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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蒲江丑柑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7-09-26 301
核心提示:各鄉鎮人民政府,鶴山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  《蒲江丑柑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各鄉鎮人民政府,鶴山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
 
  《蒲江丑柑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蒲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8月9日
 
  蒲江丑柑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保護蒲江丑柑地理標志產品,規范蒲江丑柑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以下簡稱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和管理,保證蒲江丑柑的質量和特色,保護蒲江丑柑的聲譽和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8號)、國家質檢總局《關于批準對達茂馬鈴薯等產品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15年第16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蒲江丑柑生產、經營、銷售、保護及其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蒲江丑柑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域范圍為本縣行政區域范圍。蒲江丑柑的生產應當在保護地域范圍內進行,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蒲江丑柑生產技術規范》標準要求。
 
  第二章申請、受理和審批
 
  第四條專用標志使用遵循申請自愿,受理及批準公開的原則。生產者依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向縣市場和質量監管局提出專用標志使用申請并依法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生產者包括地理標志產品產地保護范圍的、有實際生產能力的種植合作社或生產企業等,不包括貿易公司、電子商務公司以及其他中介服務性機構等。
 
  第五條生產者申請使用專用標志,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縣行政區域范圍內種植和生產;
 
  (二)嚴格按照《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蒲江丑柑生產技術規范》要求生產,產品質量經檢驗合格;
 
  (三)在產品包裝上使用統一的蒲江丑柑標準圖案字體標識;
 
  (四)必須取得營業執照和其他必須的許可證明。
 
  第六條生產者申請使用專用標志,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蒲江丑柑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蒲江丑柑生產技術規范》;
 
  (三)產品生產者簡介;
 
  (四)由縣市場和質量監管局出具的產品產自規定地域的證明;
 
  (五)法定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蒲江丑柑合格檢驗報告;
 
  (六)營業執照復印件等其他證明材料。
 
  第七條生產者應當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凡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2年內不得申請使用專用標志。
 
  第八條縣市場和質量監管局受理專用標志的使用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
 
  初審合格的,由縣市場和質量監管局上報省質監局審查。經省質監局審查合格后,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查。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并予以公告的,申請人方可在其產品或包裝物上使用專用標志。
 
  審查不合格的,審查部門出具審查意見通知書,書面告之申請人審查結果和理由。
 
  第九條經國家質檢總局核準使用專用標志的,發給《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證書》。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條專用標志使用者可以在蒲江丑柑的標簽、包裝物、說明書、廣告和相關經營、展銷場所中使用專用標志。
 
  專用標志使用者應在產品包裝標識上標明“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字樣,并在包裝標識顯著位置標明“蒲江丑柑”專用字體圖案,同時,應執行國家對產品包裝標識的強制性規定。專用標志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縮小。
 
  第十一條專用標志使用者在產品或者其包裝物上使用專用標志的標示方法有:
 
  (一)加貼在產品或最小單位包裝物上;
 
  (二)直接印刷在產品標簽或最小單位包裝物上;
 
  (三)應申請人的要求或根據實際情況,采用相應的標示方法。
 
  專用標志以及使用專用標志的產品包裝標識,由縣市場和質量監管局負責監督管理,并將印刷數量登記備案。
 
  第十二條專用標志使用者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將專用標志的使用權以及未使用的專用標志轉讓給他人。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的專用標志。
 
  第十三條未經批準的生產者不得使用蒲江丑柑名稱及專用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與專用標志、專有名稱相近的、易產生誤解或者混淆的產品名稱或標識以及其他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禁止盜用、冒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名稱、標志。
 
  第十四條縣市場和質量監管局應依據《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蒲江丑柑生產技術規范》,對申請使用專用標志的產品進行質量檢驗和產地審核,并適時組織開展專用標志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專用標志使用者應當做好專用標志使用管理和統計,并于每年2月28日前,向縣市場和質量監管局申報本年度專用標志使用計劃并報告上年度專用標志使用情況。
 
  第四章保護和監督
 
  第十六條縣市場和質量監管局對蒲江丑柑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產品名稱,生產技術工藝,質量特色,數量、包裝、標識,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產品生產環境,產品的標準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縣政府每年將蒲江丑柑列入產品縣級監督抽查目錄,適時組織開展監督抽查,以保持蒲江丑柑獨特的質量品質。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產品名稱、內在質量、包裝、標識及專用標志使用等。
 
  對抽查不合格的,縣市場和質量監管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實施處理,同時暫停使用蒲江丑柑地理標志保護專用標志,經整改復查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八條專用標志使用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市場和質量監管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暫停使用專用標志:
 
  (一)在兩年內未使用專用標志的;
 
  (二)產品不按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
 
  (三)產品包裝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在限期內整改合格的,由縣市場和質量監管局書面通知其繼續使用專用標志。經整改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報請國家質檢總局注銷其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專用標志使用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市場和質量監管局報請國家質檢總局,注銷其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使用蒲江丑柑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并向社會公告。
 
  (一)產品質量連續兩次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被吊銷相關證照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場和質量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專用標志的;
 
  (二)偽造、冒用專用標志的;
 
  (三)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者標識,以及使用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者圖案標志,導致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專用標志的;
 
  (四)生產、銷售假冒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蒲江丑柑的;
 
  (五)違反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二十一條從事蒲江丑柑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技術和商業秘密,嚴禁弄虛作假。違反以上規定的,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縣市場和質量監管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地區: 四川
標簽: 地理標志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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