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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程序(試行)

   2013-05-06 566
核心提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統一開放、公平競爭、監管有效、誠信有序的海南省檢驗鑒定行業秩序,規范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統一開放、公平競爭、監管有效、誠信有序的海南省檢驗鑒定行業秩序,規范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業務行為,加強對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管理辦法》和國家質檢總局《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監督管理細則(試行)》(質檢檢函[2004]11號)的規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條  本工作程序適用于對在海南省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檢驗鑒定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海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海南局)法制與綜合業務處(以下簡稱法綜處)是海南省檢驗鑒定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對在海南省從業的檢驗鑒定機構(包括異地注冊的檢驗鑒定機構,以下簡稱異地檢驗鑒定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檢驗鑒定機構的監督管理包括:日常檢查、異地檢驗鑒定機構的監督管理、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年度審查、違法違規行為處理等。

  第五條  檢驗鑒定機構應當經過國家質檢總局的許可,方可辦理檢驗鑒定業務。未經許可的檢驗鑒定機構不得從事檢驗鑒定業務。

  第六條  在海南省從業的檢驗鑒定機構應當接受海南局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海南局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依法實施對檢驗鑒定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的過程中,對所知悉的商業及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章 日常檢查

  第八條  日常檢查是指對經許可的檢驗鑒定機構的日常檢驗鑒定業務及與檢驗鑒定相關業務的監督檢查,其形式主要包括例行檢查和現場跟蹤檢查。

  第九條  海南局法綜處負責組織對在海南省注冊的檢驗鑒定機構的例行檢查。例行檢查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條  海南局授權各分支機構對在其轄區范圍內的檢驗鑒定機構業務活動(包括異地檢驗鑒定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現場跟蹤檢查。各分支機構應及時將有關檢查情況向海南局法綜處報告。

  第十一條  現場跟蹤檢查可根據以往對有關檢驗鑒定機構監督管理的情況和該檢驗鑒定機構業務開展的情況決定。

  第十二條  日常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遵守國家有關檢驗鑒定法規的情況;

  (二)檢驗鑒定工作質量;

  (三)檢測設備和技術的保證能力;

  (四)質量管理體系的適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

  (五)《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資格證書》的相關內容;

  (六)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與檢驗鑒定業務有關的其它內容。

  第十三條  日常檢查的方式包括:

 ?。ㄒ唬彶樘峁┑牡怯洸牧?;

  (二)監督有關業務活動的過程;

 ?。ㄈ┎殚喓蛷陀‘斒氯速Y料;

 ?。ㄋ模┏椴槠錂z驗的商品。

  第十四條  日常檢查的重點為:

  (一)檢驗鑒定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二)超越《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資格證書》許可范圍的非法檢驗鑒定活動;

 ?。ㄈz驗鑒定證書的可信性,檢驗鑒定結果的真實、客觀、公正性;

  (四)嚴重失實證書的檢驗鑒定情況;

  (五)非法轉讓空白證單使用權的違法行為;

  (六)非法轉讓檢驗鑒定業務的違法行為;

  (七)從業人員的資格情況(包括檢驗鑒定證書、報告簽字人資格情況);

  (八)質檢總局規定的與檢驗鑒定業務有關的其它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對舉報、投訴或者通過其它途徑發現檢驗鑒定機構有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應進行專項的檢查和調查,并可以對其檢驗鑒定結果進行復查。

  第十六條  日常檢查時,應查閱與檢驗鑒定有關的證單、記錄,驗證檢驗鑒定結果等??梢詮陀∠嚓P見證資料,必要時可以提取或封存進出口商品的樣品。

  第十七條  日常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含2名)檢驗檢疫行政執法人員參加,并應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八條  實施日常檢查時,應做好監督檢查記錄,并建立日常檢查檔案(見附件1)。

  第十九條  異地檢驗鑒定機構在海南省開展業務時,應事先向海南局法綜處申報備案和提供相關的登記材料。

  具體聯系方式如下:

  聯系部門  海南局法綜處

  聯系電話  0898-68680219  傳真電話  0898-68661727

  聯系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海秀西路165號

  第二十條  異地檢驗鑒定機構在海南省首次開展業務前3個工作日內,應當向海南局提交如下申報備案材料:

 ?。ㄒ唬﹪屹|檢總局簽發的《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資格證書》(復印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ㄈ┊惖貦z驗鑒定機構基本情況和業務開展情況。

  第二十一條  異地檢驗鑒定機構每次在海南開展具體業務前1個工作日,應當向海南局提供如下登記材料:

  (一)在海南省開展檢驗鑒定業務的客戶委托申請書(原件);

 ?。ǘ┰诤D鲜¢_展檢驗鑒定活動的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原件);

 ?。ㄈ┰诤D鲜¢_展檢驗鑒定業務的具體時間、地點、檢驗鑒定人員的身份證明和聯系方式(原件)。

 ?。ㄋ模╅_展檢驗鑒定活動所必須的儀器設備名稱及其檢定校準證明(復印件);

 ?。ㄎ澹┧鶎倩蚍职鼨z測實驗室認可情況及其檢驗鑒定能力認可范圍(復印件);

 ?。┢渌杼峁┖驼f明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  海南局法綜處自收到異地檢驗鑒定機構申報備案材料或登記材料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將結果反饋。

  法綜處應建立異地檢驗鑒定機構日常監管檔案。

  第二十三條  異地檢驗鑒定機構未按要求向海南局申報備案和提供登記材料的,不得在海南從事檢驗鑒定業務,海南局及其分支機構有權按本程序第三十九條第五項的情形處理。

  第二十四條  海南局及其各分支機構發現異地檢驗鑒定機構未經申報備案和提供登記材料在海南省開展檢驗鑒定業務的,應立即檢查并向海南局法綜處報告。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從業人員是指在檢驗鑒定機構中承擔檢驗鑒定業務的人員。

  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從業資格后方可從事檢驗鑒定業務。

  第二十六條  海南局根據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對檢驗鑒定機構從業人員進行考核和資格審查。

  第二十七條  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在其他檢驗鑒定機構兼職執行。

  從事檢驗鑒定業務的人員發生變動的,檢驗鑒定機構應當在變動后15個工作日向注冊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備案報告。

  第二十八條  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對所簽署的檢驗鑒定證書應當確保其內容的真實、客觀和公正。

  第四章 年度審查

  第二十九條  檢驗鑒定機構的年度審查(以下簡稱“年審”)是指海南局按年度對已經許可的檢驗鑒定機構進行審查,確認其可以維持檢驗鑒定業務資格的手續。

  第三十條  海南局法綜處負責對在海南省本地注冊的檢驗鑒定機構的年審工作。

  第三十一條  對當年經許可設立的檢驗鑒定機構,自下一年起參加年審。

  參加年審的檢驗鑒定機構應當于當年5月30日前向海南局法綜處報送下列年審材料:

  (一)檢驗鑒定機構年度審查報告書(見附件2);其內容包括:檢驗鑒定商品的品種、批次、數重量、貨值、業務范圍、業務項目、覆蓋地域、出證情況等;

  (二)上一年度業務報告、財務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年檢情況報告、年審報告;

  (三)《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資格證書》副本;

  (四)提供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第三方評審機構對其質量體系予以認證的證書復印件;所屬檢測實驗室獲得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認可機構認可的證書復印件;

  (五)《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上一年度組織機構和人員變更情況;

  (七)用于檢驗鑒定業務活動的檢測儀器設備和器具的目錄及狀況;

  (八)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二條  年審的內容包括:

  (一)《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資格證書》涉及的有關內容;

  (二)公司的設立、變更事項的符合性;

  (三)業務經營狀況;

  (四)檢驗鑒定機構業務范圍的符合性;

  (五)與核定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檢驗鑒定技術能力適應性;

  (六)質量管理體系的適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

  (七)從業人員資格有效性;

  (八)遵守檢驗鑒定法規情況;

  (九)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與檢驗鑒定業務有關的其它內容。

  第三十三條  檢驗鑒定機構有下列情況的,不予通過年審:

  (一)檢驗鑒定機構提交的年審材料不完整、不真實:

  (二)檢驗鑒定機構年度內發生《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所列行為的;

  (三)檢驗鑒定機構破產、倒閉或發生重大變故不符合《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管理辦法》中規定的設立條件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  年審的基本程序:

  (一)在海南省注冊的檢驗鑒定機構向海南局法綜處報送年審報告書和其他有關材料,由海南局法綜處法制科受理并簽署意見。

  (二)海南局法綜處組織專家審核組審核年審材料,并應進行現場核查,作出審核結果。法綜處對審核結果簽署意見。

  (三)海南局分管局領導根據專家組的審核結果和法綜處的審簽意見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審意見,并報國家質檢總局。

  (四)對海南局作出年審合格意見的,由國家質檢總局復審后在檢驗鑒定機構的《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資格證書》副本上加蓋年審專用章并發還《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資格證書》副本。

  (五)對海南局作出年審不合格意見的,由海南局法綜處向檢驗鑒定機構發出限期整改通知,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整改期間,該機構不得從事檢驗鑒定業務活動。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海南局應建議國家質檢總局取消其《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資格證書》。

  第三十五條  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年度審查的檢驗鑒定機構,自當年六月一日起不得從事檢驗鑒定業務活動。

  第五章  違法違規行為處理

  第三十六條  海南局負責對在海南省開展業務的檢驗鑒定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海南局對在現場跟蹤檢查中發現中的異地檢驗鑒定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處理后應及時向該檢驗鑒定機構注冊地直屬檢驗檢疫局通報相關情況。

  第三十七條  對檢驗鑒定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海南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在海南省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由海南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檢驗鑒定機構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南局報請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后,視情節輕重,作出責令改正、暫?;蛘呷∠鋸臉I資格等處理。

  (一)取得《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資格證書》后,一年內未開展相關業務的;

  (二)提供虛假的有關年審文件和資料的;

  (三)出具虛假的檢驗結果和證明或者提供的報告有重大失誤的;

  (四)機構發生有關事項變更時,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手續的;

  (五)違反其它檢驗鑒定管理規定,擾亂檢驗鑒定秩序的:

  (六)未經許可擅自超出許可范圍經營的;

  (七)未經許可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八)以合作、委托、轉讓等方式將其空白檢驗鑒定證書或者報告交由其它檢驗鑒定機構或者人員使用以及將相關業務交由未經國家質檢總局許可設立的檢驗鑒定機構或者人員承擔的;

  (九)其它違反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條  海南局法綜處接受檢驗鑒定機構的服務對象和社會有關方面對檢驗鑒定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投訴,對于調查屬實的,依法作出處理。

  海南局舉報、投訴電話:0898-68662505,電子信箱:fazhongchu@sina.com.cn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在海南注冊的檢驗鑒定機構破產、解散和關閉的,應向海南局登記后再到國家質檢總局辦理注銷《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資格證書》手續。

  第四十二條  在對檢驗鑒定機構的日常監管工作中,必要時海南局可會同海南省商務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進行聯合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海南局及其分支機構應加強與海南邊檢、邊防等口岸執法單位的配合協作,制定并采取有效監管措施,規范海南口岸檢驗鑒定工作秩序。

  第四十四條  海南局建立檢驗鑒定機構監督管理信息通報制度,對外公布經許可的檢驗鑒定機構名錄、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年審情況和違法違規處理等情況。

  第四十五條  海南局每年按要求向國家質檢總局報告檢驗鑒定機構的日常監管情況。

  第四十六條  本程序由海南局法綜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程序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日常檢查檔案.doc
  2.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年度審查報告書.doc
 



 
地區: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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