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我市食品流通許可行為,加強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工商總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系統實際,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食品流通許可的對象
在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鐵路運營中食品、軍隊專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暫不列入食品流通許可的范圍,待相關法律明確后再執行。銷售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適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暫不列入食品流通許可的范圍,待相關法律明確后再執行。保健品銷售、食品攤販暫不列入食品流通許可的范圍,待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后再執行。
二、實施機關及管轄分工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轄區內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審核和發放工作,同時負責組織對本轄區內食品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具體工作由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能機構承擔。市工商局負責對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放食品流通許可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組織協調相關職能部門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組織實施。
三、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條件
有固定經營場所的食品經營者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根據《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應當達到《婁底市工商局食品流通許可審查評分表》規定的條件,并取得相應的分值:從事食品批發(含批零兼營)的食品經營者和從事食品零售的經營企業、商場、超市標化分應達到80分以上(含80分),其他食品經營者標化分應達到60分(含60分)。 婁底市工商局食品流通許可審查評分表.doc
四、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供的材料
除應當提交《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1、必須設有存儲倉庫的,應提交倉庫的使用證明;
2、食品經營負責人、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情況登記表、健康合格證明;其他食品經營從業人員的花名冊(應包含姓名、性別、民族、戶籍登記住址和身份證號碼)、健康合格證明;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還應當提供相關部門證明其具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的相應證明。
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應當符合本指導意見中要求建立的各項制度。
五、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流程
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發放流程分為申請、受理、審查、批準,按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三章規定執行。
食品經營者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向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食品流通許可。食品經營者在兩個(含兩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
受理審查人員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并應當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是否符合《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要求和本指導意見規定的條件。必要時,經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能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按照法定的權限與程序,指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出具有效證件到申請人經營場所對以上事項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可以由許可機關自行組織,也可委托申請人所在地工商所進行;現場核查人員應當根據核查情況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并簽署核查意見。邊遠農村等小食品店的食品流通許可可以委托轄區工商所予以受理。
受理審查人員應當根據審查情況和現場核查意見,簽署審查意見,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按規定要求駁回申請,對符合許可條件的,報主管局長批準。
主管局長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是否符合許可條件進行審核,并根據受理審查人員意見、現場核查意見,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對準予許可的,按照規定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按照規定要求駁回申請。
在食品流通許可證未下發之前,登記注冊機構憑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能機構加蓋公章的《審核意見表》復印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六、食品流通許可事項
食品流通許可事項包括經營場所、負責人、許可范圍等內容。
食品流通許可事項中的許可范圍,包括經營項目和經營方式。經營項目按照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兩種類別核定;經營方式按照批發、零售、批發兼零售三種類別核定。
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載明:名稱、經營場所、許可范圍、主體類型、負責人、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及發證日期。
食品流通許可事項應當根據《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要求和本指導意見規定的相關條件核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營業執照的核準內容應當與食品流通許可事項中的一致。
七、食品流通許可的變更和注銷
食品流通許可的變更和注銷按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章規定辦理。
食品經營者變更名稱、不涉及主體類型變更的,可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機構辦理名稱變更登記手續后,憑變更后的營業執照辦理食品流通許可名稱變更手續。
食品經營者變更負責人、經營場所、許可范圍、變更主體類型,或因變更以上事項而變更名稱的,應當先行辦理食品流通許可事項變更手續,再辦理營業執照變更手續。
食品經營者變更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其他食品從業人員應當分別向許可機關備案,并分別提交變更情況登記表和花名冊。
對食品流通許可證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限屆滿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能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注冊登記機構,由注冊登記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八、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管理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一戶一檔”和“誰發證、誰建檔、誰管理”的原則,建立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照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的查處和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等情況。依托金信工程,將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情況作為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制度的重要內容,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監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以及國家工商總局和省工商局規范性文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無規定的,暫按本指導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