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落實“行政執法規范年建設”要求,保證全市食品藥品安全和監管工作的協調與統一,根據《食品安全法》和《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及《淄博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完善市區縣食品藥品工商質監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按照食品藥品安全地方政府負總責要求和屬地管理、權責統一、精簡效能原則,對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以下簡稱市局)和區縣食品藥品監管局(以下簡稱區縣局)兩級食品藥品監管職責明確如下。
一、行政許可和備案事項
(一)市局負責事項
1、食品生產許可(省局下放);
2、食品委托加工備案;
3、中央廚房餐飲服務許可;
4、《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核發;
5、《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證明》核發;
6、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零售)資格許可;
7、醫療用毒性藥品零售企業批準;
8、藥品零售連鎖經營許可;
9、藥品零售企業GSP認證;
10、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
11、第一類國產醫療器械產品備案;
12、省局交辦的行政許可事項和市局受理、初審、轉報省局的審批事項。
(二)市局交由區縣局辦理的事項
1、藥品零售經營許可;
2、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
3、市局交辦的行政許可事項。
(三)區縣局負責事項
1、食品流通許可;
2、餐飲服務(中央廚房除外)許可;
3、保健食品經營備案;
4、區縣局受理、初審、轉報市局的審批事項。
二、監督檢查事項
(一)市局負責事項
1、全市“四品一械”監督檢查、抽樣檢驗工作的組織、實施、指導與考核和質量安全專項監督檢查及生產、經營、使用各環節及高風險產品的重點檢查與抽查;
2、市級媒體所發布的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廣告監測和互聯網藥品、醫療器械交易行為的信息監測;
3、組織開展藥品化妝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藥物濫用監測工作;
4、組織實施較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協調處理;
5、全市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6、省局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區縣局負責事項
1、制定轄區“四品一械”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和生產、經營、使用各環節的日常監督檢查與專項監督檢查;
2、協助市局開展本轄區藥品零售企業GSP認證及跟蹤檢查;
3、轄區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廣告監測和互聯網藥品、醫療器械交易行為的信息監測;
4、轄區藥品、化妝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報告工作;
5、轄區“四品一械”相關產品抽樣檢驗工作,配合做好市級抽樣檢驗相關工作;
6、轄區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7、轄區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8、按照法律法規要求負責轄區內食品藥品從業人員查體培訓工作;
9、轄區食品小作坊、小攤販、小餐飲的安全監管工作;
10、承接市局委托、授權的行政監督檢查任務;
11、轄區內投訴、舉報和承接市局轉辦的投訴、舉報案件的辦理。
三、稽查辦案事項
(一)市局負責事項
1、組織實施大案要案的查處、督辦、匯總上報工作;
2、跨區縣違法案件的查處,對區縣管轄權出現爭議案件直接管轄或指定管轄;
3、投訴舉報案件的受理、調查、處理及轉辦;
4、組織實施抽樣檢驗不合格“四品一械”違法案件的查處;
5、市外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市級有關部門移送案件和合辦案件的調查處理與協查;
6、上級交辦和督辦案件的調查處理。
(二)區縣局負責事項
1、轄區“四品一械”違法案件的查處,對大案要案或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機關的案件應向市局書面報告;
2、轄區投訴舉報案件的調查處理;
3、轄區在監督抽驗中發現的不合格“四品一械”違法案件的查處;
4、負責上級交辦和督辦案件的調查處理。
本意見自2014年6月20日起實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19日。
一、行政許可和備案事項
(一)市局負責事項
1、食品生產許可(省局下放);
2、食品委托加工備案;
3、中央廚房餐飲服務許可;
4、《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核發;
5、《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證明》核發;
6、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零售)資格許可;
7、醫療用毒性藥品零售企業批準;
8、藥品零售連鎖經營許可;
9、藥品零售企業GSP認證;
10、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
11、第一類國產醫療器械產品備案;
12、省局交辦的行政許可事項和市局受理、初審、轉報省局的審批事項。
(二)市局交由區縣局辦理的事項
1、藥品零售經營許可;
2、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
3、市局交辦的行政許可事項。
(三)區縣局負責事項
1、食品流通許可;
2、餐飲服務(中央廚房除外)許可;
3、保健食品經營備案;
4、區縣局受理、初審、轉報市局的審批事項。
二、監督檢查事項
(一)市局負責事項
1、全市“四品一械”監督檢查、抽樣檢驗工作的組織、實施、指導與考核和質量安全專項監督檢查及生產、經營、使用各環節及高風險產品的重點檢查與抽查;
2、市級媒體所發布的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廣告監測和互聯網藥品、醫療器械交易行為的信息監測;
3、組織開展藥品化妝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藥物濫用監測工作;
4、組織實施較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協調處理;
5、全市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6、省局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區縣局負責事項
1、制定轄區“四品一械”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和生產、經營、使用各環節的日常監督檢查與專項監督檢查;
2、協助市局開展本轄區藥品零售企業GSP認證及跟蹤檢查;
3、轄區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廣告監測和互聯網藥品、醫療器械交易行為的信息監測;
4、轄區藥品、化妝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報告工作;
5、轄區“四品一械”相關產品抽樣檢驗工作,配合做好市級抽樣檢驗相關工作;
6、轄區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7、轄區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8、按照法律法規要求負責轄區內食品藥品從業人員查體培訓工作;
9、轄區食品小作坊、小攤販、小餐飲的安全監管工作;
10、承接市局委托、授權的行政監督檢查任務;
11、轄區內投訴、舉報和承接市局轉辦的投訴、舉報案件的辦理。
三、稽查辦案事項
(一)市局負責事項
1、組織實施大案要案的查處、督辦、匯總上報工作;
2、跨區縣違法案件的查處,對區縣管轄權出現爭議案件直接管轄或指定管轄;
3、投訴舉報案件的受理、調查、處理及轉辦;
4、組織實施抽樣檢驗不合格“四品一械”違法案件的查處;
5、市外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市級有關部門移送案件和合辦案件的調查處理與協查;
6、上級交辦和督辦案件的調查處理。
(二)區縣局負責事項
1、轄區“四品一械”違法案件的查處,對大案要案或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機關的案件應向市局書面報告;
2、轄區投訴舉報案件的調查處理;
3、轄區在監督抽驗中發現的不合格“四品一械”違法案件的查處;
4、負責上級交辦和督辦案件的調查處理。
本意見自2014年6月20日起實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