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畜牧獸醫局、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農村發展局、日照國際海洋城社會事業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獸用生物制品監督管理,提高獸用生物制品質量,確保全市畜牧業健康發展,市局研究制訂了《日照市獸用生物制品經銷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日照市獸用生物制品經銷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獸用生物制品的監督管理,杜絕非法銷售假劣獸用生物制品行為,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獸用生物制品經營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獸用生物制品,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獸用生物制品分為國家強制免疫計劃所需獸用生物制品(以下簡稱強免獸用生物制品)和非國家強制免疫計劃所需獸用生物制品(以下簡稱非強免獸用生物制品)。
第四條 獸用生物制品經營企業應當符合《山東省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規定,取得《山東省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合格證書》和獸用生物制品《獸藥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 獸用生物制品經營企業應當與獸用生物制品生產企業簽訂銷售代理合同。合同中應當包括代理銷售的生物制品類別、品種以及合同期限等。
第六條 強免獸用生物制品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通報同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并提供相關產品標簽、說明書。獸用生物制品經營企業銷售非強免獸用生物制品,應當到日照市動物衛生監督所備案。
第七條 獸用生物制品經營企業進行獸用生物制品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獸藥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獸藥GMP證書復印件;
(四)生物制品批準文號復印件;
(五)生物制品標簽說明書復印件;
(六)產品質量承諾書;
(七)與獸用生物制品生產企業簽訂的銷售代理合同;
(八)獸藥GSP證書復印件;
(九)獸用生物制品《獸藥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其中(一)至(六)為獸用生物制品生產企業的證明文件,復印件應當加蓋獸用生物制品生產企業印章,(八)至
(九)為獸用生物制品經營企業的證明文件,復印件應當加蓋獸用生物制品經營企業印章。
第八條 日照市動物衛生監督所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且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發放《日照市非強免獸用生物制品備案證明》,并在3 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公布于日照動物衛生監督網(http://www.rzahi.com)。
第九條 獸用生物制品經營企業變更代理銷售的品種類別,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辦理變更備案。
第十條 獸用生物制品經營企業可以對其經銷的非強免獸用生物制品,粘貼防偽標簽后對外銷售。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獸用生物制品備案證明自動失效:
(一)企業依法終止的;
(二)獸用生物制品經營企業與獸用生物制品生產企業
的銷售代理合同終止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養殖戶、養殖場、動物診療機構等采購的獸用生物制品只限自用,不得轉手銷售。
第十三條 養殖戶、養殖場、動物診療機構等使用者轉手銷售獸用生物制品的,或者獸藥經營者超出《獸藥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范圍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的,屬于無證經營,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
日照市畜牧獸醫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附表:日照市非強免獸用生物制品備案表 關于印發《日照市獸用生物制品經銷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原文及附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