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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級餐飲安全示范工程評審及管理辦法(試行)(湘食藥監食監〔2012〕5號)

   2013-02-19 252
核心提示: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長沙市衛生局:  現將《湖南省省級餐飲安全示范工程評審及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長沙市衛生局:
 
  現將《湖南省省級餐飲安全示范工程評審及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省級餐飲安全示范工程評審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認真落實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與商務部《餐飲安全百千萬示范工程建設指導意見》精神,規范湖南省省級餐飲安全示范工程(以下簡稱“示范工程”)評審及管理,保證示范工程質量,充分發揮其示范引領作用,推動餐飲單位誠信體系建設,結合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湖南省創建餐飲安全示范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湘食藥監食監〔2011〕8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餐飲安全示范縣(市、區)、示范街和示范單位的評審及管理。
 
  第三條  省級示范工程評審遵循自愿參與、嚴格標準、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動態管理的原則,按照自愿申報、專家評審、公告公示、認定授牌的程序進行。
 
  (一)自愿申報。凡取得市州級餐飲安全示范縣(市、區)、示范街和示范單位稱號,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自愿申報,經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衛生局)初審通過后,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評審。
 
  1、省級餐飲安全示范縣(市、區)創建基本條件
 
  (1)政府將餐飲安全監管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體系,對創建活動積極性高,成立相應的創建工作機構,同級財政有相應保障能力,并安排足夠的創建專項經費。
 
  (2)轄區內餐飲安全監管部門職責明確,監督執法隊伍配備有力。
 
  (3)餐飲安全監管工作基礎扎實,投訴舉報網絡、應急管理體系健全。
 
  (4)餐飲安全狀況良好,連續三年未發生重大餐飲安全事故。
 
  (5)餐飲服務提供者誠信經營。
 
  2、省級餐飲安全示范街創建基本條件
 
  (1)街道在當地有一定的影響力,街區餐飲服務單位相對集中,數量不少于15家,監管基礎好。
 
  (2)街區所有餐飲服務提供者均誠信經營,不存在無證經營現象。
 
  (3)街區配備餐飲安全社會監督員。
 
  (4)街區所有餐飲服務提供者全面實施量化分級管理制度。
 
  3、省級餐飲安全示范單位創建基本條件
 
  (1)為特大型餐館,大型餐館,供餐人數300人以上的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供餐人數500人以上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
 
  (2)餐飲服務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并能有效實施。
 
  (3)餐飲服務單位嚴格執行《餐飲安全操作規范》,能有效控制餐飲安全風險。
 
  (4)量化分級管理達到A級且誠信經營。
 
  (5)連續三年未發生食物中毒事件。
 
  (二)專家評審。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申報材料復審通過后,組織專家現場評審。現場評審依據湖南省省級餐飲安全示范縣(市、區)、示范街、示范單位評審表(分別見附件1、附件2和附件3)開展,實行評審小組負責制,小組成員由省局從專家庫中抽取相關專家擔任。
 
  (三)公告公示。對評審合格,擬確認為省級餐飲安全示范縣(市、區)、示范街及示范單位的,在全省范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15天。公示期間遭到質疑,經調查核實確不符合評審要求的,不予認定。
 
  (四)認定授牌。公示期滿,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正式授予省級示范稱號,并頒發匾牌。
 
  第四條  省級餐飲安全示范縣(市、區)、示范街及示范單位自授牌之日起,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屆滿,可重新申請認定。
 
  第五條  有效期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獲得省級示范縣(市、區)、示范街及示范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明查暗訪,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不按要求整改或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仍達不到示范標準要求的,按照退出程序進行摘牌。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摘牌處理,取消省級示范縣(市、區)、示范街、示范單位資格,同時在全省范圍進行公告。
 
  (一)示范縣(市、區)、示范街發生重大或負面影響較大的餐飲安全事故,示范單位發生餐飲安全事故的;
 
  (二)接到投訴舉報或經明查暗訪發現不符合要求、且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仍不達標的;
 
  (三)自愿放棄示范資格的;
 
  (四)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為應當摘牌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被取消省級示范資格的縣(市、區)、示范街及示范單位,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參評。在正式授予省級示范稱號的同時,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示范創建投訴舉報電話:0731-88633315,社會各界如發現示范縣(市、區)、示范街和示范單位存在餐飲安全方面問題,可如實投訴舉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按規定及時組織調查處理并將查處意見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八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6月起實施。
 
     附件下載:1.湖南省省級餐飲安全示范縣(市、區)申報表及評審表;
 
  2.湖南省省級餐飲安全示范街申報表及評審表;
 
  3.湖南省省級餐飲安全示范單位申報表及評審表。


 
地區: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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