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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寧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寧政辦〔2012〕380號)

   2013-04-17 373
核心提示: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東僑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中專院校: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寧德市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東僑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中專院校: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寧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認真執行,各縣(市、區)參照執行。

  寧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12月21日

  寧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及時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受理、督辦或者直接參與調查處理的發生于本市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違法舉報案件。

  第三條  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按照“首問責任制”原則,相關部門接到食品安全舉報應當立即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舉報受理單位對舉報內容涉及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組織核實查處;明確屬于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動相關部門處理;涉及多部門職責的,由舉報內容為主單位牽頭組織核查,相關部門按職能處理;職責不明確的,報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協調,指定相關部門處理或組織有關部門聯合查處。

  第四條  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以下方式受理舉報人舉報的食品安全案件:

  (一)以電話、信件、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接報,應當形成受理記錄;

  (二)以來訪形式舉報的應形成接報受理記錄;

  (三)其他相關部門移轉的案件線索應有受理記錄。

  第五條  舉報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舉報人可申請獎勵:

  (一)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禁藥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上述動物或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禁用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

  (五)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異物或違禁物質、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他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六條 舉報人獲得食品安全獎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違法案件發生于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對象;

  (三)舉報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

  (五)舉報的案件有處理結果。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均有權對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獲得獎勵,并應當符合下列原則:

  (一)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由舉報人直接領取獎金。

  (二)重大案件的匿名舉報人也可以作為舉報獎勵對象。匿名舉報人可選擇使用6位密碼,在違法案件和舉報線索調查處理完畢后憑密碼和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金。

  (三)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四)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

  (五)對同一案件的舉報獎勵不得重復發放。

  第八條   下列舉報不屬于獎勵范圍:

  (一)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人員的舉報;

  (二)負有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三)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的舉報;

  (四)屬申訴案件的舉報;

  (五)其他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舉報

  第九條 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與調查處理的事實結論相符合的程度,舉報分為下列三個等級。

  一級:詳細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食品安全事故線索和主要證據,協助現場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結論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食品安全事故及隱患線索和部分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結論相符。

  三級:提供違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隱患線索,不直接協助查辦工作,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結論基本相符。

  第十條  依據舉報人舉報的具體情況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舉報獎勵級別,并參照涉案貨值數額的大小,給予舉報人一次性貨幣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于一級舉報的,按該案貨值的5%及以下給予獎勵;

  (二)屬于二級舉報的,按該案貨值的3%及以下給予獎勵;

  (三)屬于三級舉報的,按該案貨值的1%及以下給予獎勵。

  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對執法機關查處后無涉案貨物,但證實被舉報者存在違法事實的,可視情節給予舉報人員50一500元獎勵。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獎勵額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經市政府批準可適當增加獎勵金額,但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認定。具體承辦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做出案件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對舉報人身份、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填寫《食品安全案件投訴舉報獎勵審批表》,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審定批復。

  (二)審批。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定。

  (三)通知。舉報獎勵批復后,行政執法機關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有功人員。因故無法通知舉報有功人員的,行政執法機關應將通知情況記錄在案。獎勵報批完畢半年內仍無法通知舉報人的,獎勵取消。

  (四)發放。受獎勵的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通知指定的時間、地點憑有效證件(舉報時選擇密碼的,還應提供密碼)領取獎金,逾期不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行政執法機關應指定2人以上工作人員負責獎金發放工作,并做好登記。

  第十二條 市政府建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本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管理,單獨立戶,實行“專項申報、據實核銷”的管理辦法,舉報獎勵經費的使用,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定期檢查舉報獎勵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  案件主要查處部門為縣(市、區)級行政部門的,由縣(市、區)政府給予獎勵,案件主要查處部門為市級行政部門的,由市級政府給予獎勵,避免重復獎勵。

  第十四條  舉報受理單位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開舉報人姓名、住所、電話、工作單位或其他身份資料,違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違法或犯罪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舉報獎勵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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