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管,規范全區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質監部門實施和開展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及相關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是指為了掌握生產加工環節食品質量安全狀況,及早發現和處置生產加工環節食品質量安全風險,系統和持續地對影響生產加工環節食品質量安全的風險因素進行檢驗、分析和研判的活動。
第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分為常規監測、專項監測和應急監測。常規監測是指以自治區政府明確的年度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以及上一年度國家質檢總局對我區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控數據,統一制定的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計劃而組織開展的風險監測工作。專項監測是指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確定的專項活動、專項計劃而組織開展的風險監測工作。應急監測是指未列入風險監測計劃,但為監測排查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或為保障重大活動食品安全而開展的風險監測工作。
第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環節 風險監測范圍和監測項目。 監測的產品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主要包括在我區食品生產加工流域生產的量大面廣的食品、區域性食品、動物源性食品、特殊人群食品和使用食品添加劑品種多的食品,與食品密切接觸的食品包裝等食品相關產品,化妝品。重點監測食品中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超限量和超范圍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原料帶入及加工過程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質,以及致病性微生物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項目。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工作,通過風險信息收集、監測、研判,找出潛在食品加工環節安全隱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提高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預見性、科學性和有效性。
第七條 自治區質監局和各盟市質監局要積極主動地開展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為地方政府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增強化解風險的能力提供決策依據。其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工作經費,應當列入地方財政預算。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工作職責
第八條 為建立健全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工作機制,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自治區質監局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領導小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各成員部門的工作職責:
(一)領導小組:組織領導全市生產加工環節食品風險監測工作,保障風險監測體系的正常運行。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風險監測日常管理、組織協調、工作調度等項工作。
(三)成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向領導小組提供以下工作信息:
1 、有關食品監督抽查及后處理信息(食品處)。
2 、有關食品實驗室計量認證信息(認評處)。
3 、有關食品實驗室審查驗收信息(監督處)。
4 、有關食品案件審理情況,負責有關法律法規的解釋工作(政策法規處)。
5 、有關食品執法、打假、舉報投訴、案件處置等信息(稽查辦)。
6 、制定年度風險監測經費預算,保證風險監測體系經費落實(計財處)。
第 九 條 設立內蒙古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食品風險監測評估中心(以下簡稱監測中心),監測中心設在內蒙古自治區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承擔風險監測有關技術性工作,主要是收集、整理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建立并維護食品安全信息數據庫。
(二)對風險監測項目進行檢驗方法的研究,分析研究風險監測數據,提出風險監測報告。
(三)按照風險監測計劃,制定抽樣和檢測工作方案,開展抽樣和檢測工作。
(四)按規定報送監測結果和分析報告。
(五)對食品安全風險信息進行技術研究,提出風險監測計劃建議。
第十條 各盟市局主要協助開展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工作,并實施后續處置措施:
(一)收集、匯總并逐級報告食品安全信息,提出風險監測產品和項目的建議。
(二)協助風險監測承檢機構進行抽樣。
(三)對監測結果異常的產品進行調查、核實、處理,并及時向上級反饋處理結果。
第三章 監測計劃的制定和 風險信息的獲得
第十一條 自治區質監局在國家和自治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框架下,結合生產加工環節食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需要,組織制定覆蓋全區的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計劃。
盟市質監部門可根據上級下達的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計劃和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計劃。
監測計劃應規定監測的產品和檢驗項目、檢測方法、監測頻次、樣品數量、技術機構、工作要求、培訓和考核等內容。
第十二條 風險監測產品和監測項目的選擇遵循以下優先原則:
( 一 ) 消費量較大、風險程度較高和問題檢出率呈上升趨勢的;
( 二 ) 以往在地區范圍發生過食品質量安全事故或社會關注度較高的;
( 三 ) 已列入《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的;
( 四 ) 具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
(五)傳統食品和列為我區的民族特色食品。
第十一條 承擔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工作任務的技術機構應具備相應檢驗資質認定條件和按照規范進行檢驗的能力,具有一定的研究、分析能力,原則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可 ( 非常規的風險監測項目除外 ) 。
第十二條 下列食品安全信息,可作為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信息的主要來源:
(一)國家食品風險監測信息:包括國家發布的食品風險監測計劃,以及國家質檢總局對我區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問題產品的反饋情況。
(二)日常監管和執法檢查:自行安排的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監控數據,相關部門提供的食品監督抽查信息,基層提供的日常監管巡查、執法檢查等食品安全風險信息。
(三)實驗室檢測:由各級檢測機構提供的日常食品、食品相關產品、化妝品檢驗監測信息。
(四)投訴舉報:有關食品安全的投訴舉報信息;反映企業在生產過程、原輔材料、產品等環節具有食品安全風險的信息;反映食品行業潛規則的信息。
(五)群眾監督:各級質監部門通過建立食品風險信息員制度取得的公共信息。
(六)媒體網絡:對國內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廣告等宣傳媒體上公開信息中獲取風險信息。
(七)境外通報:國外政府部門、研究機構等公開發布的有關食品風險預警通報等風險信息。
(八)部門、社會組織的情況通報:有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中介組織、研究機構等單位向我系統通報的有關行業內潛規則等食品生產安全風險信息。
(九)領導批示:由上級領導批轉處理的,屬于需要風險檢測信息的。
(十)其他方面的食品風險信息。
第十三條 下列食品安全信息可作為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信息的主要內容:
(一)食品、食品相關產品、化妝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超出限量規定的;
(二)違反國家標準超限量、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三)用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在食品中加入非食品用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的;
(四)使用不明物質加工食品的;
(五)在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摻雜摻假的;
(六)食品、食品相關產品、化妝品中含有標準中沒有規定,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第四章 監測計劃的實施
第十四條 監測中心應根據自治區質監局下達的年度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計劃,迅速編制工作方案,組織檢測力量,確保監測任務完成。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采樣由當地質監部門配合、監測中心專職采樣人員負責,采用科學方法,確保樣品的代表性。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應當按照監測計劃規定的統一的標準方法或者相關部門公布使用的檢驗方法進行檢測。
第十七條 監測中心應按要求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報告,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客觀,并按監測計劃要求及時將問題樣品情況,反饋給問題樣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盟市質監部門。
第十八條 盟市質監局應當對收到的有關問題樣品報告及時通告基層局,組織開展調查核實,及時報告進展情況。
第十九條 風險監測工作完成后,承檢機構要按照要求匯總風險監測結果,做出風險監測工作分析報告,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五章 風險信息研判與交流
第二十條 建立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管分析研判工作例會制度,定期組織技術機構、盟市食品監管部門和相關專家開展風險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研判,查找問題原因,研究確定監管重點。
第二十一條 建立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研判專家庫和信息員庫,開展風險研判和風險信息交流。
第二十二條 各級要綜合運用風險監測、日常監管、監督檢查等多種監管手段,根據風險監測情況及發現的突出問題,有重點的組織安排本地區的食品生產監管工作,逐步摸清和掌握本地區加工食品質量安全的基本問題,研究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第二十三條 應定期與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交流、反饋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信息和情況。
定期組織考核培訓。考核內容應包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工作執行情況、采樣的代表性、監測數據上報的及時程度、監測數據準確性等。
第六章 風險信息處置
第二十四條 基層單位處置風險監測信息,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企業所在地旗縣(區)質監局(分局)于接到問題樣品通報后的 5 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處理。
(二)對在風險監測中存在問題的企業,要從嚴檢查企業各項記錄制度執行情況,使用原料、添加物質和產成品的質量情況。
(三)對在風險監測中查有問題的企業,要加強日常巡查、回訪、年審、抽查和現場突擊檢查等監管措施。一旦發現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應移送司法機關的要堅決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五條 對風險監測確認的食品安全問題,要納入食品誠信檔案記載并實施跟蹤抽查,掌握企業整改情況;對屬于行業性問題的,要實施專項整治。
第二十六條 應當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信息,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通報。領導小組根據《 食品安全法 》的有關規定向本級政府報告風險監測情況。
第二十七條 系統內任何個人、單位未經批準或授權,不得擅自對外發布風險信息及處置情況。
第七章 工作紀律和懲戒規定
第二十八條 參與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工作的人員應當秉公守法,廉潔公正,不得弄虛作假。禁止被采樣人或者與其有利害關系的人員參與采樣和檢測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 承檢機構應當按照監測計劃的要求,按時完成任務,如實上報監測數據和分析報告,不得瞞報、謊報,并對檢測結果的真實性負責。
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數據和有關信息不得用于廣告、評優、商業宣傳等,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監測結果參與有償活動。
第三十條 承擔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將風險監測數據、原始記錄等工作文件作為內部資料妥善保存,未經任務下達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泄露和對外發布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數據和相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 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工作不得向被采樣企業收取費用,監測樣品由采樣單位向被采樣單位購買。
第三十二條 對于未按風險監測有關要求進行采樣、檢測、數據報送、調查處理等工作的技術機構,由下達監測任務的質量監督部門視具體情節嚴重程度,進行通報批評、責令整改或取消承擔監測任務資格。
對于違反風險監測工作紀律的工作人員由其所屬單位進行嚴肅處理。
技術機構偽造檢測結果或因出具檢測結果不實而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化妝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