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經開區、白馬關實驗區管委會,縣級各部門:
《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四屆五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羅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4月9日
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地理標志產品“羅江花生”,規范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和管理,確保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的品質和特色,維護使用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羅江花生”,是指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準的產區地域保護范圍內,按照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標準生產加工的產品。
第三條 羅江花生產區地域保護范圍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4年第139號公告批準的范圍,即:四川省羅江縣萬安鎮、御營鎮、蟠龍鎮、調元鎮、慧覺鎮、鄢家鎮、新盛鎮、金山鎮、略坪鎮、白馬關鎮共10個鎮現轄行政區域。
第四條 凡從事羅江花生生產、經營活動,申請、印刷、使用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以及對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為加強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監督管理,羅江縣政府成立由分管縣領導任組長的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羅江縣工商管理和質量監督局,負責日常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職責是:受理生產者提出的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并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呈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使用申請;對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印制、發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產品名稱,原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產品生產環境、設備,產品的標準符合性等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組織查處產地范圍內發生的地理標志產品侵權行為。
第二章 專用標志的使用
第六條 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所有權屬于羅江縣人民政府,在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域范圍內從事羅江花生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凡符合使用條件的,均有權提出使用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申請。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前,必須向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審核上報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七條 地理標志產品羅江花生保護專用標志為國家標準所規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圖案。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實行自愿申請,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申請使用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
第八條 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且在羅江縣行政區域內從事花生生產的企業,均可申請使用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
(一)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和其他必須的許可證明;
(二)能嚴格按照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和生產工藝要求,且在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生產;
(三)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和裝備,保持連續正常生產兩年以上,產品連續2次以上抽檢合格且取得了羅江花生證明商標使用資格;
(四)具有對羅江花生產品質量進行出廠檢驗的能力。
第九條 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域范圍內的生產經營者需要使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應向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證明:
(一)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三)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四)由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五)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后出具的符合羅江花生地理標志要求的產品檢驗報告;
(六)兩年內(或連續2次)各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合格報告。
第十條 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對生產者提出的申請進行初審,并組織有關人員按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生產條件基本要求進行現場考核;抽取樣品按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標準進行感官品評和實物質量檢驗。考核合格的報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公室予以注冊登記后,即可發放《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證書》。
第三章 保護和監督
第十一條 持有《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證書》的生產者有權在其生產的花生的標簽和包裝上使用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生產者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以外的車間、分廠、聯營廠和外地分裝廠生產的花生,一律不得使用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
第十二條 專用標志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縮小,粘貼在產品最小單位包裝物上。若需印制在包裝物上或標簽上,必須將選定的印刷企業報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管理辦公室備案。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應當對專用標志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生產者只能按《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證書》所列的產品使用專用標志,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將證書和標志的使用權轉讓給他人。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偽造或冒用羅江花生地理標志名稱及專用標志、不得使用與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未經批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使用羅江花生地理標志名稱及專用標志;
第十五條 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許可的生產者必須依法使用標志。銷售單位和個人進貨銷售時,應當驗明《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證書》和其他標識,建立并執行進貨驗收制度。
第十六條 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管理辦公室應對使用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單位和個人每年進行一次復審。復審內容:生產必備條件、原材料收購情況、產品質量情況、專用標志使用情況等。復審時間為每年的9月到11月。
第十七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管理辦公室報請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管理領導小組依法撤銷其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終止其使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許可,并向社會公布:
1.產品違反強制性標準,或產品質量連續兩次檢驗不合格的;
2.違反國家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規定,或被吊銷相關證照的;
3.其他違反地理標志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十八條 偽造或冒用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的,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生產銷售羅江花生的,由羅江縣工商管理和質量監督局依法對其進行查處。違反本辦法其它規定的,由各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法查處。
第十九條 從事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管理。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羅江縣工商管理和質量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四屆五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羅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4月9日
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地理標志產品“羅江花生”,規范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和管理,確保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的品質和特色,維護使用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羅江花生”,是指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準的產區地域保護范圍內,按照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標準生產加工的產品。
第三條 羅江花生產區地域保護范圍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4年第139號公告批準的范圍,即:四川省羅江縣萬安鎮、御營鎮、蟠龍鎮、調元鎮、慧覺鎮、鄢家鎮、新盛鎮、金山鎮、略坪鎮、白馬關鎮共10個鎮現轄行政區域。
第四條 凡從事羅江花生生產、經營活動,申請、印刷、使用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以及對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為加強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監督管理,羅江縣政府成立由分管縣領導任組長的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羅江縣工商管理和質量監督局,負責日常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職責是:受理生產者提出的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并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呈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使用申請;對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印制、發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產品名稱,原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產品生產環境、設備,產品的標準符合性等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組織查處產地范圍內發生的地理標志產品侵權行為。
第二章 專用標志的使用
第六條 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所有權屬于羅江縣人民政府,在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域范圍內從事羅江花生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凡符合使用條件的,均有權提出使用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申請。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前,必須向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審核上報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七條 地理標志產品羅江花生保護專用標志為國家標準所規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圖案。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實行自愿申請,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申請使用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
第八條 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且在羅江縣行政區域內從事花生生產的企業,均可申請使用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
(一)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和其他必須的許可證明;
(二)能嚴格按照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和生產工藝要求,且在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生產;
(三)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和裝備,保持連續正常生產兩年以上,產品連續2次以上抽檢合格且取得了羅江花生證明商標使用資格;
(四)具有對羅江花生產品質量進行出廠檢驗的能力。
第九條 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域范圍內的生產經營者需要使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應向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證明:
(一)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三)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四)由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五)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后出具的符合羅江花生地理標志要求的產品檢驗報告;
(六)兩年內(或連續2次)各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合格報告。
第十條 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對生產者提出的申請進行初審,并組織有關人員按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生產條件基本要求進行現場考核;抽取樣品按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標準進行感官品評和實物質量檢驗。考核合格的報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公室予以注冊登記后,即可發放《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證書》。
第三章 保護和監督
第十一條 持有《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證書》的生產者有權在其生產的花生的標簽和包裝上使用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生產者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以外的車間、分廠、聯營廠和外地分裝廠生產的花生,一律不得使用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
第十二條 專用標志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縮小,粘貼在產品最小單位包裝物上。若需印制在包裝物上或標簽上,必須將選定的印刷企業報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管理辦公室備案。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應當對專用標志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生產者只能按《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證書》所列的產品使用專用標志,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將證書和標志的使用權轉讓給他人。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偽造或冒用羅江花生地理標志名稱及專用標志、不得使用與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未經批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使用羅江花生地理標志名稱及專用標志;
第十五條 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許可的生產者必須依法使用標志。銷售單位和個人進貨銷售時,應當驗明《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證書》和其他標識,建立并執行進貨驗收制度。
第十六條 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管理辦公室應對使用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單位和個人每年進行一次復審。復審內容:生產必備條件、原材料收購情況、產品質量情況、專用標志使用情況等。復審時間為每年的9月到11月。
第十七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管理辦公室報請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管理領導小組依法撤銷其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終止其使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許可,并向社會公布:
1.產品違反強制性標準,或產品質量連續兩次檢驗不合格的;
2.違反國家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規定,或被吊銷相關證照的;
3.其他違反地理標志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十八條 偽造或冒用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的,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生產銷售羅江花生的,由羅江縣工商管理和質量監督局依法對其進行查處。違反本辦法其它規定的,由各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法查處。
第十九條 從事羅江花生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管理。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羅江縣工商管理和質量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