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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畜牧局關于印發“河南省飼料行政許可制度”的通知

   2013-06-07 832
核心提示:  各省轄市畜牧局、鞏義、項城、永城、固始、鄧州市(縣)畜牧局:  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行政許可法》和省

  各省轄市畜牧局、鞏義、項城、永城、固始、鄧州市(縣)畜牧局:

  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行政許可法》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河南省畜牧局制定了“河南省飼料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制度;河南省飼料行政許可審查制度;河南省飼料行政許可決定和送達制度;河南省飼料行政許可監督制度;河南省飼料行政許可聽證制度”等五項飼料行政許可制度。現將五項制度予以印發,請在辦理飼料行政許可事項時遵照執行。

  五項飼料行政許可制度已在河南省畜牧業信息港(heep://www.hnxmy.gov.cn)上公告,請各地認真查錄。

  附件:1.河南省飼料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制度

  2.河南省飼料行政許可審查制度

  3.河南省飼料行政許可決定和送達制度

  4.河南省飼料行政許可監督制度

  5.河南省飼料行政許可聽證制度

  河南省飼料行政許可審查制度

  一、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飼料生產企業登記證和飼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可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省畜牧局組織有關人員組成現場審核組,按照現場審核程序進行現場審核。

  二、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現場審核組由省、市、縣(區)的飼料管理、飼料質檢人員3~5人組成。

  三、飼料生產企業登記證現場審核組由市、縣(區)的飼料管理、飼料質檢人員3~5人組成。

  四、飼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可現場審核組由省飼料管理人員、國家或省質檢機構考評員3~5人組成。

  五、現場審核組按有關的綜合審核表逐條逐項審核評分,最后形成書面現場審核意見和審核表,上報省畜牧局。

  六、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形成書面審核意見,上報省畜牧局。

  河南省飼料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制度

  一、行政許可項目

  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河南省畜牧局具有下列項目的行政許可審批權:

  (一)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審核;

  (二)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

  (三)飼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可;

  (四)飼料生產企業登記證。

  二、凡符合飼料行政許可條件,需申辦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和飼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可的單位持規定的申報材料向省畜牧局當面提出申請。凡符合飼料行政許可條件,需申辦飼料生產企業登記證的企業持規定的申報材料向當地省轄市畜牧局當面提出申請。

  三、申辦單位持規定的申報材料向省畜牧局或向當地省轄市畜牧局當面提出有關的行政許可申請后,省畜牧局或省轄市畜牧局有關辦理人員應當場審核申辦單位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要求。申辦單位的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要求,有關辦理人員應當場受理,并出具受理證明。

  四、申辦單位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首辦人員應當場一次性向申辦單位講明還缺少哪些材料、材料的正確填寫方法。對企業的詢問、咨詢應認真、耐心、仔細的聆聽和解答。

  五、凡需辦理行政許可延續的單位,應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提出申請。

  河南省飼料行政許可決定和送達制度

  一、省畜牧局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形成書面審核決定。

  二、自決定當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企業。凡不符合申辦飼料行政許可條件的,說明原因,退回企業申請材料。凡符合申辦飼料生產登記證、飼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條件和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條件的,前來辦理相關手續。

  三、凡符合上報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條件的,由省畜牧局在收到審核組的審核意見和審核表后,10日內與企業申請材料一并上報農業部。

  四、自收到農業部寄來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證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企業前來領取證書。

  河南省飼料行政許可監督制度

  一、書面核查

  (一)對飼料生產企業實行備案制度。省畜牧局每年對企業進行一次書面核查,每年3月底以前企業將書面核查的材料送到所轄市畜牧局,市畜牧局匯總后,4月底以前報到省畜牧局。飼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書面核查材料直接報省畜牧局。

  (二)書面核查的材料及內容

  1.備案表。

  2.飼料生產企業當年產品自檢、委托檢驗、監督檢驗的檢驗報告原件。

  3.飼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當年工作情況的匯報。

  (三)備案審查中,發現企業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存在嚴重安全衛生隱患和產品質量安全等問題的,市級畜牧局應當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報省畜牧局。

  (四)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飼料管理部門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農業部注銷其生產許可證,省畜牧局注銷其生產登記證:

  1.企業基本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已不具備基本生產條件的;

  2.連續兩年沒有上報備案材料,經督促拒不改正的;

  3.生產企業停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

  4.生產企業遷址未通知主管部門的。

  (五)省畜牧局每年5月份公告上一年書面核查的結果

  二、實地檢查

  (一)農業部和省畜牧局有關文件要求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的,或是在查處舉報中需要進行實地檢查的,可以進行實地檢查。

  (二)實地檢查的執行單位應嚴格按照監督檢查方案或標準進行。

  (三)企業應積極配合實地核查。

  (四)省畜牧局將公布每次實地檢查的結果。

  三、比對試驗

  每年安排1~2次飼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承檢項目的比對試驗,以檢驗其的檢驗能力和檢驗水平。

  河南省飼料行政許可聽證制度

  飼料行政處罰機關作出停產停業或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飼料行政處罰機關應當組織聽證。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1.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飼料行政許可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負責本行政許可事項的人員主持;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本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5.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利害關系人提出行政許可事項將對自己構成的不利影響和建議;申請人可以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由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聽證結果作為行政許可決定的重要依據。



 
地區: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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