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
現將《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北省食品安全全程監管機制等六個文件的通知》(冀政函〔2011〕93號)轉發給你們,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北省食品安全全程監管機制等六個文件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 (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 《河北省食品安全全程監管機制》、《河北省食品安全風險預警機制》、《河北省食品安全企業自律機制》、《河北省食品安全社會監督機制》、《河北省食品安全應急處置機制》、《河北省食品安全責任追究機制》等六個文件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食品安全全程監管機制
為切實加強對食品安全工作的統一領導,強化責任,凝聚合力,堵塞漏洞,實現食品安全全程高效監管,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監管機制。
一、 強化政府統一領導責任
各級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本地食品安全負總責。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負主要領導責任。
(一)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作為保障民生的重要措施,列入各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年增加財政投入,不斷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機構、隊伍、檢驗檢測設備等食品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實現食品產業規模與監管能力同步增長。
(二)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年度工作計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食品安全重點風險區域、品種,重點監控、集中治理,防止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
(三)建立食品安全應急處置機構和隊伍,制定完善相關應急預案,適時組織開展應急演練,確保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工作高效、有序開展。
(四)在鄉鎮政府 (街道辦事處)設立食品安全監管綜合協調機構,配備食品安全監管員,明確工作職責,落實辦公場所、工作經費,切實解決基層監管力量薄弱問題。
(五)強化食品安全監管人員教育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培訓,不斷提高監管人員整體素質。
(六)將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各級政府年度目標考核,發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和環節,實行一票否決。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地方和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引咎辭職。
二、提升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能力
(一)省、市、縣政府分別設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其辦公室設在同級政府,配備人員,承擔食品安全協調日常工作。
(二)各級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要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信息通報、聯合執法、事故查處、應急處置、案件移送等相關工作制度,完善食品安全協調機制,及時組織協調食品安全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三)各級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設立本級食品安全投訴舉報中心,公布統一的投訴舉報電話,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受理、移送、督辦、反饋、獎勵等各項制度,重大案件查辦情況適時向社會公布。
(四)各級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平臺,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及時通過信息平臺發布日常監管、案件查處、事故調查、輿情動態等信息,逐步實現省、市、縣三級平臺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三、嚴格部門監管措施
(一)嚴格準入制度。嚴把農產品市場準入關,禁止不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在市場、超市、配送中心等場所銷售。嚴把食品生產許可關,提高準入門檻,不符合條件要求的企業堅決不予準入。嚴把食品流通許可關,強化經營者主體資格管理。嚴把餐飲許可關,強化餐飲服務管理。嚴把定點屠宰關,堅決取締豬、牛、羊私屠濫宰行為。
(二)強化日常監管。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加大日常監督、專項檢查工作力度,完善監督記錄和信用檔案,規范監督行為,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重點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生鮮乳收購站、定點屠宰場、高風險食品生產企業實行重點監管。
(三)加大抽檢力度。對食用農產品和食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樣檢驗,加大抽檢數量和頻次,針對重點區域、產品和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及時調整抽檢項目,提高檢驗效能,排查安全隱患。
(四)嚴打違法行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序要求,嚴肅查處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違法違規行為,建立食品安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的銜接機制。對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的,一律通報當地公安機關,一律報告當地政府,一律依法給予法定范圍的最高限處罰;對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堅決杜絕以罰代刑,降格處理。
四、切實消除監管空白
(一)對于部分領域沒有明確監管部門、部門監管職責有爭議的,或新出現的食品生產經營業態,由設區市以上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指定相應的監管部門負責。
(二)對于難以界定具體監管部門的,通過聯合執法進行綜合治理。
(三)加強食品安全立法,明確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完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徹底消除監管盲區,實現食品 “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無縫隙監管。
河北省食品安全風險預警機制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預警工作,及時排查食品安全隱患,為食品安全決策和管理提供科學依據,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建立食品安全風險預警機制。
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
(一)省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務、食品藥品監管、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我省實際,制訂河北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并組織實施。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檢驗工作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指定的技術機構承擔。
(二)省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綜合利用現有檢測機構能力的基礎上,根據全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實施加強全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的建設規劃,建立覆蓋全省各設區市、縣(市、區),并逐步延伸到農村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
(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應遵循優先選擇原則,兼顧常規監測范圍和年度重點,將以下食用農產品和食品作為監測重點:
1、健康危害較大、風險程度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趨勢的;
2、易于對嬰幼兒、孕產婦、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響的;
3、流通范圍廣、消費量大的;
4、以往在國內導致食品安全事故或受到消費者關注的;
5、已在國外導致健康危害并有證據表明可能在國內存在的。
(四)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質量控制方案、實施指南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監測任務。
二、食品安全風險信息收集
(一)省衛生行政部門應及時將獲得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進行匯總、分析,按規定的時限上報省政府,通報有關部門。
(二)省農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務、食品藥品監管、出入境檢驗檢疫、工業和信息化、林業、糧食等部門應及時收集、匯總本系統食品安全日常監督和抽檢信息、企業(個人)送檢異常信息、國家相關部委通報的有關食品安全信息、接到群眾投訴舉報和通過媒體、互聯網獲知并經過核實的食品安全信息,及時通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
(三)衛生行政部門收到有關部門反映和接到群眾投訴舉報的食品安全問題,應及時通報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調查核實,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調查核實結果反饋衛生行政部門。
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一)省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需要國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及時提出建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1、為制訂或修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2、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發現隱患,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3、各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隱患,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4、農業、衛生行政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核實的食品安全隱患,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5、國家有關部門委托我省進行風險評估的;
6、省政府交辦的其他風險評估任務。
(三)省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出風險評估建議,應向省衛生行政部門提供風險的來源和性質、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風險涉及范圍以及其他有關信息和資料。
(四)各級農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務、食品藥品監管、出入境檢驗檢疫、工業和信息化、林業、糧食等部門應協助收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所需的信息、數據和資料。
(五)省衛生行政部門應及時將評估結果報省政府,并通報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和有關部門。
四、食品安全風險交流
(一)省衛生行政部門應利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結果積極主動開展風險交流。
(二)省衛生行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盡可能收集科研、政府、消費者、生產企業、媒體和其他方的意見與信息,并科學分析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監管及監測信息,盡可能降低風險評估結果不確定性造成的交流障礙,最大限度地發揮風險交流的作用。
(三)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社會關切的食品安全事件,省衛生行政部門應利用發布會、通氣會、專家采訪、電視專題節目、網絡訪談等形式開展風險交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四)省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聯絡員機制和部門食品安全信息通報機制,進一步完善風險交流工作機制。同時,加大與其他省份和國際同行在該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力度,充分借鑒和分享工作經驗,建立緊密的聯系機制,提高食品安全風險交流水平。
五、食品安全風險預警
(一)省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應根據省衛生行政部門通報的風險評估結果,及時向社會發出食品安全風險預警或警示,并責成有關部門處置相關風險,消除危害因素。
(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按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發布預警或警示。
六、保障措施
省級財政設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專項經費,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大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工作的投入,保障工作正常開展。
河北省食品安全企業自律機制
為進一步落實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企業、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切實提高企業自身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建立食品安全企業自律機制。
一、嚴格履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責任和義務
(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嚴格落實第一責任人的責任,不斷增強責任意識、誠信意識、法制意識、質量意識,確保食品安全。
(二)奶畜養殖場、養殖小區開辦者應將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名稱、養殖地址、奶畜品種和養殖規模向養殖場、養殖小區所在地縣級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奶畜養殖場應建立養殖檔案。
(三)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后,辦理工商登記,方能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生鮮乳收購站應取得所在地縣級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頒發的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方能進行經營活動。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應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五)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原料處理、產品加工、包裝、貯存、檢驗、運輸等場所和設施設備,保持生產場所清潔衛生,符合國家和省食品安全相關規定。嚴格遵守國家食品標簽標識有關規定,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
(六)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要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要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七)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要審查入場食品經營企業的許可證,明確入場食品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企業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食品經營企業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應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八)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立即予以處置,防止事故擴大;應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二、健全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規章制度
(一)建立食用農產品生產管理制度。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依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生長調節劑、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食用農產品的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建立食用農產品生產記錄,且保存2年以上備查。
(二)建立生產經營過程質量控制制度。食品生產者應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檔案,重點記錄使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使用范圍、使用量、使用目的等信息,以及消費者投訴處理、食品污染事故的分析處置等情況,確保記錄完整,且保存2年以上備查。
(三)建立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購銷臺賬制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按產品批號實施索證索票,依法索取食品供貨者合法的證明材料和食品安全的有效證明文件,對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品質等核查,不能提供有效證明的必須進行檢驗,留存相關票證文件的復印件備查。
(四)建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產品檢驗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要依照食品安全標準對生產產品進行批批檢驗,企業的檢驗人員必須具備有效資質。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到有資質的檢驗技術機構進行出廠檢驗能力比對實驗,比對檢驗不合格的企業視為不具備出廠檢驗能力,必須停產整改或與有資質的檢驗機構簽訂委托檢驗協議,批批檢驗合格后,方能出廠銷售。食品出廠檢驗記錄應真實,且保存2年以上備查。使用乳及乳制品作為原料的,必須對進廠原料批批檢驗,并留存樣品。
(五)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要嚴格遵循國家規定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發現其生產經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依法實施召回。對召回的食品,應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報告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三、建立企業內部誠信自律管理體系
(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成立法人負總責的的誠信管理和工作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和誠信管理人員,完善食品質量檢驗檢測手段,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要建立從原料進廠到產品出廠的各關鍵環節的信用記錄檔案,實現規范化、標準化管理。
(三)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要建立誠信內部核查、誠信風險信息收集評估、誠信危機處理和預警等項制度,定期開展企業誠信管理自查活動,不斷加強各環節和各崗位誠信管理。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通過簽訂誠信承諾責任書、開展誠信車間和誠信班組評比活動等形式,定期對員工進行培訓,增強員工誠信意識。
(五)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開展誠信文化建設,弘揚誠信傳統美德,形成以守法、履責、誠信為核心的企業誠信文化。
河北省食品安全社會監督機制
為充分發揮社會資源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鼓勵基層組織、社會團體、新聞媒體等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及時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實現政府監管與社會監督的有機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建立食品安全社會監督機制。
一、健全基層食品安全監督網絡
(一)縣 (市、區)政府統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社會監督隊伍,形成覆蓋農村和城市基層的食品安全監督網絡。縣(市、區)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鄉鎮 (街道)食品安全監管綜合協調機構負責食品安全社會監督隊伍的日常管理。
(二)縣 (市、區)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負責依據本行政區域食品產業的實際情況和工作任務,在每個行政村 (社區)聘請2至3名食品安全協管員。食品安全協管員一般從基層組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種養殖基地、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中產生。其基本聘任條件為:認真學習貫徹上級有關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熱心食品安全事業,熟悉食品安全政策法規,有較強社會責任感和較高群眾威信。食品安全協管員名單由村委會(居委會)提出,鄉鎮 (街道)食品安全監管辦公室審核,縣 (市、區)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核定。
(三)食品安全協管員在鄉鎮 (街道)食品安全監管綜合協調機構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學習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了解、收集本行政區域涉及食品安全的各類信息、線索,以及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或可疑事件,及時向所在鄉鎮(街道)食品安全監管辦公室、縣(市、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反饋,并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對本行政區域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監督,督促企業落實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制度,提出批評意見;配合當地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及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頓和聯合執法行動,處理突發食品安全事故;開展農村集貿市場、廟會等食品流通市場巡查工作,做好對婚喪嫁娶等家庭集體聚餐活動的現場指導工作;協助做好其他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四)縣 (市、區)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為食品安全協管員統一頒發聘書、組織培訓和考核。食品安全協管員聘任期為一年,期滿后由縣(市、區)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統一組織考核,稱職的續聘,否則解除聘任。培訓工作要定期進行,原則上每年集中培訓不少于2次。鄉鎮 (街道)食品安全監管綜合協調機構負責指定專人收集、記錄和反饋食品安全協管員反映的問題和提出的意見建議。縣(市、區)政府應依法落實基層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食品安全協管員的工作質量給予一定的工作補助,工作經費和工作補助列入縣(市、區)財政預算。有條件的地方可將食品安全協管員納入當地公益崗位,并享受相應政策待遇。
二、發揮食品行業協會監督作用
(一)食品行業協會主要包括糧食、蔬菜、果品、畜產品、飼料、漁業、農業產業、綠色食品、食品工業、白酒葡萄酒工業、調味品、焙烤食品、飯店烹飪餐飲、奶業協會等。各類食品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在食品安全社會監督中的作用。
(二)各級政府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支持食品行業協會建設與發展,依照有關規定提供資金、技術等方面支持。對政府購買的行業協會臨時性服務項目,依照《河北省人民政府購買行業協會臨時性服務項目管理與評價實施辦法 (試行)》 (冀機編辦〔2010〕30號)執行。
三、強化食品安全輿論監督
(一)鼓勵和支持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各類新聞媒體開展輿論監督。各級各有關部門應為新聞媒體開展輿論監督創造條件,積極暢通信息交流渠道,認真研究處理新聞媒體反映的食品安全問題,及時發布權威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同時,要正確把握輿論導向,引導新聞媒體客觀公正報道。
(二)各級新聞媒體應積極宣傳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宣傳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和規范性文件,宣傳各地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開展情況、取得成效和先進典型,宣傳食品安全知識,增強廣大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三)各級新聞媒體應對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的食品安全工作開展輿論監督,認真負責地對食品安全政策、產業狀況、存在問題和隱患等進行調查,對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報道,對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良現象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披露,對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和制售假冒偽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進行曝光。在新聞報道中,要恪守職業道德,堅持公正報道,反映真實情況,弘揚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防止出現虛假報道和不實炒作。
四、建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
(一)各設區市設立食品安全投訴舉報中心,統一負責食品安全投訴舉報的受理、記錄、查處、反饋工作。各設區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負責做好舉報獎勵的審定、獎金管理、獎金發放、信息披露等工作。全省統一舉報電話。
(二)各設區市食品安全投訴舉報中心接到舉報,可指派相關監管部門進行查處,也可組織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明確專人負責舉報案件的查處工作,并向舉報人反饋,做到案件受理及時、查處準確、反饋得當、運轉高效。
(三)各設區市政府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地方財政按年度核撥,專款專用,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給予重獎。
(四)各設區市食品安全投訴舉報中心和相關監管部門應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舉報材料和記錄,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將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舉報情況公開或泄露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無關人員,違規者依法追究責任。
河北省食品安全應急處置機制
為積極應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級別,結合我省實際,建立食品安全應急處置機制。
一、建立應急預案體系
省政府及省直有關部門依據 《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 《河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全省及相關部門應急預案,形成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使應急處置工作有章可循。要定期對應急預案進行演練,磨合機制,鍛煉隊伍,發現問題,及時修訂完善,不斷增強各級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設立應急處置指揮機構
省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負責對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設綜合協調、安全保衛、醫療救護、調查處理、物資供應、善后處理、新聞宣傳、專家咨詢等工作組。
(一)綜合協調組。省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辦公室牽頭,由辦公室副主任任組長。主要職責是:負責日常工作,貫徹落實各項部署,協調解決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的具體問題,匯總并向省政府及成員單位報告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情況。
(二)安全保衛組。省公安廳牽頭,由主管副廳長任組長。主要職責是: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組織事故現場的安全保衛工作,對構成犯罪的,依法凍結事故發生單位及主要責任人資產,并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
(三)醫療救護組。省衛生廳牽頭,由主管副廳長任組長。主要職責是:迅速組織搶救隊伍,開展醫療救治工作,提出救治措施,減少人員傷亡。
(四)調查處理組。省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抽調有關單位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深入調查事故發生原因,做出調查結論,提出處理意見;協調當地政府職能部門實施救援工作,監督救援措施的落實;評估事故影響,提出事故防范意見。
(五)物資供應組。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由主管副主任任組長。主要職責是:協調有關部門提供各類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和救災物資,協調應急救援物資的供應和交通運輸,確保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六)善后處理組。事故發生地所在設區市政府市長任組長。主要職責是:組織營救受害人員,做好事故發生后的傷亡人員善后及其家屬的安撫工作。
(七)新聞宣傳組。省委宣傳部牽頭,由主管副部長任組長。主要職責是:把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傳工作的正確導向,準確研判、穩控、引導輿情,指導、協調新聞媒體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聞報道工作。
(八)專家咨詢組。應急預案啟動后,由應急處置綜合協調組確定相關專家組成咨詢組。主要職責是:為事故處置提供技術幫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三、啟動應急響應程序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原則,食品安全事故Ⅰ級應急響應由國家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Ⅱ級應急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省級政府決定,Ⅲ級、Ⅳ級應急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分別由設區市、縣級政府決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省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工作。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縣級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立即向設區市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報告,設區市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及時向省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報告,省政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酌情分別向國務院和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告事故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等。
(二)向指揮部成員單位通報事故情況,組織有關成員單位立即進行調查和評估,根據評估確認的結果,啟動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
(三)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迅速到位,立即啟動事故處置機構的工作,開展應急救援和組織新聞發布工作,并部署設區市、縣 (市、區)有關部門開展相應的應急救援工作。
(四)開通與事故發生地的設區市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故發展動態。
(五)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隨時待命,為地方或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六)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專業應急力量救援。
(七)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隨時間發展進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并有蔓延擴大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上報指揮部審定,及時提升預警和反應級別;對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會進一步擴散的,應上報指揮部審定,相應降低反應級別或撤銷預警。
(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應急處置指揮部綜合協調組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經現場檢測評價確無危害和風險后,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應急處置指揮部批準宣布應急響應結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終結,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
四、做好后期處置工作
(一)設區市政府負責組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盡快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保持社會穩定。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必要時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
(三)對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通報、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地方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要總結分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工作總結并及時報告。
河北省食品安全責任追究機制
為督促有關部門切實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危害食品安全責任,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食品安全責任追究機制。
一、食品安全責任追究的范疇
(一)食品安全責任,是指有關單位和相關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管、食品生產經營及其他涉及食品安全活動中,實施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管理規定行為,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后果,所應承擔和應受到追究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二)食品安全的行政責任追究適用于本省范圍內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及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或受國家行政機關委托承擔監督、檢驗、管理職責的專門機構、協會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食品生產單位、經營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食品安全工作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三)食品安全的法律責任追究適用于食品生產單位、經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食品安全監督、檢驗和管理政府部門、機構、協會的工作人員,妨礙食品安全監管、行政執法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人員,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單位與人員、涉嫌失職瀆職犯罪的負責食品安全工作人員。
二、食品安全責任追究相關部門的職責
(一)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流通、消費環節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為的監督檢查、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責任的追究;負責系統內和本單位內部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責任的追究。
(二)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機構履行職責情況,依法履行行政追究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危害食品安全行為責任,調查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三)公安部門:依法查處妨礙行政執法、阻礙依法執行職務的違法犯罪行為;負責偵辦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其他法律規定由公安部門管轄的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刑事案件。
(四)檢察機關:負責查辦食品安全生產經營、監督、檢驗、管理等活動中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瀆職侵權犯罪案件;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負責刑事案件的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和訴訟監督工作。
(五)審判機關:負責依法審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審理其他涉及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依法審查、執行有關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決定。
(六)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依法嚴格管理危害食品安全罪犯的刑罰執行,按照監管規定嚴格管教重要罪犯。
三、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準繩,客觀、公正、準確地認定過錯事實,追究責任。
(二)從嚴治政、有錯必究原則。堅持權責一致、有錯必究,不姑息遷就任何過錯責任人。
(三)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則。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四)依法辦案、嚴肅查處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堅持嚴厲打擊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與嚴肅查處監管不力、失職瀆職行為相結合。
四、食品安全責任追究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食品監管部門失察、監督不力或監管不到位,給食品安全工作帶來嚴重后果的。
(二)對食品安全舉報、投訴未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在行政許可、認證、檢查、處罰等行政行為中不遵守法定條件和程序,甚至失職、瀆職、以權謀私、徇私枉法的。
(四)索賄受賄、包庇食品生產經營中違法行為的。
(五)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對事故隱瞞、謊報、緩報或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阻礙他人報告,信息報送不及時的。
(六)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積極有效地開展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的。
(七)拒絕、阻礙、拖延接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組調查或拒絕、阻礙、拖延提供事故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八)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九)未按規定完成上級政府及其部門交辦的工作,給食品安全工作帶來嚴重后果的。
(十)其他違反食品監管規定行為的。
五、食品安全法律責任追究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擾亂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秩序,妨礙政府部門和有關機構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阻礙政府工作人員和其他依法履行職責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涉嫌犯罪的。
(二)危害食品安全生產、流通、經營秩序,實施危害食品安全行為,危及食品安全生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涉嫌犯罪的。
(三)履行監管職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預防應對職責不到位,涉嫌失職瀆職犯罪,或負有監督管理檢驗職責涉嫌經濟犯罪的。
(四)其他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違法行為或涉嫌犯罪行為。
六、食品安全責任追究的形式
(一)食品安全行政責任追究形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黨政領導干部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政紀處分。
(二)危害食品安全法律責任追究形式分為:治安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
(三)行政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企業及從業人員的追究形式,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四)需被追究責任的責任人,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依法依紀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在特大、重大和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或負有領導責任的責任人,依法依紀從重處理。
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慣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以及銷售金額巨大的犯罪分子,堅決依法懲處。
七、食品安全責任追究案件受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據實向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報告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或有關部門舉報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或舉報的政府或有關部門,要立即組織對食品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或對不履行、不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接到違紀問題舉報、控告、線索的行政機關,接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食品監管經濟犯罪、職務犯罪線索的政法機關,要迅速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標準的,要依法查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