本條第三款規定進行衛生注冊登記后,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對外辦理。
【釋義】 本條是國家對進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衛生注冊登記管理的規定。
食品衛生關系著人類健康,各國都十分重視。當前,世界各國尤其是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都通過制定法令,對食品衛生質量進行嚴格的管理,而且要求越來越高,規定越來越嚴,需要檢驗的項目也越來越多。我國一向重視進出口食品衛生,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食品實施嚴格的檢驗管理措施,對進出口食品的生產企業實施衛生注冊登記管理,獲得衛生注冊登記的進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方可生產、加工、儲存進出口食品。
1984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出口食品的加工廠、冷庫、倉庫和出口的食品須接受衛生監督檢驗。1994年發布的《出口食品廠、庫衛生注冊規則》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管理要求》,對出口食品衛生注冊的申請、評審、注冊發證及其監督管理作了具體規定,統一管理全國出口食品廠、庫的注冊工作。為加強對進口食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適應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形勢要求,2002年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進一步規范了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衛生注冊登記工作。同年又發布了《進口食品國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對進口食品國外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登記管理。
本條規定,實施衛生注冊登記管理的進口食品的國外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衛生注冊登記。目前,根據國務院的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統一管理進口食品國外生產企業注冊和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公布《實施企業注冊的進口食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目前已發布了第一批實施企業注冊的進口食品目錄,主要限于進口肉類(包括各種畜禽肉、肉制品,可食用的副產品和內臟)。凡向中國出口《目錄》內產品的國外生產企業,須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申請注冊。未獲得注冊的國外生產企業的食品,不得進口。申請注冊的國外生產企業所在國家(地區)的獸醫服務體系、植物保護體系、公共衛生管理體系須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評估合格。申請注冊的國外生產企業所在國家(地區)應為非疫區。通過提供必要的資料,證明向中國輸出的食品所用動植物原料來自非疫區。申請注冊的國外生產企業應是經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批準的并在其有效監管之下的企業,其衛生條件應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有關規定。國外生產企業申請注冊,應當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提出正式書面申請,并按要求提供相應的資料。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組織專家對其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派出評審組對所推薦的國外生產企業進行實地評審,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批準后對符合條件的國外生產企業予以注冊。
本條規定,國家對出口食品生產、加工、儲存的企業實施衛生注冊登記制度。生產、加工、儲存出口食品的企業,必須取得衛生注冊證書或者衛生登記證書后,方可生產、加工、儲存出口食品。目前,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所轄地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衛生注冊登記工作。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根據出口食品的風險程度,公布和調整《實施出口食品衛生注冊、登記的產品目錄》。對《注冊目錄》內食品的生產企業,實施衛生注冊管理;對《注冊目錄》以外食品的生產企業實施衛生登記管理。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在生產出口食品前,應當向所在地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申請衛生注冊或者衛生登記,填寫并提交《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申請書》,同時提供本企業的衛生質量體系文件等有關資料,并證明已按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發布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建立了衛生質量體系。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接受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提交的衛生注冊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后,按要求組成評審組。首先對企業申請書和有關資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要求的,由評審組組織進行現場評審,依據《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以及相應的衛生管理規范進行現場評審。對列入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公布的《衛生注冊需評審HACCP體系的產品目錄》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還要依據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危險分析和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及其應用準則》進行現場評審。評審情況通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不符合報告和限期改進的意見。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對評審組提出的評審報告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評審結論。對評審不合格的,簽發評審不合格通知;對評審合格的,批準注冊并頒發衛生注冊證書。
本條還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向國外注冊推薦的有關程序作出了相應規定。2002年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國外衛生注冊管理辦法》。根據該辦法,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要在國外注冊的應按規定取得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在此基礎上向所在地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書面申請,參照衛生注冊登記的程序進行評審,對評審符合要求的,由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國外衛生注冊推薦表》,并連同有關申請材料一并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上報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國外衛生注冊材料,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符合要求后,統一向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的主管當局推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